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信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16:24: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诚实守信的金融秩序,为农村信用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是指在信用社现有的贷款户中信誉良好无变更贷款用途、无不良贷款记录,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个人,“信用村”是指在辖内“信用户”达到一定比例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在辖内“信用村” 达到一定比例的行政乡(镇),“信用街区”是指信用户达到一定比例的行政街区。

第三条 创建信用工程工作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工程的创建和评定应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具体负责实施。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信用户的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二) 在评定期内无不良贷款、拖欠贷款利息、无其他经济纠纷的记录;

(三) 在评定期内无变更贷款用途的记录;

(四) 在评定期内无将小额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的记录;

(五) 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六) 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 第六条 信用村的条件

(一) 有效个人贷款面达到50%以上;

(二) 全村信用户占辖内贷款户的比例超过80%;

(三) 全村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0%,其中逾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不超过6%;

(四)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五) 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与农村信用社无债务纠纷。 第七条 信用乡(镇)的条件

(一) 有效个人贷款面达50%以上;

(二) 全乡(镇)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70%;

(三) 全乡(镇)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15%,其中逾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不超过8%;

(四) 乡(镇)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五) 乡(镇)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与农村信用社无债务纠纷。

第二章 评定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乡(镇)成立由乡(镇)党政领导、农村信用社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和推荐上报信用乡(镇)工作。

(二)县(市、区)成立由(市、区)党政和县级联社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乡(镇)信用街区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评定步骤

(一) 信用户的评定步骤:

1.由农村信用社依据评选条件,在辖内借款人中提出信用户的名单;

2.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农村信用社提交的信用户名单,评选出信用户;

3.被评定的信用户,分别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场所张榜公布,以资鼓励。

(二)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村委会自愿申报,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核实签注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3.由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联社授牌表彰。

(三)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乡(镇)政府自愿申报,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核实签注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3.由县(市、区)政府授牌表彰。

(四)信用街区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自愿申报,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核实签注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3.由所在区政府授牌表彰。

(五)信用工程创建验收应具备以下材料: 1.创建领导小组成立的文件; 2.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工作措施;

3.创建工作检查、督促、整改的记录材料; 4.创建工作总结; 5.其他材料。

(六)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街区实行两年一评,在评选期内如有违反评选规定的要取消其称号,并取消已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信贷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街道办实行以下信贷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及时满足信用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街道办所辖自然人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利率优惠。在国家规定的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上不浮、少浮或下浮,对企业的贷款可以少浮10-20%或下浮10%,具体浮动范围由县级联社制定。

(三)服务优先。个人凭《小额信用贷款证》、身份证和本人私章(签字)在核定余额内到农村信用社门柜直接办理信用贷款。同时,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等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联社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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