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冤假错案33项制度自查报告

2020-06-0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防止冤假错案材料

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近段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也是省院卢乐云副检察长撰文《个案办理中的检察执法理念——以公诉防止冤假错案为视角》的紧迫背景。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回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

1 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漫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因此,“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有人从司法人员的作风、责任心方面总结,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但核心还是错误的司法理念问题。

二、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2 找到了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我们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理念至关重要。有完善的制度而没有先进的理念,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可以说,理念决定行动,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关键是刑事司法主体要转变理念。我院公诉科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从如下几个方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一,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为防止一边倒,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科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在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也是是公诉人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查案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诉”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而不是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

3 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我们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检察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二,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不轻信口供,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都与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虚假口供有直接关联。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由于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制度尚未确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仍然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当庭翻供等情况下,由于无法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可信度无疑也大打折扣,因此,不能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尤其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在实践中,我们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口供的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要重视对口供合法性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审查,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及时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如果发现讯问的程序、方式违法,例如未在法定讯问场所讯问、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等,也应当对口供持慎重态度。如果对口供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应当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排除。如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李某两次供述的时间相冲突,侦查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院对

4 李某的两次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改变“口供中心”的证明理念,不能简单地用犯罪嫌疑人口供否定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诉人会结合案情和在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否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或者显示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曾经认罪而无视上述证据。第三,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结合在案证据认真进行审查。只有彻底合理地排除无罪、罪轻的辩解理由,公诉人才会基于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如果不采纳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周晖、孙国鑫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周晖对在侦查阶段供述同案犯孙国鑫参与3次贩卖毒品,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孙国鑫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理由是“当时在公安机关想早点回家吃饭,所以就多说了一次”。同时,孙国鑫的父亲拿着周晖的自书材料找到承办人,企图证明其子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承办人通过调查发现,孙国鑫的姐姐与周晖系同学,其姐在得知孙国鑫被刑事立案后,从外地赶回找到周晖,周晖便出具了孙国鑫贩卖毒品2次的材料给孙国鑫姐姐。通过审查,承办人排除了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诱供行为,同时,周晖辩解的“想早些回家吃饭,所以对同案犯的罪行作了虚假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我院认定了孙国鑫贩卖毒品3次的事实,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

5 证据,严格证据标准,力争不枉不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很多办案人员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场,几乎不予排除。虽然大家都清楚认识到非法证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却嫌麻烦,不太愿意排除。长期以往,这样的惰性不仅会助长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在工作中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做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保证所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程序的权威性。今年5月14日,我们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时,承办人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刘齐全和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四份尿液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同时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时,其称除自己之外,只有2人吸食了毒品,并称民警实际对其并未进行尿检。容留他人吸毒罪必须容留多人或多次才构成本罪,而本案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尿液检测报告系侦查人员严重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依法排除。本案因排除该重要证据,最后仅以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公诉部门在案件办理流程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审查侦

6 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时,我们是监督者,是裁判者,对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移送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时,我们应当对这些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而一旦我们采用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并且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移送审判机关时,无论这些证据是合法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就转移到我们身上,如果我们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审查不严格,导致非法证据也经采用而移送审判机关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时,我们当然应当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此时我们的身份则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者。在工作中,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搞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发挥好在防范冤假错案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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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摘 要】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以及不完善的司法程序模式等。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必须更新办案理念和执法观念,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从人权出发,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转变侦查模式,拓宽侦查手段,依托科技强侦,坚持新的证据规则,坚决杜绝非法取证,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措施;司法公正

一提起冤假错案,脑海里首先浮现的就是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十年劳苦牢狱之灾终换来一纸无罪释放的判决书,张氏叔侄的洗冤之路的艰辛让公众揪心,而更让人揪心的是背后折射出的整个司法程序上的漏洞。而这个案件连同之前的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面对冤假错案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冲击,如何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首先,必须要正视此阶段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和客观情况。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最后到审判要经历不同阶段,不同阶段也有要遵循的相应的不同程序。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公、检、法三大机关担负起了一个案子不同阶段的不同责任,而其中无论哪一个环节都对一个案件、几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而在法律理想层面的公检法三大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构想在中国司法的实践中并未实现,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正视其客观性是第一位的,即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制度缺陷。

第二,正视问题,转变法治理念。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尚法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虽说法律是“恶之花”,但却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准则。而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发展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理念的贯彻和法律意识在公众行为与意识中的养成与树立,这包括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当然,面对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更要转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观念。例如,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坚决禁止刑讯逼供;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合理取证,坚持有罪证据收集与无罪证据收集同时兼顾;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不一味追求指标数据,等等。

第三,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首先是立法,我们说社会遵循法律的前提必须要求这个法是良法,这就要求从立法上确保我们的制度是遵循公平和正义的,是符合宪法和国情的。然后是程序正当。强调程序的合法正当,是强调重视程序的价值,目的是让我们的办案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时刻铭记程序法的力量和约束,以形成对其权力使用上的意识制约。不仅如此,程序公正更是一种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使每一环都合乎程序,合乎正当。另外,公检法三者的职能及其界定、监督和牵制也需要法律加以规定和确立。

第四,建立和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护,包括辩护制度,“疑罪从无”理念以及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等等。辩护制度的发挥,主要体现在诉讼阶段控方与诉方以及法庭三者的关系上。长久以来的法庭和控方压制诉方的三角局势要转变,变为三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而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正视将“疑罪从无”纳入条文,但其中的思想却值得我们贯彻落实。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坚持有罪证据调查与无罪证据调查并重等。关于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也就是在调查过程中最起码的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即不能采用高姿态地屈打成招和变相的引诱逼供等。

第五,执法机关方面。(1)落实执法终身制规定。(2)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案件监督审理机制及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严禁使用下达硬性指标完成数。

第六,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现代化社会大背景下,数据网络庞杂,信息泛滥,利用科技的手段不仅权威可靠,而且能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对于办案侦查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要求加大对基层科技设施配备的投入与比重,全面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的运用能力。当然,现代化的力量必然应与传统的手段相结合,社会与历史相结合,不能完全依赖科技,也不能丢弃传统侦破手段,而是使其相互配合,兼容并济。

最后,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就强调了群众的力量。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群众的智慧,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公平正义透明亲民。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支持。可尝试结合各方尝试设立陪审团、旁观席,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集中其智慧。做到沈德咏副院长倡导的“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并且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源头。因此,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才能使公平如水,社会稳定。但冤假错案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消除的,只能在未来随法治发展得到很好的防范,毕竟是人在办案,总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案件,但是我们应当尽力避免冤案的发生,作为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坚持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线,防止它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

推荐第3篇: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卞建林 邹长恩

最近一段时间,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绝大部分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办案质量的保证。在此谨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从规范证据运用的视角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几点看法。

严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亦即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这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问题。1979年刑事诉讼法便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理论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描绘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总体所要达到的状况,属于客观证明标准。然而,任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事实认定者的主观判断。“无论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对于是否符合此一标准之证明程度之判断无法求诸客观的数量化——对证明程度所为之判断,不外为法院主观之符合度判断。”同时在司法实际中具体把握是否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离不开一些量化的标准。据此,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证据确实、充分”专门作出解释,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条件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也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即凡认定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和应否对其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都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无证据即无事实认定。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一条件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本身应当经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属实,包括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查证。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要求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防止和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必须严格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符合标准就不能定罪。在证明标准上不打折扣,不降低要求,不搞留有余地,守住证据的底线。

正确对待口供

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但轻信口供,过于依赖口供,则是办案的大忌。特别是以非法方法甚至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在口供反复、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其他有罪证据不充分时主要依赖口供定案,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错误对待口供的情况往往表现为:或者在观念上坚持“有罪推定”,产生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先入为主,对口供偏信轻信,不能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的收集和核查;或者在有罪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时,通过反复讯问,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来解释、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无罪辩解,不去认真分析和核查翻供原因,而是简单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认罪供述、讯问笔录来坐实案件,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正确对待口供,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认识口供。既要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口供的危害。二是要合法取得口供。要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一旦发现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有罪的定案根据。三是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一方面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谎言,另一方面更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和供述动机,重点审查口供取得的过程、口供是否前后一致、口供是否符合常理和口供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四是要重视口供的补强。由于口供具有很高的虚假可能性,在运用口供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强调:“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重视实物证据

“正确对待口供”和“重视实物证据”是事物的两个方面。言词证据可能受到提供者自身记忆和表达能力、趋利避害的心理或者外部环境的刺激等影响,从而导致事实认定者难以审查判断其真实性,相比较而言,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到干扰。所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特别是处理“命案”时,要重视实物证据。

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主要根据其他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慎重,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近“洗冤”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片面依赖口供忽视实物证据而导致的刑事错案。从此案中人们应当反思:在命案中,没有充分证明有罪的实物证据能不能定案?存在实物证据但只能证明有犯罪结果发生却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由被告人所为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充分认识实物证据重要性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实物证据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而鉴定则混杂了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修改后刑诉法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同时,完善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这些规定,切实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禁止非法取证

非法取证包括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和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综观业经披露的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尤其是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践踏诉讼参与人的人权,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是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思想,认为手段为目的服务,只要最后发现事实真相,采用什么方法破案都具有正当性。在此诉讼观念影响下,传统证据理论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和更新,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公正,还要追求程序正义;不仅追求惩罚犯罪,还要重视保障人权。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特别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一旦发现,要坚决排除,绝对不能有半点含糊。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和整个司法制度负责。

