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体制改革

2020-03-03 16:28: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监狱体制改革

监狱体制改革,是从源头上、机制体制上解决监狱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关于准确把握监狱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问题。 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是监企分开与收支分开,特别是监企分开。工作中,应当注意纠正两种片面认识:一是简单化认识。即在监企分开中搞形式主义,“名”分暗合、换汤不换药;二是绝对化认识。即搞一刀切,背离监狱企业作为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的本质属性,形成监企脱节甚至监企对立。必须在坚持改革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湖北实际、结合监狱单位具体实际,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紧紧抓住试点工作的本质性、方向性问题,认真分析和解决不同时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既不随意变通,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在推进监企分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子公司受集团公司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监狱不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两个平行的协作主体;二是在领导体制上,监狱长不兼任子公司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子公司经理;三是在协调机制上,过渡期内由监狱党委牵头联席会议制度,但只负责协调监、企双方合同或协议范围内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至形成新的监企合一。在收支分开工作中,监狱与子公司不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子公司向监狱支付的罪犯劳务费,由子公司上交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结算,省监狱管理局再按规定分解到各监狱。为加强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对集团公司负责。

二、关于监狱企业的定位问题。 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定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希望把监狱企业定性为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一种是认为监狱企业应该完全照搬公司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上这些观点都是对监狱企业没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没有把握特殊企业的实质。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性质仍然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监狱企业与社会企业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存在四个不同点:一是性质不同。监狱企业是依法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是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任务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技能培训,作好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市场开发等工作;三是劳动力不同。监狱企业的主要劳动力是罪犯,而罪犯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以及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四是享受的政策不同。监狱企业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专项贷款核销、政策性破产等金融优惠政策,享受建贷贴息、技术改造贴息等生产建设优惠政策。随着新体制的逐步建立与规范,监狱生产的经济性任务必将逐步淡化,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必须加强,监狱生产必将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性转变。监狱企业的定位和管理必须抓住“特殊企业”这个关键,坚持在特殊方面做文章,结合监狱生产产业、产品的不同构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试点,监企分开后的监狱企业是独立的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也不同于社会企业,政府应给予扶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稳定正常后,应通过特殊立法的方式,将有关重点问题明确下来,包括监狱企业的性质、授权、应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委派警察的公务员身份等。

三、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问题。 对于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管理理念,在讨论中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认为完全向社会企业看齐,追求效益和利润最大化,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一种是监狱企业管理可以放松了,完全向西方监狱的罪犯劳动习艺化方向发展。这两种观点都脱离了监狱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实行监企分开,不是简单的监企分家,而是为了重新构建统一规范、管理严密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和机制、新的监狱企业组织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监狱企业管理方式改革必须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监狱企业的性质,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手段的特殊企业。二是必须为教育改造罪犯服务,向以改造罪犯为宗旨的方向转变。三是必须是有效生产,也要讲求效益,既使罪犯感受到其生产劳动的价值,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关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 对于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是监狱不再管监狱企业,监狱企业的管理完全交给省监狱局的集团公司管理;一种是监狱要管监狱企业,但担心管不了、不好管、管不好,出现监管改造与监狱生产“两张皮”,影响监狱整体工作。监企分开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这是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坚持省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是监狱和监狱企业管理体制的本质特征,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总经理管理体制既有共性特点,也有个性特点。从共性上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出资,由政府授权经营管理,从产权性质上看仍是国有企业,也要组建董事会决策机构、总经理执行机构,同时也要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从个性上看,监狱企业是监狱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监狱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省监狱局领导下的监狱企业,必须在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建立监狱与企业之间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五、关于监狱基层监区、分监区监企分开的运作形式问题。在监企分开的运作上,省监狱局和监狱这两个层次比较容易操作,但对监狱基层的监企分开,基层的同志普遍反映难以界定、分不开、不好分,是实行监企分开最大的困难所在。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两个调整”,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严格按照司法部、财政部的规定,实行了资产分开;二是基本实行了财务分开,收支分开;三是实行了核算分开,这些工作为开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创造了条件。基层监区是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实体单位,监企分开的本质特征在于资产分开、收支分开、财务分开、核算分开,而不能简单地将监区分成监管和生产两大阵营。基层监区、工厂车间的实际运作过程既是从事监管改造的执法过程,又是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生产过程,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要进一步完善监狱基层的资产分开、收支分开、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等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有利于监狱改革与发展的监企分开,而不要追求绝对化、极端化的形而上学的分开。

六、关于收支分开的认识和监狱企业发展动力问题。 基层对收支分开有一种模糊认识和担忧。模糊认识即是把我们的收支分开与公、检、法的“收支两条线”混为一谈;担忧的是监企分开后,监狱警察工作业绩与监狱企业经济效益脱钩,造成监狱警察丧失主动配合企业抓生产的动力,企业难以发展。对这两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监狱体制改革所说的收支分开与公、检、法等其他机关的“收支两条线”有本质区别,我们的收支分开是完全意义上的分开,目的是要建立监狱经费全额拨款的财政保障体制,而不是将企业收入上缴国库后再返还用于负担监狱经费。收支完全分开可能会阶段性出现亏损盈利一个样,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进行正确的引导,第一,实行收支分开,企业也要讲效益,企业支付罪犯劳务费,要与罪犯劳动态度、劳动价值挂钩;企业吸纳工人就业,工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挂钩;企业要创造价值,不能办亏损企业,要通过生产发展,逐步消化历史包袱,增加积累,促进企业发展。第二,也是本质方面,绝不能再将企业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挂钩、与民警工资奖金挂钩,监狱与企业不能发生直接的经费结算关系,不能因小失大,患得患失,因为枝节问题影响财政全额保障体制的重大政策落实。第三,必须改变观念,不能用经济杠杆推动警察履行公务。劳动改造罪犯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不能因为警察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脱钩,就懈怠劳动改造罪犯的任务,那是失职和“不作为”的行为。

