党风廉政报告制度

2020-03-02 05:03: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市执法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行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报告制度原则。

第三条 市执法局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局各科室、大队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市执法局副科以上干部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和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1

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红包”、礼品上缴登记情况。

(九)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作情况以及本科室、大队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的情况。

(三)本科室、大队负责人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两个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四)本科室、大队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

(五)本科室、大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本科室、大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七)其他有规定或本科室、大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大队个人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每半年向监察科综合报告一次本科室、大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即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的情况)。

(二)个人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人年内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局办公室综合报告。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至第

(八)项内容的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有关单位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五)监察科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

第八条 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科室、大队干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中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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