禁止非法取证,既要事先防范,也要事后制裁。从性质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事后程序性制裁措施,是以“阻却违法理论”为基础,认为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对未来潜在的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产生恫吓和阻却,进而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有代价的,除排除非法证据需要较大耗费刑事司法资源并延误诉讼进程以外,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而不能定案,进而导致有可能放纵犯罪以及非法证据本身对公安司法机关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不能忽视的因素。因此,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时刻保持警惕,坚持程序正义,规范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应该说是对非法证据的一条“治本之道”。

贯彻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当代各国和国际公约普遍确认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程序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证据上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疑难案件的解决。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固有之义,要求疑案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罪疑从无,刑疑从轻。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继续坚持疑罪从无的规定并加以完善。那么,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贯彻疑罪从无,办案人员往往作出“疑罪从有、量刑从轻”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呢?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是思想认识和诉讼观念方面的问题。

在贯彻疑罪从无、权衡放与判的利弊得失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在观念上澄清:

第一,到底能不能做到既不错判,也不错放。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有一个华丽的口号,叫做“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种司法口号的思想根源在于对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夸大和曲解,其思维的逻辑进路大致如下:从认识路线上,把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简单等同于案件事实是可以查明的;既然案件事实是可以查明的,便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正确适用法律,那么就可以做到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是正确的。从政治路线上来看,我们是人民的司法,要求对人民高度负责,便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具体落实到司法方针上,就是“不枉不纵”,即“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古往今来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水平的相对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办案人员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情况下案件事实是不可能彻底查清的。

第二,在已知案件事实查不清的情况下对疑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更具体点说,判有可能冤枉无辜,放则有可能放纵坏人,在此两难境地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是价值的判断、制度的选择。关于此问题,培根早有明确的回答,多少年来为人们广泛传颂和引用,即“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来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早已对此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法律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错放”或者“错判”,是就客观结果而言的。也就是说,当疑案作无罪处理时,客观上可能出现放纵真正罪犯的结果,而作有罪处理时可能产生冤枉无辜的后果。在制度设计时,应该考虑到这两种可能性,作出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本质属性和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价值权衡和理性抉择。一旦立法作出选择,作为司法人员,在具体裁判案件时是不存在所谓错放问题的。证据不足就应该依法判无罪,也只能判无罪。判无罪是正确的,而不是“错放”,判有罪那就错了。

综上所述,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出发,我们要充分认识规范证据运用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从严格证明标准,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等几方面进一步强调和改进工作,守住证据底线,保证办案质量,防止或减少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推荐第4篇: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谈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信息化,经济技术不断发展,社会出现的犯罪现象不断发生。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在国内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频被媒体报道,诸如陈满、佘祥林、赵作海、等等这些涉事主体的名字被人们所熟知,然而,他们 背后的案情总是会发人深省。 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在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冤假错案首当其冲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再着,其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致命性的打击力。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这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及我国司法系统尽最大努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决心 我认为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主观层面原因

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因此,只要检察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需要多么精通专业业务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然而,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如此的“法律监督”,冤假错案最终还是没能防范、杜绝,众多案件还是被事实评判为冤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

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若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案件不严格审查把关,冤假错案的发生似乎难以避免。

依据《刑诉法》第七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由此形成了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模式,人们形象地把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喻为“做饭、端饭与吃饭”,即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的司法历程。案件的处理多是“做饭的说了算”,也正是源于此,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普遍存在,案件基本上都是基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许多待固定、收集的证据还没有固定、收集。经过公安、检察和审判阶段的几经反复后,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久而久之,此种重口供、轻证据以及刑讯逼供的观念或行为已然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而后随着“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等情形酿成冤假错案。换言之,尽管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直接决定了“证据”的成色和案件的进展,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行为造就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环节,如果尽到审查把关职责,遵循司法公正准则,不徇私、不舞弊,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冤假错案将大为减少。反之,若检察机关不能严格审查把关,没有尽到检察机关应尽的监督职责,冤假错案亦就难以减少乃至消除。

(二)客观层面原因

1.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非法证据的出现将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阻碍“法治梦”的实现。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控诉证据,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竭力确立和实践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裁非法取证行为以保障司法正义。我国现行法律做出规定,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证明证据不合法的责任通常被强加

在辩方身上,因而诉讼中缺乏一种足以排除这些非法证据的有效机制。

近年来,检察系统普遍实行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也对一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做了类似的尝试,这不失为司法的一大进步,对冤假错案的减少有一定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的“侦查人员依法将其主要精力放在立案及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未作‘同步录像’的‘调查’期间,以致侦查人员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的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其监督侦查人员审讯活动合法性的功能。”{3}特别是对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证明,除非因侦查人员刑讯造成了被刑讯人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或因侦破其他案件而抓获真凶致使案件真相大白,否则即使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怀疑该口供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所得,亦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该口供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2.社会环境对刑事检察活动的不当影响

毋庸置疑,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各方面必将对其予以高度关注与重视。检察机关是否立案、是否批捕、是否提起公诉,常常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做出裁判,通常需要审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评价后方能做出全面的评判。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甚至有些错案主要就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

第一,地方党政权力部门的影响。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受现行体制的影响,检察机关并不能始终坚持“只服从法律”。实践中,冤假错案除了检察环节上办案人员的失误所致外,地方党政部门形成的事实压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党政权力部门对于某些案件的过问、协调或提出某种要求,尤其是当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发生重大分歧时,办案机关本身亦希望一些主管的党政领导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种权力介入兼有积极、消极两种意义,有可能防止冤假错案在检察环节的发生和发展,但也极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第二,被害人和公众形成的压力。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就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相当微弱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取决于检察机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被害人提出的正当诉求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满足。但是,当案情复杂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情

绪支配的受害人可能会采取种种方式乃至极端手段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要求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批捕或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鉴于此种情形,特别是当公众全力支持被害人要求时,检察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佘祥林案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被害人和公众的诉求常与社会大局的稳定相关联,检察机关在决策时应慎重考量案情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确实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并自行处理好压力事宜,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法律要义。

第三,“未审先判”的媒体舆论压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媒体基于收视率、成本低和无风险的考虑,对未决案件进行大肆报道,使人们误以为警方锁定的嫌疑人就是案件的真凶,带有“未审先判”的主观臆断。“未审先判”的报道确实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情,形成公正裁判的力量来源,但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在某些环节上容易给检察机关形成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比如当媒体对案件事实和情节作了较多的渲染性报道,已经扇起民众的某种情绪,而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立案、批捕或起诉缺乏充分的条件或理由,此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给检察机关造成了压力和被动是不言而喻的,可能促使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法律是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讯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4}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合理采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辩方职能弱化的情况,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对于某些热点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重压力的感染下,在明知案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即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以下定决心作出正确的处理。在此局面下,有的辩护律师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惧怕检察机关的威严及威慑,这无疑則弱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和功效。回顾近期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律师辩护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律师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而在于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曲高和寡”,没人理,得不到采纳。{5}例如在佘祥林、杜培武案中,律师

的辩护意见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症结之所在,而事后证明这些意见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都没有被采用。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面对刑讯逼供,律师无能为力,也不敢调查取证。其原因在于取得无罪证据就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律师随时有涉嫌伪造证据罪而至牢狱之灾的可能。换言之,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代为申诉控告权等基本权利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缺乏刑事辩护律师的侦查、裁判更容易衍生冤假错案。

(四)案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冤假错案

首先,一般情况下,在绝大部分的案件中,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后才有的侦查行为,司法人员没有亲身经历犯罪的整个过程,为了“还原”整个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他们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证据。而这个“还原”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的过程是由结果到原因的挚果溯因的过程,有人将这个过程比作考古一般,案件事实的过程有点像考古,诸如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完善侦查设备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以及犯罪分子的狡黠程度、证人的表达能力、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能主观条件的制约。而整个过程中,这些制约案件侦查的因素只要一旦出现并有效地干扰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公检法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失效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在一些地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有余,但监督制约不足,导致案件在起诉、审理判决的过程中都是有瑕疵甚至是有问题的。还有的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常常协调定案,对有些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的案件,经有关方面协调之后便予以定罪判刑。如佘某某案,经有关部门协调后,虽然几级法检机关都认为证据有问题,但最终都未能依法办理。

(五)执法办案人员的思维固化导致冤假错案

执法办案人员的思维固化导致冤假错案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办案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的主观原因导致的。个别执法办案人员秉持打击违法犯罪是重中之重的观念,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这样的观念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还有的办案人员往往把口供看得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其他证据,常常取得口供之后,对关键物证不鉴定,中由于草率而产生错误。还有的办案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律师等辩解意见,冤假错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大多都会进行辩解,甚至能提出各种反证证明不具备作案时间、作案条件等,有的甚至还指名了真凶并提供了有效侦查的线索,但由于办案人员的思想固化,简单地认为

这是当事人“不老实”的表现,是在“狡辩”。辩护律师也通常都会对事实、证据等提出异议并且绝大多数都是作无罪辩护,但办案人员未能予以重视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此外,有的部门将破案率机械地纳入考核,甚至会提出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机械硬性考核指标,不可否认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对案件的处理会有积极作用,但是过于机械和激进的做法,往往会对案件质量造成消极影响,也会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伏笔。如在实践中,为了快速“破案”,曾经出现过不重视相反证据甚至是故意隐匿相反证据的案例,更有甚者为了完成办案任务或立功,办案人员故意设计、制造假案。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我国很多政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办案人员常常高负荷工作,久而久之就会产生思想固化疲于应付的精神状态,最直接的就会拉低办案的质量,从而也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

综上原因所述,所以我觉得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和建议有以下几种:

