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58章

2020-03-03 00:13: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五章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一节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及演化

民族关系一般指民族交往中具有民族性、社会性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它本质上反映的是民族的地位、利 益、意识和感情等方面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内容。我国众多民族长期生活在统一的国度里,民族问关系密切、渊源久长,民族演化过程中 " 同源异流"、"异源同流"现象突出。因此,今日各民族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且,经济、文化上长期交往、相互补充、相互渗透。近代后,各民族问更是患难与共,在党的领导下,联合奋斗、共同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是有其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特定的条件的。 新中国成立,开创了中华民族关系的新纪元。党和国家为建立新型的民族关系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首先,国家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勺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重申《共同纲领》的精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确定提供了法律保证。

1 其次,派遣解放军和大量汉族干部,到少数民族地区去工作。他们来到民族地区前,先学习党的民族政策,了解民族地区习俗、社会情况。进驻后,在各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的帮助下,为各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运送各族群众所需的生活、生产用品和医药用品,给群众送医送药、免费治疗、控制地方流行病,帮助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桥铺路、筑库开渠,开展文体活动、开办教育,并把民族地区土特产品运往内地,公平交易。这使少数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的温暖,为疏通民族关系奠定了基础。

再次,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政府派出民族慰问团、访问团,深人到西南、中南、西北、东北和内蒙地区慰问和访问少数民族群众。从1950年至1951年,代表团总共行程14万多公里,访问238余人,受到各族群众的热烈欢迎。同时,中央和各地区还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观礼团到北京和全国各地参观考察。他们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各地政府的热情接待,增进了汉族同少数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四,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痕迹。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一系列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禁止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法令和决定。1951年6月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的称谓、地名、碑喝、匾联的指示》,据此,一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汉译少数民族名称都作了改换,地名作了更改。政务院还颁发了《关于保障一切散杂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充分保证散杂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

2 第五,开展了民族识别工作。中国从来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史籍中记载的民族称谓数以百计,有的是一个民族的他称或自称, 有的是同一民族的若干分支称谓,有的民族已消失但其族称却记 载下来,历代都未作过民族统计,国民党推行大汉族主义时期还对很多少数民族不予承认。新中国成立后,为搞清楚中华民族大家庭结构,以利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其他民族政策。中央和地方的民族事务机构从1950年起,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对各地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待识别单位,进行了科学识别。

民族识别是指对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的辨别。它是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定义,对识别对象的历史和现状,经过调查研究,在尊重其意愿基础上对民族的确认。

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主要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分析了当时欧洲和俄国的民族情况后作出的。中国曾经长期处在封建社会,近代后又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除汉族和少数几个民族外,当时尚未识别的民族单位基本上处于前资本主义甚至前封建社会阶段。一般说来,这些民族的基本特征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已具有了某些明显的特点或标志。但又发展不充分。因此,中国在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定义与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既注意民族的四个特征,又特别重视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状况;对民族的历史、现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考察族源、文化、习俗源流,从语言结构、语法规律和基本词汇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考察和比较,从而确定民族 3 共同体及名称。同时,坚持民族平等和尊重各民族意愿的原则,顺利完成对我国进行民族识别的工作。

自1950年至1982年,党和国家多次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共识别和确定了55个少数民族。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一项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工作,对于解决好民族问题,增强民族团结,发挥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大行政区、有关省积极开展工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做准备。1950年11月成立的西康藏族自治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最早相当省辖市一级自治地方。以后随民族工作的逐步展开,开始在西北、西南、中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政务院颁发《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次重要立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法律为根据进一步实施。到1958年底,全国已建立了87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更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使民族地区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创立了一大批文化教育机构,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民族地区社会面貌迅速改观。党和国家还通过各种渠道,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为此,先后创办了8所民族学院,到1954年仅这8所 4 民族学院培养、毕业的少数民族学员就达1.1万人。到1954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达到14万多人。

党和国家在做好这一系列民族工作的同时,始终认为"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其中之一就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吻。党和国家是通过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通过社会制度改革,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剥削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就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从此我国民族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形成。这在时间上从全国看,应该是在1958年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时候(西藏除外)。

民族关系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关系,它是动态的,有自己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一样,自形成后也开始自己的发展过程。从1956年到1978年这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走过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1956年到1965年,一方面随着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获得一定的发展,少数民族干部得到培养,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犯了脱离实际、超越社会阶段,违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忽视抹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错误。特别是1962年党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后,开始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简单化、绝对化地统统归结为阶级斗争问题。 5 把中共中央50年代在一份对青海省委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的"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断章取义,去掉前提条件,作为普遍原理加以运用。批判民族工作是"右倾投降主义",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团结、教育、改造,民族地区牧区社会改革中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等做法是阶级调和。这样一来,违背少数民族意愿、伤害民族感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受到影响,曲折前进。