七、关于规范运行的问题。基层普遍反映,监企在形式上分开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处理协调分开后二者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教育改造罪犯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规范运行,必须在新体制下规范监狱的运行机制、规范监狱企业的运行机制以及规范二者之间的运作关系。

第一,规范新体制下的监狱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罪犯劳动改造指标考核体系,明确监狱、民警、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的作业内容、考核指标与奖惩办法,形成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统一完整的刑罚执行考核体系。建立罪犯劳动改造指标考核体系,可在制度上确保劳动改造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监狱主动配合企业搞好生产的动力机制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警务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狱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规范新体制下监狱企业的运行机制。通过组建监狱企业集团,改革监狱企业管理体制。重点明确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的管理边界,规范集团的运行机制。在集团组建初期,集团公司根据授权,建立“3+3+1” 的管理模式,第一个“3”指集团公司行使好出资人的三项基本权利:重大经营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投资收益权;第二个“3”是指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做好三项管理与监督:预决算管理、战略管理和运营监控指导管理;“1”是指做好产权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

手段,包括通过审核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集团公司的股东权力以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建立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的评价体系。不再用行政手段干预子公司经营行为。在集团公司整体运作基本转入正常并与子公司建立起紧密的业务关系后,集团公司进一步延伸其管理和服务,对以下内容进行集中统一,简称“六个统一”:即统一集团的核心思想和理念体系,保持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统一普遍性的企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持集团经营的一体化;统一规划集团的产业布局和投资项目,保持发展战略和决策的一致性;统一人事招聘和任用,保持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统一财务管理系统,保持控制体系一体化;统一提供能发挥整体效益的服务,包括金融、培训、信息、重大策划、后勤保障、重要商务、重要社会关系处理等服务。 第三,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运作关系。一是通过合同或协议加以约束。分开后的监狱与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子公司必须使用罪犯劳动力,监狱必须向子公司提供罪犯劳动力。具体内容: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费用标准、产品质量、工期、生产消耗、生产安全要求、劳动力培训,以及发生矛盾和问题时的仲裁办法等。二是通过制度加以规范。监狱及子公司必须从改造罪犯的大局出发,分别建立健全加强双方协作的工作制度。罪犯劳动成果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民警确保劳动改造计划完成情况与工作绩效紧密结合,监狱履行双方合同情况与劳动改造罪犯结果紧密结合。建立监企双方情况定期交流、沟通的机制,由监狱劳动改造科负责处理双方日常工作协作事务。三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以协调。在一段时间内,由监狱党委负责牵头,建立监狱与子公司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处理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的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各种矛盾和具体问题。

八、关于机构、队伍的整合问题。 当前,强调成立集团公司、子公司,强调招聘专业人员等,就容易形成一种认识,即:认为这次体改又要增加一些机构,分流一些民警专门搞企业,企业分开后将招聘一大批人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这次机构改革必须对现有机构、队伍进行科学整合,合理配置。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系统将形成三支队伍:一是直接从事监管改造的民警;二是在企业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委派民警(包括聘用的技术人员);三是辅助管理、技术辅导和关键要害部位的工人。三支队伍的工作性质、指导思想、宗旨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队伍,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这三支队伍是对监管改造工作的加强,而不应该是削弱。在改革中,如果机构和队伍整合不好,一方面会造成现有民警思想不稳,大多数监狱民警不愿去企业工作;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大量从社会招聘人员,又会造成新一轮的机构、人员臃肿,也会对维护监管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带来负面影响。机构分设、人员分岗的本质是为了改造罪犯、传授技能、协助对罪犯劳动的管理,不是简单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增设机构、增加人员,而是对存量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按照理顺体制、规范操作的要求,对资源进行整合。总的要求应是贯彻“人随事走”的原则,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

九、关于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 监狱体制改革从提出到宣传、到试点、即将推进,时间很急,对基层同志来讲,一方面要搞体改,一方面要抓日常工作。既要准备好按新的要求工作,还要按老办法抓日常工作,有时在思想上有些茫然。这里面有一个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渐进的关系,必须处理好。比如湖北从90年代末以来实施了“两个调整”和“三制一法”改革,大规模地调整了监狱布局,撤减了一批学校、医院等监狱办社会机构,实施监企适度分开,推行了工人做工,探索了“农场+基地”、“公司+车间”模式,试行了监企财务适度分开工作。尽管在提法上没有说是体改,但这几年湖北监狱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与这次监狱体制改革是一致的,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应该说是为监狱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这些改革、调整是沿着体改的目标方向在前进,是量的变化,与监狱体制改革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我们要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监狱工作的发展规律,正确处理监狱体制改革与过去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中不断发展。

十、关于总体实施时间和分类指导的问题。 既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把握原则、严格程序、稳步推进,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圆满完成监狱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又要在具体改革进程中,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各监狱的具体实际,分层面、多层次地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求齐步走。

论稳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

对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些问题的探讨

监狱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人力资源整合

监狱体制改革中的狱政管理工作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下的监狱工作法制化

监狱

体制改革

探微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以监狱体制改革为背景

幼儿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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