(一) 防范冤假错案首先从司法观念的转变抓起

承前文所述,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人,司法人员的主观方面的错误大部分情况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尽力减少冤假错案光从制度上下手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是树立现代司法的新观念,诸如从传统的“重实体”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 由以往的“疑罪从轻”的处理方式转变为“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等等。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环境下,基于多种原因,“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尚未完全根除,反之是“无罪推定”的法治观念尚未得到有效树立,很大程度上为冤假错案的发生的埋下了较大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殊不知就会变成现实。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并注意思想观念的转变,并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从主观层面上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始终秉持惩治犯罪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注意实体公正也要注重程序公正,依法收集证据也要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法治理念与司法意识。

(二)防范冤假错案应始终秉持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其中有一则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恪守司法公正的宗旨,同时也指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司法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和干涉,也

不能收到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干扰,如果这些干扰因素不能得以排除,那么就会使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冤假错案“应运而生”。在案件的处理上,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逾越法律的底线。

(三) 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刑讯逼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杜绝刑讯逼供的“良方”之一。纵观在我国有着较大影响的那些冤假错案,可以说每一桩背后都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在作祟的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除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之外,非法证据规则坚守更显得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坚决杜绝和远离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行径,绝对地制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侵犯嫌疑人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同时,有必要落实刑讯逼供的问责制,从根源上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从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防范冤假错案应当有效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在注重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比如,检察机关注重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时刻要树立起监督警戒,防范并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从冤假错案成因的初始就遏制了它的蔓延与后续发展。具体说来,侦查机关应该注重无罪证据的收集,坚决抵制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的滋生,杜绝隐匿证据、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监督机关要尽最大努力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行为中的违法情形,从根本能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防范冤假错案必须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辩护的权利

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的权利,重视他们辩解的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毫不逃避,依照法律严格处理。依法排查有可能存在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任何可疑点都要严查予以最终确认。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经审查确认的,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各种相关权利,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

要充分重视,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对案件处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充分保障和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如前文所述,冤假错案的产生的原因有客观方面也有主观方面,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个别司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不达标导致的。据此,防范冤假错案的重中之重是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而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如前文阐述的转变执法观念非常重要之外,还有办案业务素质、办案良好作风的塑造等等。加强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加强对新修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司法办案人员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政策和发现纠正错误等能力。针对许多地方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办案一线力量,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够得到缓解,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使业务骨干能够稳定在基层、稳定在执法办案一线,从而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人才队伍保障。

推荐第5篇: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中国日报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交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情况。周强院长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在前段时间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把握司法为民宗旨,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深刻把握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等工作要求,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周强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必须在推进公正司法上取得新成效。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深入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要深化司法公开,建设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弊端和突出问题。要坚持科技强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要进一步推进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之以恒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要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关心关爱基层法官,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和新闻规律,满足群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为推进公正司法提供理论支撑。

周强强调,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和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对法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其他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即将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起来,与法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内增凝聚力、外树公信力。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指导,推动全国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和31个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政治部徐家新主任谈了学习体会,31个单位分别汇报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情况。

推荐第6篇: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蒋皓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推荐第7篇: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材料]

2013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作者:合肥律师 来源:www.daodoc.com 日期:2015-02-26 阅读:430次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政法委 【发文字号】 中政委[2013]2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中政委[2013]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

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十

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推荐第8篇: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2013年08月12日 06:29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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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蒋皓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推荐第9篇: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发生逐渐呈上身趋势,先后曝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这些冤假错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就其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本文通过对制度的探讨来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对冤假错案的防范给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内机制;印证证明

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究其发生,总归是有多方原因造成,但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诉讼领域内的问题。

首先,司法人员观念滞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思想长期存在。在没有干预,没有逼供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以疑罪从有、从轻的态度来处理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担忧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罪犯,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受到领导批评,法官即使认为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往往不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发回重审,或者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其次,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机制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结合众多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若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则后续最重要的是如何予以纠正这些违法侦查手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刑讯逼供的发生,人民检察院本应发挥法律监督者的作用,对此及时纠正,扼杀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同时,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职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来保障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的实现,抑制冤假错案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此原则的贯彻落实确有偏差,三机关更加注重相互配合架空了相互制约,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的位置,公诉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人们形象地把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喻为“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同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构造相比,我国的公检法相互配合的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架构,多数时候是由“做饭的说了算”。在三机关接力赛跑、合力打击犯罪的诉讼模式下,原本应当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和作为公平审判者的法院,也染上了较强的追诉色彩,三机关之间的同质性高、角色混淆,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失灵。

除此之外,我国的证据审查也存在颇多问题。我国实行的是证据裁判,定罪量刑的标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据审查判断机制严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实行的是印证证明模式。印证就是将诉讼的各种证据对照比较审查,确定各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形成具有诸多原因:

第一,印证证明模式仍然属于自由心证体系的内容,但由于我国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不彻底贯彻,我国的证据出示呈现书面化的形式,在我国特有的案件审批制度下,存在着“审判分离”“审而不判”的现象,因此案件审理注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第二,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审查,但二审和再审多为书面,法律仅规定了部分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在书面审查的环境下,法院审查的依据就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鉴于上述印证证明模式的成因,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也存在缺陷:

第一,印证机制僵化。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体系,在自由心证体系下,对证据更加注重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对证据的审查只要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使孤证也能定案。然而根据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孤证不能定案。这也就是“中国式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对证据数量性的要求过多而忽略了证据的质量,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第二,对印证证明规则的狭隘理解。在我国“孤证不能定案”实际上是对印证证明规则的狭隘理解。在“中国式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下,多数人对刑诉法53条有一种错误认识。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也即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所有证据共同指向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在这种刑事证明标准之下,单一证据是不能定案的,也即“孤证不能定案”。因此,对于刑诉法第53条的理解就是只有口供不定案,只有口供,就必须以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但实际上,口供补强这一规则的适用环境是仅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就对其定罪。但定罪和定事实是有差别的。在以犯罪嫌疑人口供而认定事实时,口供补强规则就不适用了。

第三,对口供的极其依赖,诱发口供中心主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关键性的印证证据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这种对口供的严重依赖极容易诱发口供中心主义,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初步的侦查之后会获得一些证据,然后希望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更多的线索来印证已经收集的证据。为了获得口供,侦查人员就可能采取违法侦查手段甚至刑讯逼供。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相互印证,且口供与其他证据也相互印证,即可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审查方式,容易使审查起诉部门忽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不利于实现侦查监督。在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的第一步骤也是讯问被告人,然后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认罪,那么随后的法庭调查就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量刑情节展开。因此,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供述也处在证据链条的核心地位,在这种环境下,获取口供的强烈愿望可能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迫使被告人自证其罪。

综合全文,我国在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改变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思想,重新定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完善证据审查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董坤:《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M].赵淑美,张洪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3] 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载《法学》1997年第9期。

推荐第10篇: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充分发挥律师刑辩作用防止冤假错案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充分发挥律师刑辩作用防止冤假错案

综合网络消息: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据新京报报道:河南高院院长提出:庭审流于形式易致冤假错案,这个论点由高院院长提出,也是比较真实反映冤假错案发生的真实原因,是由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造成的。如果要防止冤假错案,那么就要从制度安排上着手,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比如说建立疑罪无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还有要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公务人员对其行为负责,极大的制约了冤假错案发生的机制。这是必要的,也是一个科学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安排。同时对于判决书上网公开,也要从制度上去规范裁判文书的书写,为司法公正作最后一个把关,有利于阳光,有利于公平、公正。

但作为一个高院的院长,其发言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他只强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律,与制度上的约束,但并没有指出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上的作用。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重新的构建,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把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提前了,有利于依法、真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把住案子判决的公平、公正,真正办成所谓的铁案。从法律对律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看,律师作为公权力一方当事人所聘的当事人,其地位为辩护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与法律,独立作辩护。所以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通过制度安排,由公检法依法采纳律师在刑事程序阶段提出的各种意见,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从目前来看,冤假错案的发生,还与律师的地位高底成一定的正比的关系。一般地,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制度上,律师的地位不高,律师的意见没有人听,公检法的权力很难得到制约,很容易形成一条龙,造成刑事诉讼流于形式,易致冤假错案发生。时间长了,十年、二十年,有些不公正的判决导致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使整个社会面临司法公正的质疑,这是制度设计上的滞后,也就是说,十年、二十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可能在十年、二十年后才被曝出,使公检法系统承受巨大的压力。由于制度的滞后性,一旦日后曝出冤假错案,则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的。

通过制度安排,律师在法律上有了执业的保障,接下来,就要对律师的业务技能提出重大的挑战,律师要能辩,敢辩,善辩,在法院审判阶段,能让法院真正

通过中立审判,依法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让刑事诉讼不再流于形式的很好的一环。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已经作为公检法之后的第四极,则在以后的司法实务中,要改变对律师的认识,真正让律师成为刑事诉讼一极,让刑事诉讼具有真正的对抗性,而不再流于形式。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轻纺法律网供稿

本文参考了新京报、长安网等网络消息

第11篇:项目部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部安全工作,响应上级号召,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正常的施工秩序,结合项目部实际,项目部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从事故控制、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三方面入手,分别对项目部事故控制情况、第一责任者到位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情况、作业场所、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施工区域交通、防火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检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从开工至今,为发生过任何事故及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二、项目部领导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救援预案,加大安全投入。

三、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部专职安全员6名,均持证上岗,并且有部分安全员考试合格,等待发证。

四、项目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一般危险源要求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限期整改;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召开班前会议,每季度对施工作业队进行考核;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培训、交底;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对项目部职工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安全信息填报规范、及时,全面反应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

