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020-03-02 22:52: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淮水北调淮北市级配水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制度的通知

大禹监理公司、武汉宏宇公司、中江国际项目部及江苏河海项目部:

为切实加强淮水北调淮北市级配水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针对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司组织编制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淮水北调淮北市级配水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015年9月20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淮水北调淮北市级配水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理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各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彼此之间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工程建设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一章: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管理目标及任务:

1、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的文件精神,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室会议,总结前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分析预判下一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针对工程危险部位施工、重要时段等,应重点布置落实,为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3、督促各参建单位制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互衔接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4、根据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申请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

5、结合施工现场特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6、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控制、各类预案及事故处理等材料;

设计单位管理目标及任务: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2、参与编制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

3、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险情,应作出预测,及时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4、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6、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监理单位管理目标及任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和执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设立安全监理岗,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向现场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管理目标及任务:施工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建项目的施工安全,其职责是: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各项工程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2、制订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机械设备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同时应特别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作业的管理;

3、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4、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新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形成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落实招标文件规定与投标书承诺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7、对符合分包规定的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8、组织对本企业发生的轻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生的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事故预防、报告与处理

第一条 安全事故预防:

1、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保护与食品卫生制度、安全值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切实加以落实。

4、检查并消除施工人员、设备器材、施工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劳动保护、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在作业现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等。

5、认真对待施工中已遂和未遂安全事故,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以警醒和教育职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第二条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隐瞒不报、大事化小。

1、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事故发生单位逐级快速、及时上报。

2、按事故等级划分,一般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

第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对安全生产作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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