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

2020-03-01 21:44: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十一章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1、了解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基本内容。

2、了解法律保障的基本规定。

3、掌握物质技术保障的内容。

4、掌握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5、掌握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

1、领会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2、领会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 教学课时:

讲授2课时,学生学习2课时。

第一课时 法律保障

一、警务保障的概念

警务是指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简称,是指警察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给与的各种保障,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二、警务保障的特征

(一)全面性

全面性的要求就是以整体保障为主进行协调,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整体着眼,局部入手,统筹考虑,协调统一,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动态性

警务活动必须随着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情况的变化而发展,这就决定着警务保障的内涵和标准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赋予其新的内容。

(三)层次性

警务保障要求在宏观层次上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决定、指示,并在实际贯彻中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微观层次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有效性

警务保障要做到及时、持续、优质、高效。

警务保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生存和公安工作的发展。

三、警务法律保障概述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执行治安行政事务,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方法等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予,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制约。

了解依法执行职务受命于国家,受制于法律,现阶段,要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坚决扭转少数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并非属于个人的行为。而警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崇高的权威和不可侵犯性。

三、法律保障的内容

(一)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权、使用警械武器权、发布警察命令权、进入特定地点权、行政处罚权等。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手中的特权或某种特殊影响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禁止违法犯罪分子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行凶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等。违者将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此项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其事,遵守法律、法规,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含义有:人警察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特别保护。如果人民警察的人身受到伤害,国家给予优抚保证。但是,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因为执行职务而受到人身伤害,就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三)人民警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警令畅通。就是要求人民警察执行任务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目的是分清责任,从而保护依法执行决定和命令的人民警察,避免出现因执行命令而承担不应承担责任的现象,以消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

(四)排除干扰的保障

人民警察职责、权限是由国家法律授予,并受法律严格制约。实践表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难免遇到一些干扰,一是受到行政干涉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利用人民警察的身份,实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非警务活动。通过警察法律法规的约束,使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能够受法律保护,从而排除干扰。

第二课时司法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 物质保障概念

物质保障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警察物质,经费装备、基础设施技术方面的保障。物质保障即后勤保障,是警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本物质条件。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的警察职能。

因此其物质技术保障由国家提供。

二、物质保障的内容

(一)司法警察的经费保障

人民警察的经费必须由国家予以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是工作的物质前提,是警务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人民警察的基本的、必须的经费投入,应当明确并得到切实保证。

人民警察的经费保障,是人民警察工作的物质前提。人民警察的经费包括机关人员的行政经费以及购置装备、器材、进行必要的基础施建设所需的经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收支脱钩,金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的科目和渠道,都应当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并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增加人民警察的经费。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经费开支定额、装备配备等标准,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每年给予适当补助,以弥补经费缺口,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立项“两所”建设工程,安排专项国债资金,分年度专项补助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监管场所的建设费用。要以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来统一物质保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避免管理中的一些人为的不良因素的干扰,是物质保障工作科学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要争取公安经费单列的政策.

(三)司法警察的装备保障

人民警察的装备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技术设备。它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条件。人民警察装备包括工作所必需经费;物资、技术装备和各种勤务劳动的必须装备。其中,物资、技术装备包括:武器、警械、被装以及用于从事领导指挥、侦查、治安、保卫、警卫、预审等各项工作的交通、通讯设施,各种化验、检测、鉴定等专门技术设备,以及计算机系统,档案资料设备,研制设备。

人民警察装备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具有专用性、法律性和机密性,它与行政机关通用的物资技术设备不同。

(四)人民警察的专用品

人民警察的专用品主要包括: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严格管理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

1、人民警察警用标志。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包括:制式服装、警微、警号、领章、肩微、肩章、证件及警车警灯等。

2、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的专用服装。根据季节的不同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以及制式衬衣,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敝怀,挽袖、卷裤腿;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发、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装、戴首饰;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警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及公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用警戒主要包括警绳、手烤、警棍,警笛、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

4、警车及警灯。警车及警灯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及警灯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法院、检察院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赶赴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械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两辆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能再使用警报器。

第三课时 社会保障与生活保障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即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安执法的对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

(一)公民和社会组织支持、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重要的执法保障。

人民警察的工作涉及到维护公民和组织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支持和协助,也正是维护了自身的根本利益。几十年以来,公安工作一直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进行各项工作中,充分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群众,以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为纽带,建立起了人民**专政的坚强柱石。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

人民群众得支持,社会组织支持和协助,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础和保证。将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可以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得到公民和组织乃至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提供保障。

(二)保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4、3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正常进行,是保障人民警察完成其任务的必要条件。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是社会组织及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必要性 结合国家性质和实际情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人民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决定了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加和支持。公安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人民警察和代表人民利益的警察的各项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人民警察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警务工作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之上。

(二)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具体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是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其支持和协助的主要内容:对遇有人民警察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需要,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时,应当允许人民警察优先使用;公民和组织配合人民警察做好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主动向人民警察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遇有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国家巡逻和社会治安的活动时,公民应当主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对物品的检查;在情况需要时,公民和组织就要主动协助、配合人民警察进入有关场所,包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确需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应当积极提供;在人民警察调查破案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如实提供罪犯的有关情况,配合人民警察抓捕罪犯,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通过人民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保护律,主要是: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四、生活保障

人民警察的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 1.工资保障

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与警衔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保险福利保障

我国人民警察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保险和死亡保险)、疾病保险等。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国家为解决人民警察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人民警察所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困难补助制度、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3.抚恤优待保障

所谓“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和部队的官兵在职期间因公(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对其本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补偿。抚恤除给予物质补偿外,一般还给予抚恤金。所谓优待,是指对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对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种种补贴、照顾和优先。

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当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在警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司法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可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革命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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