五、作业现场锚杆、网片等物资摆放整齐,标识到位;现场安全警示牌数量充足,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制定有效的防尘措施,职工办公、生活、工作环境整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六、项目部建立了特殊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对各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验收,非操作人员禁止超范围使用机械设备,所有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七、根据项目用电情况,制定了项目部《临时用电方案》,对整个项目的用电布置、配电线路进行说明,采用标准的开关箱、配电箱,各种用电机械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一些手持电动工具定期进行检验。

八、项目部重视各种灾害的预防与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部分易发事故进行了演练;项目部消防器材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放符合国家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项目部安全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班组活动记录不规范、不齐全,一些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戴不规范,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巡查,发现后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对于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中宇矿建玉溪煤矿项目部

2012年3月29日

第12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制度)

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的生产特点,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消除对员工的危害应从设计抓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条 对生产、储运一氧化碳的生产装臵、柜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其报警点应设臵在30mg/m3。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对生产、使用一氧化碳的装臵,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护器材,当一氧化碳浓度低于30 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一氧化碳浓度大于30 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第五条 在生产、使用等过程中,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单位,要掌握本单位一氧化碳的分布情况,建立一氧化碳分布图,使单位员工人人掌握一氧化碳的分布情况,并在危险点设臵警示牌。

第六条 公司应在含一氧化碳的装臵设臵检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于一氧化碳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搞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含一氧化碳的气体排放大气。 第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需定期组织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臵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九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1.掌握作业现场一氧化碳分布情况;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一氧化碳的理化性质,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4.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5.掌握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在含一氧化碳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须随身佩戴好适用的防护器材。作业时应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1人作业,1人监护。

第十一条 凡进入含有一氧化碳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臵换,加好盲板,经采样分析合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二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一氧化碳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三条 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向气防站、消防队报警,并同时向公司生产调度室、安全监察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发生一氧化碳泄漏且一氧化碳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第十五条 从事一氧化碳作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凡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应看清当时的风向。巡检、采样等作业时,沿设备、管线、仪表的上风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人员应立即向上风向撤离。当发生大量一氧化碳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下风侧的人员。在易产生窝风和风流折返的区域及重点危险部位,应设臵能指示地面实际风向流动的标志。

第十七条 对含一氧化碳介质的管线,必须做出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要在易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的采样口、放空口及其他易泄漏部位设立“当心一氧化碳中毒”的警告标志;在易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的危险区域划出醒目的黄色警戒线。

第十九条 对有可能遭到车辆碰撞发生泄漏的含有一氧化碳介质的管线,要采取防撞保护措施,并设臵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在对含有一氧化碳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进行拆卸,解体、更换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做好氮气吹扫处理,必须履行检查确认手续,落实防毒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处理含一氧化碳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的设备故障时,必须佩戴正压式呼吸器。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较危险的含一氧化碳设备、管线、仪表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及监护方案,经生产处、设备处、安监处审查批准后执行。本岗位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三条 一氧化碳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煤气系统操作人员在外出巡检前,应首先查看操作室内一氧化碳报警器的监测数据,确定现场一氧化碳的浓度情况,然后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当装臵操作室一氧化碳报警器发生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工作:

(1)确定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区域及位臵; (2)查清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

(3)根据浓度情况,佩戴正压式呼吸器;

(4)结伴进入生产现场,查清泄漏设备、管线的具体部位和泄漏情况,关闭泄漏设备的阀门;

(5)情况较为严重时,汇报车间和生产科及安监处,按应急预案进行停工处理,通知疏散、警戒隔离等工作。

2.如在巡检过程中感觉到一氧化碳气味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一氧化碳泄漏原因;

3.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一氧化碳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臵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4.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泄漏源的上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医院;

5.当装臵外围区域发生一氧化碳泄漏时,其所在单位或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生产处、安监处等部门,同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自救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防止商业贿赂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治监测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环境监测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制度。 3程序

3.1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3.2禁止修改非法修改监测数据,出具假报告。

3.3个人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4在工程监测中有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9:32:39

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

关于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和公正性的声明

为保证本站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维护公正、科学地从事监测工作的对外形象,本监测站郑重声明:

1.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质量法规,以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为监测依据,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实的工作态度,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和保密、杜绝一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件发生,热情为用户服务,对社会负责,对用户负责。

2.对所有监测保证同样的工作质量,向委托人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3.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保密。本站除开展为委托人的监测任务之外,不得利用委托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一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贸易等活动。

4.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不受任何行政干预 ,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按标准判定,监测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对监测数据及结果负责。

5.本站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契约,并强调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鼓励员工积极进取的工作,遵守监测站的纪律,维护正常的监测秩序。

6.本站诚恳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电话为:023-67856774

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

站长:

2010年2月20日

第14篇:威海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等馈赠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大额资产交易、借贷、委托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内幕信息后,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或者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用于谋取利益活动。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十一条 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参与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参与涉及前款人员具体事项的规则制定、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事项;

(五)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事项;

(六)其他存在职权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新调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接收文件、听取汇报、信息收集等未公开信息流入或产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对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甄别,对认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保密管理。

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利益冲突表现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本机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第十二条所列利益冲突基本表现,向涉及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有关单位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公共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工作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集中报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将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调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八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新调任职务规定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报告。试用期满(无试用期的任职满三个月),仍未依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表现之一和其他利益冲突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直属机关、镇(街道)科级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防止差错事故制度

防止差错事故制度

一、防止接错患者

1、到病房接患者时,凭手术患者接送单查对科室、床号、患者姓名、

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手术时间。

2、患者接到手术室后送到指定手术间,由该室巡回护士第二次核对

以上各项。

3、麻醉、手术开始前,由麻醉医生、第一助手第三次核对以上各项。

二、防止摔伤、碰伤患者

1、接送患者出入门边时,注意保护患者头部及手足,防止碰伤,移

动患者至手术床或运送车时,需有人扶住车身,防止滚动、摔伤,

运送途中,拉上床档,患者头在后利于观察和保护患者,搬动患

者时动作要轻、稳,防止意外摔伤。

2、卧床患者(尤其是小儿、躁动者)等待手术或护送时,应有护士

在床旁守护,必要时使用约束带,防止坠床,清醒患者进行安全

知识教育。

3、全麻诱导期的患者应有人在床旁照顾,注意肢体位置,防止挤压

撞伤,必要时用约束带固定。

4、经常检查转运车性能良好,防止接送途中摔伤患者。

三、防止手术部位错误

1、脑、颈、胸、肾,肢体等部位及疝等对称性器官手术应在手术单

上注明哪一侧。

2、在手术开始前,手术者必须核对患者,并按病历记载、X线片等

核对手术部位。

3、手术室护士在摆放体位时应再次核对手术部位。

四、防止烧伤、烫伤患者

1、使用热水袋时,要有外套讲瓶盖拧紧,保证不漏水,清醒、能活

动的成人水温为40~50℃,小儿、昏迷、麻醉及瘫痪患者为30~40

℃,接触部位隔一层毛毯或薄被,经常检查皮肤色泽及温度。

2、使用电灼器时,正确连接电源,电极板紧贴患者皮肤,固定于远

离心脏的肌肉丰厚处,防止电极板灼伤患者,患者身体其他部位

避免与手术床的金属部分接触。

3、使用化学药品时,注意掌握浓度、剂量及方法,避免烧伤皮肤。

4、保持手术床单、布垫平整干燥,若被消毒液浸湿应及时更换,尤

其是小儿以避免灼伤。

五、防止体位不当造成损伤

1、巡回护士、手术医生在摆体位时,应遵循安全、舒适、术野充分

暴露,不影响呼吸、循环的原则,根据手术部位正确摆放体位。

2、患者侧卧位时,胸垫与腋下应间隔10cm左右,俯卧位时,腹部、

会阴部勿受压,上肢外展小于90°,双腿保持功能位,骨隆突处

垫软枕,防止受压。

3、约束带不可固定过紧,防止神经损伤。

4、加强术中观察,每15分钟一次,并观察肢体末端皮肤颜色及血运

情况。

六、防止病理标本遗失

1、器械护士应将取下的标本放于盐水纱布内,妥善放在器械台上。

较大的标本可用盐水纱垫覆盖,防止干燥。

2、做快速冰冻切片的标本,巡回护士应立即放入容器内,贴上标签,

写明科室、患者姓名、住院号、标本名称及取材部位,立即送病

理科。

3、器械护士将标本交给医生,由医生填写病理申请单,放在指定位

置。手术室指定专人负责标本送检,送检前再次核对标本、姓名、

床号、住院号、部位等并签名。

4、病理科接到标本后,再次检查各标本的登记情况,无误后在标本

送检登记本上签名。

制定日期:2010年11月

修改日期:2012年6月 执行日期:2012年7月

第16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侦查国保一班 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个人或法院无需承担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而是将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转移至社会;而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侦察部门、控诉方、辩护方等在内的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对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也将具有更大的包容心。此外,陪审团不是专家,也不了解案情,不存在先入为主,需要控辩双方动用各种证据来说服其接受自已的观点,审判的对抗性才会更强,证据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和说明,证据中的瑕疵才更容易放大,律师的辩护效果才会最大化。因此,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是推动辩护制度发展的一剂良方。

2、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改变成控辩审三角结构。将辩方变成控方的强壮对手,而不是一个摆设或陪衬。以充分发挥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让辩护律师有能力保障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如律师要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发现、制止刑讯逼供等妨碍诉讼的侵权行为。其二是有能力发现案件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等各项权利的保障,要让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更加方便,更加安全,完全根据案情需要,不受干扰,不受威胁。其三是让律师的声音再大一点,再强一点,能够把发现的问题传递出去,而不是向现在一样可听可不听。

