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制度定

2020-03-01 21:15: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审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同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同曦投资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执行机构

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系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

2、法务部系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法务部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假日百货商检部门对设柜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 - 1 -

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务部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

代号;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7)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

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由法务部起草,经总经办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合同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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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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