(二)树立法律的权威,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切实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1、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一个冤案的发生足以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一个个冤案的发生则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到对法律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律师辩护的最大价值就是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地实施。律师辩护的背后体现着深刻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们不敢想象如果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律师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没有律师的据理力争,据理力辩,后果会是什么?也许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均已成为永远的遗憾。

2、保障律师权利要有方法。会见权的问题要解决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把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从公安机关移交到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置身事外,公平对待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此举不仅可以解决会见权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可谓一举数得。此外,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伪证或唆使证人作伪证的调查应由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借伪证罪对辩护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或自以为是地错误追究所谓“作假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三)科学设计刑事诉讼制度

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如前所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是不可能同时做罪轻辩护的,在被告人被定罪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显然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作无罪辩护,可以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先由法庭作出有罪认定,此后再进行第二轮辩护,此时,辩护律师可就量刑问题进一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律师全面阐述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要解决冤假错案,必须充分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改良现有的制度并真真实实的贯彻。对于刑事诉讼必须慎之又慎,它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对社会的影响也巨大。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发挥,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把冤假错案归结为某个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颇的,想尽量减少,必须有勇气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设计良好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

第17篇:项目部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目录

1、项目部工作制度

2、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3、生产管理制度

4、总工室管理制度

5、质量管理制度

6、安全管理制度

7、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8、材料物资管理制度

9、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0、仓库管理制度

11、生活管理制度

12、食堂管理制度

13、工具用具管理制度

14、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5、财务管理制度

16、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7、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项目部工作制度

1、建设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度,项目部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执行严格的挂牌上岗制度,项目部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制度,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没有佩戴上岗证者,不得入施工工地及办公场所上班。

3、建立严格的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任何岗位人员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基层操作人员考勤制度由直接领导的管理人员负责,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坚持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分部门分施工区段责任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经理的统一指挥下工作,保持步调一致,并在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作用,行使职能部门的职权。

5、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协调工作能力,各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要服从统一安排、统一指挥,并能团结一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努力,围绕职能部门的核心工作运转,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任何岗位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行使职权。

6、加强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以施工组织安排为中心,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工程施工高速、优质、安全、低耗、文明施工、并保证施工正常均衡运转。

7、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岗位人员要经常向上一级汇报工作,使各类生产信息能及时反映到项目部管理层和决策层。当发现问题时,相关职能部门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申请其他部门解决或及时向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汇报要求解决,但决不能隐瞒和积压问题。

8、建立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每天召开班前会议,掌握情况和布置工作。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生产例会,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布置工作。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人员与车辆的出入,非施工有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出施工现场。

2、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形象,场地内临时施工道路进行硬化,严格按施工组织平面布置,保持工完场地清。

3、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衣着整齐,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按各工种需要佩带齐全,按正确方式佩带上岗,接受安管人员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安管人员有权阻止其上班,违者按违章处理。

4、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带证上岗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操作施工机械和动用电器设备。

5、进入危险作业区,关键部位必须布置安全宣传牌,入口通道部位有安全指示或示警牌。电器开关有指示牌,配电箱必须由专人管理。

6、施工班组必须听从项目部管理层统一指挥、统一安排,任何班组和工种不得擅自安排施工工序,上下工序交叉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安全设施才能进行。

7、任何施工人员末经许可,不得将工地材料、设备带出施工工地,私带材料出工地者按盗窃处理。

8、施工作业区的每个工种、班组,下班前必须清理现场,截断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打扫场地。如安排加班连续作业时,应作好接班工作。

9、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统一部署、分片管理、责任到人、互相监督、共同促进,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管理方针,达到不留死角,全面管理的效果。

生产管理制度

1、施工管理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按施工组织计划,合理地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空间布置、时间安排,安排人、材、机的现场经营活动,保证均衡施工、正常运转。

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都必须在经理室统一安排下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作面和工作内容,只允许提前完成任务。

3、各工种、各工序、各施工班组的施工任务安排,应根据经理室施工组织计划的分期分段工程量,安排好总体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4、施工过程是总工室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需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审批方可实施。对于调整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按正式施工组织方案发送到施工有关人员。

5、各职能管理部门制订部门管理细则时,要以总工室的施工部署为基础进行编制,部门管理的任何时候都不得扰乱正常秩序,当施工方案审定实施时,各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调整管理布局,以利于施工方案实施,确保顺利施工。

6、施工组织或重新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技术规定及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方面要不得,并符合设计要求,杜绝一切不顾客观事实的行为。一切施工活动都要遵守“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原则。

7、施工管理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原则.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施工管理属违章管理。

总工室管理制度

1、在项目总工的领导下,总工室对整个工程技术进行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技术部门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尊重科学技术,实施计划管理。

2、在接到工程施工图纸后,项目总工要组织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全面熟悉施工图纸,发现和提出问题,配合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根据会审和交底情况组织编制全面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批。

3、开工前,项目部要分工种、分工序、分部分项地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突出技术难点要确定具体的技术措施,每项技术交底都应有书面文件交代和交底记录。当设计发生变更时,应按修改后的内容重新调整施工方案并重新进行交底。

4、现场测量、定位放线、基础验收、标高引测、配合比计算;主要材料质量鉴定、试块试件取样制作、现浇构件模板拆除的强度验算、关键部位的钢筋接头焊接等重要技术操作、实施过程中,技术科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首次操作指导的交底,要编制书面作业指导文件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部的资料审核审定,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5、特殊项目的施工和重要配套设施的施工,临时用电的搭设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项目总工审批后,由分项管理的施工员监督实施,末经审批擅自施工应及时通知停工,由总工室进行方案审定批准后才可进行施工。

6、所有的技术资料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资料,必须及时、原始、真实、真正反映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应严格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上交并归档。

7、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要求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任何人无权作设计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书后,由项目总工签发现场变更通知单通知施工。

8、技术管理以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技术管理法规、技术管理文件为依据。

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的内容为所有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施工素质,所有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所有施工的机械设备产品及安装运转的质量、分部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及验收质量。

2、本工程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总工及项目副经理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施工组长为小组成员,全面系统地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3、所有进场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质检人员对进场产品核对检验签证。检查结果证明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才能使用。

4、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安装使用,在维修、检验、安装过程中,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办理签证手续。

5、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凡隐蔽工程首先经施工该项工序的施工员、质检员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签证验收手续,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首先应由分管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由分管的施工员负责具体的实施,技术人员监督控制施工全过程(包括材料选择、材料使用、现场定位放线、工艺操作等)一切质量缺陷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7、工种之间的配合、工序之间的搭接都必须由工程部门会同总工室、质量安全部门检测,履行工序交接验收手续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重要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控制检测,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进行检测和复核,两人检测的项目,必须进检测和复核数据相同并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签证认可。

9、出现质量事故要高度重视,全面质量管理小组要组织全体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写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报告公司及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并报监理部门和设计部门,共同解决。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施工宗旨之一,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

1、建立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总工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班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共同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全过程的安全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共保合同,并严格执行岗位挂牌施工制度,安全及技术部门要制订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岗位认证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要设置专职安全员,指挥、检查和监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3、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决策、文件、规程、规范、规定制订部门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贯彻实施。安全科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等工作。

5、技术部门在质量检查监督的过程中要同时检查监督安全工作,要确保安全防范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6、产品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安全生产,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本身质量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材料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要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入工地。

7、技术科要加强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带证上岗”“一人一机”“机械专人管理”制度,非机械操作人员要严禁操作机械设备,班组施工要严格班前检查和安全交底制度。

8、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检查防护技能教育,安全事故教育,并设置安全教育警示牌。安全科

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组织各类安全培训工作。

9、安全科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编制安全事故紧急救援方案,出现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管理小组,并保护现场、拯救受伤人员,积级协助有关部门和要组织有关人员详细调查事故经过的查找事故原因,不得隐瞒。

10、安全管理小组要监督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指挥的检查安全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部门每周的生产例会要做安全专题工作汇报的交代安全工作,必要时组织专门安全工作会议。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现场施工严格遵守江苏省关于建筑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和各项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

2、现场文明施工由安全科归口管理,现场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3、文明施工管理需要全员动员、责任划分、部门监督、共同管理。安全科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每个员工的文明施工意识,让文明施工成为大家的施工行为准则。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衣着整齐,安全保护用品佩带齐全,上岗证佩带标准,严禁赤脚、赤膊及穿拖鞋进场。施工过程中行为规范,杜绝串岗,闲游及打架相骂现象。

5、现场机具设备严格按平面布置,由工程部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工具用具上班领用,下班入库,堆放整齐。库外材料进场堆放有序,每班使用各种材料后必须清扫整理,机具使用完毕清洁干净,保持施工现场无零散材料,做到工完场地清。

6、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门卫要作好车辆的检查和监督清洁工作。不合规定的车辆及施工无关的车辆拒绝进出入施工现场。

7、后勤部门要做好员工的生活卫生工作,宿舍区要每天清扫,个人生活用品要按规定整理和放置,下班休息时期也要共同保持文明施工队伍形象。

8、文明施工管理员要制定文明管理细则,制定奖罚标准,经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材料物资管理制度

1、材料物资计划的编制:所有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必须有详细的施工材料物资及材料预算,材料物资预算要按施工组织计划分期施工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列出清单,对材料物资的品种、规格、规格、质量要求都要说明清楚,报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材料物资采购。

2、材料物资采购:采购人员接到物资采购任务后,根据材料物资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出产厂家分布情况、生产情况及市场价格,选择质优价廉厂家产品,报公司材料设备部或项目经理审批后,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条款首先要满足施工组织计划中分期材料进场需要,并有相对制约措施。供货合同的签订要按审批程序进行。

3、材料物资进场:材料物资进场必须有严格的验收签收手续。验收按材料类别分别由现场仓库保管员和材料质检验员(或技术员)分别对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并按材料类别指定地点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堆码,须抽样送检材料在末收到检验合格证之前不得提前使用。

4、材料的保管和使用:进场材料统一由仓库管理员进行保管。材料使用要根据生产部门材料使用计划办理领用手续,并由仓库管理员作好材料出库台帐。

5、材料物资执行计划供应原则,未完善计划审批审批手续,仓库有权拒绝发放任何材料物资,材料物资计划审批程序按公司材料物资部门规定执行。节约剩余材料和设计变更的发生剩余材料,按材料设备部规定及时回收入库交公司处理。

6、工作人员浪费材料或丢失、偷盗材料物资,按公司材料设备部规定进行处理。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包括所有进入工地的大小设备机械和配套设备,由材料设备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2、机械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分批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任何机械设备应通过验收签证,末经维修和验收合格的旧机械设备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固定安装的机械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按平面布置位置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安装任何机械设备,安装后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调试验收后方能正常使用。

3、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管理,持证上岗,所有电器设备的搭接安装必须专职电工操作。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电路搭板、调试操作和使用。

4、凡电动机械设备现场安装严格执行一机一闸,挂牌操作,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漏电保护安装和接零接地处理。超过220V的电线必须按规定固定架设,移动线路必须按使用要求选用电缆线。

5、所有工地运转的机械设备应由专人管理维护和进行检修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杜绝机械设备持病运转现象。确保安全,均衡施工。

6、对已完成项目施工的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回收,对应回收的机械设备,首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做好入库保护工作,做到经入库回收的机械设备,随时重新使用都能正常运转。

7、工地机械设备的备配应通过严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充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合理使用和利用机械设备,达到既能保证工程进度,又能降低施工成本的目的。

8、工地机械设备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超过施工组织计划的机械设备配置,必须首先办理计划审批审报手续后,方可领用机械设备。

9、对已完成施工任务的机械设备要及时通知租赁公司材料设备部门拆除和运出工地,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卸和转移大、中型机械设备。

仓库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为材料全部由仓库进行统一管理。

2、所有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零配件,仓库管理人员应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包括质量、品种规格、有关合格证明书及数量,并对照运货清单办理签证和材料入库手续,验收中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技术标准,均不得入库,更不能通知使用,并会同供货单位进行处理。

3、在验收进场材料时,仓库管理员对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法识别,请质量员和技术员协助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签证入库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应随时记入库台帐。台帐应标明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的进库日期。

5、库外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应严格按按照照施工组织平面布置指定地点堆放,先后有序、整齐规范、保持文明施工现场现象。向直管领导提供材料使用信息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信息。

6、五金材料、劳动保护用品,防潮防湿材料及小型机械设备必须室内存放保管,材料入库的验收内容和程序与室外材料相同,库内材料应分规格品种分别存放整齐,凭领料单发货出库。发出的材料和物资应随时记出库帐,仓库必须帐目清楚,由库房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7、防潮防湿材料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特别是对水泥的保管和使用,水泥进库必须分品种、标号入库。

8、氧气、乙块及其他易燃易爆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防火防爆要求和产品本身的管理要求保管和使用,对这些特殊材料必须专业岗位人员亲自领用和使用。

生活管理制度

1、生活管理包括住宿管理、食堂管理及其他生活方面的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部门、按工种统一安排住宿,日常生活用品均由个人自理。

3、集体宿舍的床位不得随意搬移或者拆除,每间集体宿舍定员后,要采取挂牌管理,每间集体宿舍都要选出一宿舍管理代表,并安排宿舍轮流打扫卫生,要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4、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在工地食堂统一就餐,并遵守食堂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生火开小灶。

5、宿舍内不得随意拉设临时电线、绳索。个人用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宿舍整洁。

6、宿舍区不得搭接携带电的热水器、电器炉等临时线路,晚间的各种灭蚊措施都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或腐蚀有毒的物品带入宿舍区内存放。

7、任何人不得在工地和生活小区从事黄、赌、毒和其他非法活动,一经查获交公安部门处理。

8、全体员工都要遵纪守法,离开施工管理区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个人负责。

食堂管理制度

1、各个工地的食堂管理统一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司直接负责,由生产管理员直接进行管理。

2、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应实行招聘上岗,在岗人员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件上岗,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证施工人员能够按时用餐,并满足所有施工人员的饭菜供应。

4、要搞好卫生管理工作,每天对炊具、灶具、餐具、地面都要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堂内洁净、明亮,无蚊、无蝇。作好食品收藏工作和周边环境卫生工作。

5、食堂采购人员必须保证按卫生标准采购菜蔬食品,不得将腐蚀变质食品和不新鲜的菜蔬采购入厨房,相关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并制定计量复核措施。

工具用具管理制度

1、工具用具是工地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使用设备,是保证施工过程正常运行、提高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不可缺少的设备。

2、材料科负责项目部的工具用具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工具用具的需用计划,由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工具用具的保存、发放、回收工作。

3、材料设备部门要健全工具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详细掌握主要工具用具有类别、编号、台数、完好程度及添置和报废情况。

4、所有工地使用的工具用品应由专业管理维护和进行检修工作,保证工具用具的正常使用,杜绝工具用具持病使用现象。确保安全、均衡施工。

5.工作用具的备配应通过严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充分提高工具用具的使用率,合理使用和利用工具用具,达到既能保证工程进度,又能降底施工成本的目的。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技术资料包括材料、质量证明材料、材料取样送检资料、地质资料、抽芯检测、测量资料、建设业主提供的各种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日记、晴雨表、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评定资料、安全监测评定资料、技术交底事故分折处理资料、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有关结算依据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料。

2、项目部设置专职技术资料员分类建档保管资料,所有文档登记,来往文件必须签收(与业主、监理的来往文件必须要求在备存文件中注明签收人、签收日期)。

3、技术资料员对所有资料均需随时整理、归档,所有资料均必须保存一份原件备查。

4、技术资料员必须定期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资料,发现缺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补齐。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手续齐全。

5、备份原件一律不得外借,其他部门要求提供原件者,必须在文件产生时准备二份以上文件。

6、工程竣工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向有关部门移交必须手续齐全。

财务管理制度

1、项目部的财务管理要服从和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同时归属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项目工程的财务收入、支出帐目统一由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记帐管理,项目资金由项目部财务管理部门控制和管理。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控制项目施工中所有人、材、机械活动中资金收入和支出,合理调配资金。保证正常的材料设备款项支付和工资发放。

3、财务管理对资金的控制总依据为施工预算,资金来源每月按施工进度向公司申请,总帐目开支向公司申报,资金总开支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预算值+现场备用材料值。任何结算单据结算付款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批后进行。

4、工地财务按人、财、机的消耗分别列表,每月分项统计向财务主管和项目经理出示报表,并根据消耗情况向项目经理汇报超支及盈余情况。

5、工地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列支明细,各项开支审批手续齐全,随时体现工地消耗情况。

6、财务管理人员要于律已,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资金管理制度,随时保证帐相符,帐目与实际发生的资金往来相符,并保持帐目原始、清晰。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凡是工地所有出来的材料,必须有材料人员开出的出玚单并严格检查和点数不准任何人随意乱拿、乱送,一旦发现将严惩,与工地无关的材料物不得入工地。

2、不准外来人员和无证人员在本工地住宿,必须留宿应由工地员工负责到办公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留宿。

3、严禁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从事任何黄赌毒活动,一旦发现没收赌具并清理出工地现场,任何施工队伍都不得再雇佣该人员,严重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4、正常情况下在生活区,十点以后不允许大声喧哗,大声播放收声机、电视机,保证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5、严格对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登记和检查,对外来情况来明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凡进入施工现场、生活区的外来人员一律要登记,并对其出入予以关注,在本地留宿者必须经管理人员批准。

6、如有市领导或有关领导等人员到来,请到办公室并要热情接待,及时向领导汇报,保卫人员要注意着装,维护公司形象。

7、夜班保卫人员要建立巡逻制度,对项目部施工、办公、住宿范围内进行全方位的巡逻,确保项目部安全。

8、安全保卫人员要配合安全管理、仓库管理、材料设备管理、生活管理等部门的保卫工作和“五防”工作,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1、临时设施要根据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要保证临时设施在拆除前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其他临时设施的布置。

2、临时设施的布置要满足消防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杜绝一切有安全隐患临时设施的建设。临时设施的搭设,项目部专业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

3、生活区临时设施要能够提供给工作人员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能够保证正常的用水、用电,水电设施均满足安全要求。

4、各个施工队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必要时作好加固措施;综合办公室负责生活区临时设施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5、临时设施维护、维修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员工要对临时设施爱惜保护,不得随意损坏,一经发现有人故意损坏,将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

第18篇:项目部制度

第一章

管理总则

1.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项目部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项目部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项目部章程,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3.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项目部财产。4.项目部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项目部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5.项目部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项目部利益或破坏项目部发展。

6.项目部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项目部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项目部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7.项目部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项目部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8.项目部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项目部予以奖励、表彰。

9.项目部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10.项目部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11.项目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项目部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项目部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项目部予以奖励、表彰。

12.项目部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项目部多作贡献。

13.项目部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14.项目部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5.项目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二章 员工行为准则

员工共同行为准则

爱岗敬业 勤学实干 遵纪守法 明理诚实 团结奉献 创新奋进

决策人员行为准则

先学 先思 先行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尽职 尽责 尽心

党群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讲政治 顾大局 业务精 作风正

经营人员行为准则

忠于企业 勤奋奉献 精通业务 清廉高效

工程技术人员行为准则

精益求精 慎之又慎 准确无误 数字说话

财会人员行为准则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精打细算

理财聚财 钻研业务 提高水平

物资采购人员行为准则

通晓市场 信息灵敏 精打细算

比价采购 严守法纪 洁身自律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坚守工作岗位,在项目部分配的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准喝酒,工作时间内不聊天、串岗、脱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准阅读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书刊,不准从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事情,不准做私活,不准带亲友进入岗位,工作时间严禁打闹取笑、打架斗殴。

3.不违章作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劳动纪律管理职责

1.项目部劳动纪律检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各部门的劳动纪律检查由各部门主管负责。

3.各级劳动纪律检查组织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劳动纪律检查与考核

1.对劳动纪律的管理,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2.综合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经理报送全项目部上个月的劳动纪律检查情况。

第四章 考勤制度

一、出勤

1.各职能管理部门全勤考核天数为每月出勤27天,即每周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

六、周日可调休一天。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2.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项目部可根据生产情况对工作时间进行临时调整,所有员工应服从安排。

3.节假日上班或值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或安排其调休。

4.上班时间根据季节不同,以当季作息表为准。5.遇特殊情况,以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临时通知为准。

二、事假

1.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及以上的,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先斩后奏者一律视为旷工。

2.由于工地一线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周六周日如需调休也必须填写请假条即调休条,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上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员工休医疗期内的病假发给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由按比例发放的标准工资、工龄工资、各种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构成。其中:标准工资为岗位工资+技能(基础)工资之和。发入比例:(1)医疗期内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工龄不满两年的为60%;满两年不满四年的为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8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90%;满八年及以上的为100%。(2)医疗期内病假超过六个月,工龄不满一年的为40%;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50%;满三年及以上的为60%。

病假期间,确因单位效益原因难以按标准全额发放病假工资的,可根据实际酌情减发,但医疗期内休病假不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

3.旷工

(1)、事先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到岗者即视为旷工。每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

(2)、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含5次)者,每次按20元处罚。

(3)、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5天者,扣发当月工资。 (4)、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5)无故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加班 1.职能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正常工作日按27日/月考核。因工作需要,其他加班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如需上班公司给予加班补贴或安排调休。

2.公司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不计加班费,按正常出勤计算。

四、考核监督

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改、监督执行。2.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每月3日前,将员工出勤记录汇总并上报财务部。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根据公司下达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要求,为加强我项目部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经营和生活秩序,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内部员工职责

1、加强员工学习项目部日常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部日常管理规范的各项条款。

2、组织员工定期召开会议,查找身边的危险源、各种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等,及时进行防范。

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二、消防安全防范

1、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检查灭火器材、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检查重点部位,如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区、材料加工区、仓库保管区等,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公司内部保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整改,对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做好回复。

三、财产安全制度

1、项目部门卫负责外来人员进出审查和登记,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项目部。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车辆不丢失,门卫24小时值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排除安全隐患。

2、节假日项目部安全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轮流值班。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设备、办公用品及器材,进行简单的维护,定期核查。随时关闭并锁好门窗,做好防盗、防破坏,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品、贵重物品的管理。

4、各办公室财产安全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

5、各部门使用办公物品时,应严格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领取,用完后及时妥善保管,确保公司财产不丢失、不流失。

6、如发现企业或个人财物被窃,应立即报告,以便有关部门采取行动。

7、部门主管应经常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将装有重要文件柜和抽屉锁好。

8、办公室财产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修。日常性损耗,由综合办公室报修或给予调换。非正常损坏公共财物,原则上谁损坏谁赔偿。

10、各办公室的固定财产,办公室之间不得随意调动,私自挪用。

11、综合办公室每年对各办公室的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点,进行登记。

12、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财产的核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四、项目部劳务管理

1、项目部对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严格管理。用工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统一登记造册。

2、做好外部劳务的考勤登记,工资结算经项目部财务审核后直接打入每个劳务人员工资卡上,确保外部劳务人员工资及时定额发放到位,避免因工资发放混乱造成拖欠、侵占劳务人员工资而印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3、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由劳务队伍所属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五、治安保卫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书记 成员: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章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员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保证员工劳保用品的及时发放,特制定此制度:

一、劳保用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和发放,发放时办公室做好签领手续。

二、劳保用品一般包括:洗漱用品(香皂、肥皂、牙膏、洗衣粉等)、毛巾、手套、劳保鞋、袜子、工装(冬装、夏装)。

三、劳保用品每季度采购发放一次,规格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由物资部门采购。

四、夏天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1200元。

冬天发放取暖费,放标准如下:

项目部主管

3000元 项目部四总

2500元 部长级

2000元 员工

1500元

第七章 食堂管理制度

一、本项目部员工可自愿选择是否在公司就餐,在项目部就餐者,应提前到综合办公室登记。

二、为改善员工食堂的伙食质量,项目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员工每人每天补贴13元,此费用不含人工费、燃气费和电费等。

三、就餐时间以就项目部餐时间表为准。

四、所有员工应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就餐,不得擅自提前就餐。

五、员工就餐时应按秩序排队打饭,一律在餐厅就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办公室。

六、各部门因加班需在项目部临时就餐者,部门负责人应提前两小时通知综合办公室,以便食堂及时准备。

七、食堂厨师要注意个人卫生,要保证餐具、饮具和饭菜卫生,腐烂变质食物严禁使用,把握好饭菜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八、餐厅内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做到文明用餐。

九、员工应爱惜粮食,吃多少盛多少,杜绝剩饭剩菜。

十、食堂所购一切物品,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采购,专人验收。未经综合办公室许可,食堂厨师不得降低或提高饮食标准。

第八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每月25日前,各部门制订下一月办公用品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综合办公室主任和项目部主管领导签批后,办公用品采购人根据库存及计划合理制定下月采购计划;

二、每月26日,办公用品采购人将采购计划交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每月26—30日由办公用品采购人负责组织采购。

三、办公用品购回由综合部专人负责清点入库、保管。

四、办公用品由部门主管负责领取,领用时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五、低值易耗品,如:铅笔、笔芯、橡皮等领用时,原则上依旧换新。

六、员工离职需将领用的办公用品按仓库登记的清单如数归还(低值易耗品除外)。

七、因联系业务需要,项目部向员工发放电话补助,发放标准如下(每月):

项目部主管

450元 部长级

300元 员工

200元

第九章 福利发放制度

1、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及相应餐费补助。

2、公司每年中秋节、春节公司统一安排发放福利如过节费、月饼、食用油、水果等。

中秋节、春节过节费每名员工各1000元。

第十章 差旅交通费

项目部发放交通补助,发放标准如下(每季度):

项目部主管

3600元 部长级

2400元 副部长级

1800元 员工

1200元 第十章 私车公用制度

因项目部无公车,为提高办公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享受范围

项目部领导及各部室员工因工作需要。

二、补贴类别

1.油料费、因公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2.车辆维修保养、保险;

三、补贴标准:

经理、党工委书记

3400元/月 副经理级

1000元/月 部长级

800元/月 各部室员工

600元/月

因施工现场业务增多,用车增加时,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加。

四、其它规定

1.实行车补后,自备车辆要以公司业务使用为主,不得耽误正常工作;

2.公司统一安排的重大公务活动,依据接待方案统一安排车辆。3.实行私车公用制,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派自备车招待公务。

第十一章 招待物品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满足项目部日常招待工作的需要,加强招待用烟酒茶的采购、保管、领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支出,从而降低招待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烟酒茶是指项目部采购的用于业务和招待的香烟、白酒、红酒、茶叶。

其使用范围为:

1、用于上级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到项目部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合作单位之间的因公接待;

2、用于公司组织和承办的各类活动的招待;

3、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应酬;

4、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5、项目部员工节日聚餐。

三、项目部烟酒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烟酒茶采购工作由物资部门和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两人以上)负责采购。财务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烟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五、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根据上季度烟酒茶领用和库存情况,提前提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征得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

六、采购人需要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并每季度初向总经理提供三个及以上烟酒供应商的信息,由总经理挑选其中一家作为公司烟酒茶供应商。

七、采购回来的物品必须当天入库,并获取保管人开具的《烟酒茶入库单》。

八、采购人持《烟酒茶入库单》、烟酒发票申请报销,财务部走正常报销流程。临时性采购,未能入库直接使用的情况,需要填写使用情况说明,并交予项目部主管批示后,凭发票方可申请报销。

九、综合部专员负责保管工作。财务部对保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帐实相符。

十、烟酒茶保管人员必须建立烟酒茶台账,入库、出库应如数登记,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数量等,做到账物相符。

十一、采购回的烟酒茶堆放整齐,防霉防潮。烟酒茶需要按照保质日期依次排放,领用时依次发放,以保证品质。

十二、物品领用由需要申领烟酒茶的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并完整填写《招待用品出库登记表》,方可领用。

十三、领用人领用的烟酒茶必须依照《招待用品出库登记表》上的使用情况如实使用,领用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补充出具烟酒使用情况说明。

十四、领用的物品如未能使用或有结余,必须于次日下班前归还,并填写《烟酒茶归还单》。保管人员做好入库手续。

十五、公司建立烟酒茶使用监督制度,对于每次领用的烟酒使用,陪同招待人员有监督职责。综合办公室主任有权不定期向相关陪同人员核实烟酒使用情况。 十

六、在使用期间如遇未使用或使用有结余领用人私自将烟酒据为己有,按拿取烟酒市价的2倍作为罚款。

十七、对于使用期间陪同人员包庇领用人私吞公司烟酒者,经项目部领导及有关部门查证属实,陪同人员按所包庇烟酒市价作为罚款。

十八、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示后,另行处理。

第十二章 项目部兑现绩效奖规定

项目部根据公司兑现主管领导绩效考核奖金额为基数,对所有员工进行绩效奖分配,副职按80%、各部门负责人按60%、其余人员按50%计算发放。

第十三章 招待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节约、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明确业务招待费审批权限,规范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培养节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招待费的使用遵循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能免则免,能省则省。

2.招待费的使用只限于招待客户用餐,不得挪作他用。

二、管理细则:

1.招待费一定要先申请后使用,即使在特殊情况也要电话申请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财务会计部有权拒绝报销。

2.凡没有完善就餐手续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特殊情况除外。

3.招待客户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只限于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

4.客户具体就餐标准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则上不能超标。

三、公司招待方式:

1.普通员工没有招待费用权限。

2.员工如有要招待,需申报部门经理,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

3.部门负责人招待需提前由申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有主管领导授权方可实施。

4.具体操作可分为

①事前支钱后凭证报销。 ②本人垫付事后凭证报销等。

四、附则:

1.违反本规定者所用业务招待费一律自理,不予报销。2.违反规定之情节恶劣者,除业务招待费不予报销外,将对主要招待人员和审批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以上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19篇:项目部制度

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批准后,由员工将请假条交至计划部,经计划部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执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2、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请假条由计划部存查,计划部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3、员工请假期满,如不在假满当日以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均以旷工论处。

4、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除因临时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之外,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5、请假程序:需请假的员工填写员工请假条,注明原因、请假天数,按审批权限由部门主管、项目经理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员备案登记。

6、销假程序:在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不能及时销假的,在假期内的按缺勤处理,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7、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和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联系申请续假,待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证明并报于考勤员。

8、每月由计划部统计员工考勤,计入员工考勤汇总表,作为奖罚的依据。

办公室文明卫生管制制度

为加强文明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文明有序的办公环境,特制订以下制度。

1、办公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办公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短时外出留言说明去向,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2、办公室禁止吸烟和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办公室人员按值日轮流表轮流值勤,清扫地面,擦拭门窗玻璃,做到窗明地净。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为搞好饮食卫生,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3、食堂炊事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餐具、刀具等应定时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

5、食堂荤菜需经登记检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食用,肉类、禽蛋、水产品等食物要注意保鲜期。

6、食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前要先洗手消毒。做到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等级做到“三白”工作。

7、食堂公共场所要时刻保持卫生整洁,并备有灭蝇、灭鼠设施。

8、食堂禁止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每餐出售的菜肴均需做好食堂留样记录。

9、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奖惩。

集体宿舍制度 为加强职工宿舍管理,以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确保职工有一个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每天安排值日人员对宿舍进行清理、打扫。

二、项目部所有员工均应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倒剩饭、剩菜、垃圾,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涂、乱画,爱护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给予50-100的经济处罚。

三、工地内严禁用麻将牌、扑克牌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金外,另处以50-100元每人次的罚款。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如发现每只灯头或插座罚款10元,使用家用电器须经项目部批准,否则除发现没收外,每千瓦处以150元的罚款。

五、宿舍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偷盗行为,除乾地经济处罚外,另送交持法机关处理。

六、职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工地内严禁打架斗殴,凡参与者不论是非均罚款300-1000元。

仓库保管制度

1、材料器具入库凭“进料单”和验收合格后,建立材料登记册。

2、入库材料应分类分面堆放整齐,并标上标签,对易燃易爆物品作专地隔离存放。

3、领取材料器具,必须经过出料登记,方可领取。

4、器材收回后必须经过验收,若发现有损坏现象的,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和器材单价,给予适当的赔偿。

5、仓库存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设置防盗设施,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聚会娱乐。

6、负责及时发放劳保防护用品,领取数量需经安全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发放。

7、每月盘存、核对材料库存表况向上报领导。

材料入库存制度

1、施工当中所需的一切器具,材料进入现场,仓库存保管员必须先凭采购员提供的工地负责人签字批准的“进料单”入库。

2、所进入现场的器具材料,由仓库保管负责清点,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对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者有权拒收。

3、经验收合格后,对器具材料的进场日期、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分类登记,上册备档。

4、入库的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并挂上标签。在器具或材料未用尽前,需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早向负责或材料员提供情况,以便及时准备采购,以免脱节。

办 公 制 度

5、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要做到请假。

6、为提高办公效率,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商讨问题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原则,尽量不在办公室会客。

7、经常保持办公室整洁,无关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办公室桌上的图纸或资料放置要整齐,不准随便乱报纸屑和果壳。

8、本项目部决定于每月一次召开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安排会议,任何应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工地主管说明,否则将处50-100元。

项目办公用品、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项目办公用品及财产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全体人员必须要爱护项目办公用品和财产。

2、对有意损坏办公用品和财产者,要进行处罚。

3、实行项目办公用品和财产(包括检测工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损坏或遗失要追究其责任。

4、办公用品、财产不得挪用和移宿舍使用,一经发现处以50-1000元的罚款。

5、购置办公用品及财产,必须由领导签字同意,方能购置。

6、项目负责人要做好对所有办公用品和财产的登记手续,并把登记表存档在资料中,以便备查。

财会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掌握有关财会方面的规定,严格财会制度。

2、认真协且项目经理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3、及时上报有关表册和发放工资,并做好资金的保存工作。

4、对有关表册及财务核算,要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5、对工资的发放及支票的领用,要严格做好有关手续,如手续不齐,不予发放。

6、接受有关部门对服务的检查,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7、每次支票回单上交公司前,必须与仓因收料员核对进货情况,审查进货。

施工员岗位职责

施工员是基层的技术组织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搞好施工监理,与施工队一起复核工程量,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规格、型号和到场日期,做好现场材料的验收签证和管理,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的资料收集、保管和归档,对现场施工的进度和成本负有重要责任。

施工员的工作就是在施工现场具体解决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的关系,组织设计中的东西要靠施工员在现场监督,编写施工日志,上报施工进度,质量,处理现场问题等。施工日志每日一记,每月月底交由计划部评比、存放。如不按时完成施工日记罚款50-100元,施工日志应字迹工整、表达清晰,对认真写好施工日志以资鼓励50-100、字迹潦草、表达事物不清晰者罚款50-100,(奖罚放在工资中)

工卡料卡制度

1、工卡:开具工卡人员应交回“手写联”工卡,向供应商出具“民工班组联”。

2、收料卡:开具收料卡人员应交回“手写联”,进料时向供应商提供“供料联”,出料时向供应商提供“运输联”。

3、为更好的管理控制成本,开具的工卡、料卡应每天按时把票据交回计划部门。

第20篇:幼儿园防止小学化自查报告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根本任务,即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其任务是“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同时也指出了幼儿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即不同于小学教育,特别强调了幼儿园是通过创设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来帮助幼儿学习的。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新学期伊始,我们将对我园进行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

一、没有举办任何形式学前班,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迎合家长的需求,过早地对大班幼儿开展拼音,写字,计算等内容的教学。这些做法违背了幼儿认知规律,遏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通过这次会议,我园会逐渐进行整改,科学地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来办园,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在自查整改过程中还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班额控制情况,xx镇是一个比较大的乡镇,人口密集,幼儿人数较多。全园共有幼儿225人。大、中、小6个班级,其中大班3个班,中班2个班,小班1个班。大班142人,中班71人,小班13人,大班年龄控制在6—7岁之间,中班年龄控制在5—6岁之间,小班幼儿年龄控制在4—5岁之间,相对来比较大班,中班有超额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办园条件影响,

1、教室数量有限。2教师数量,教师资质有限。整改方法:1在招生方面尽量限制招生数量,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把大型综合活动室让出一部分做为一个班级,以减轻大班额的压力。2向社会招聘有资质,有素质,有能力的人来我园任教,对于大班额现象,我相信我园会在以后的整改过程中努力克服困难,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三、规范幼儿教材,我们幼儿园使用的是经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幼儿园探究式活动课程——幼儿操作包,没有统一购买其它教辅材料,在教育教学中我们积极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对此,我园设有一个大型综合活动室,活动室友设有娃娃家、超市、医务室、美工区、建构区、旅游区,教室设有图书角、自然角、美工区等,各区配备了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教育读物,真正做到了资源共享,使幼儿在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中成长。

四、规范幼儿一日活动。我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每天保证幼儿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但有时由于受天气和人员的限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如:天气阴冷,人员短缺时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相对缩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地不占用幼儿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

五、规范幼儿园教学内容,我园设置并有效实施五大领域课程,但同时在大班也出现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大班如:过早地认识拼音,一些文字,同时个别班级个别老师有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现象。整改方法:坚决制止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

六、我园没有举办各种兴趣班和特色班,从未统一组织幼儿参加各种竞赛。

七、在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中,我园从未在新闻媒体,招生广告等方面进行各种宣传,从未组织幼儿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活动。

今后,我们将按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杜绝“小学化”倾向,规范办园行为,为广大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以上就是我园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的自查整改报告,还望有关领导监督检查。

《防止冤假错案33项制度自查报告.doc》
防止冤假错案33项制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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