而十年*中,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整个民族工作战线遭受一场惨重的浩劫。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发展民族教育、培养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宗教、风俗习惯政策、民族上层的统一战线政策等,都遭到严重破坏。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遭受迫害,民族文化、民族团结破坏严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一方面经受了严峻考验,另一方面也遭受破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进入到新的时期。党通过重申民族政策、拨乱反正,坚持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社会进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质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实质是体现着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其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消 6 灭,民族不平等的根源被消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了。今天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并未改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经济基础,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则决定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之上,并受宪法制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各民族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主人。党和国家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国家政权、人大都有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代表,国家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参与国家管理。所以,各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自己命运的主宰者、民族关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而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这以根本大法形式予以保证。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指导思想是元产阶级的民族观,即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这是从根本上体现劳动人民的民族思想,它从思想上保证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并肩携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各民族共同繁荣,团结奋进。所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各族劳动人民的共同愿望。

7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这在1982年宪法里得到明确表述,国家维护利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里也如此表述。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国家指出: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就是说,在我国所有的民族首先在政治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也一律平等。邓小平更提出"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把民族平等与各民族的发展紧密相联,深化了实现民族平等的内涵。

民族平等主要体现在各民族以平等地位参与国家管理,和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国家通过让各民族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在各级政府都有各民族领导干部,实现参与国家管理;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这两方面深化的基础,则是各民族的发展。民族平等既是一个广泛的权利概念,又是一个相对概念。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也加快各民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深化民族平等的内容,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奠定基础。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关系的又一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质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决定了,在我国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是友 8 好和睦、互助联合的关系。各民族反对民族压迫、歧视,维护民族团结,齐心协力、共求发展、共同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一般无根本利害冲突。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存在一些具体利益矛盾。各族人民有共同追求目标、理想,即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有着共同的命运。因此,大家彼此相依共存,谁也离不开谁。所以,团结合作也就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内容。

民族团结,以民族平等为前提和基础,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结果。没有平等,就不会有团结,更不会有团结的牢固和持久。民族团结,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把民族团结写入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方面的重要任务来对待,更把民族团结定位于迫求民族的进步。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另一基本特征,就是民族互助。就芳立民族问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共同繁荣。这是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体现。

民族互助,自然不是单方面的帮助,而是各民族问相互帮助,它表现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我国各民族虽然发展不平衡,但各自都有自己的长处、优势,都对祖国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只有各民族问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才会使各民族在开放中进步、发展。开放意味着进步,开放发展的民族是有希望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开放发展,也是时代的要求。 9 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发展,使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再把自己封闭起来。立足时代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各民族才能共同繁荣。

第二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

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情出发认识民族关系

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正确分析我国国情而得出的科学论断。它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们认识民族问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社会实现了伟大飞跃。但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相当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距离。所以,我们还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来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党的十五大报告从九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和历史任务,进行了论述。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二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括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三是由自然 10 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历史阶段;四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五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六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七是通过改革探索,建立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八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九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 我们以这九点论述来对照、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就不难看到,由于历史、现实的原因其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差距拉大。因此,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更突出、层次较低、发展任务更重。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看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民族众多、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55个,其人口一亿多。有15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历史长,各民族演变发展历史长,长期以来,各民族共同开发、建设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共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经济文化。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大,15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左右。其中新疆占1/6,西藏、内蒙各占1/80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边疆、边境偏远地区。我国 11 陆路边境线2.1万公里,其中1.9万公里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自然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比较落后,目前我国3000多万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口绝大多数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状况,是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对民族地区的一个反映。总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我国其他.地区相比,社会生产力更为落后,农业、牧业人口占的比重更大,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束缚更深,文盲、半文盲的比例更高,科技教育水平更低,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更浓。这一状况,必然影响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程度,使当前民族关系发展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初级阶段的一种社会关系,必然受初级阶段社会性质、状况制约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当前民族关系已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它还具有不完善性。就是说现阶段的民族关系,从性质上看它已是社会主义的,这无论从它的社会基础,还是从它反映的社会内容看,都是如此。但它毕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它还受制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受制于各民族发展的状况。所以,各民族作为民族平等的主体享有者,但这一主体地位享有程度上又处于历史演进的初级阶段,有递进的演化过程性。同样的,民族团结也还因历史上遗留的民族壁垒还未完全消除,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差异性、差距性还曲折地反映于民族团结,民族团结的程度上的局限性还有表现,使不团结的某些消极因素还存在。同时,民族间互助合作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 12 争性共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间既互助又互利,既有相互支持又有相互间尤其主要是经济领域内的相互竞争。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互助的双方支援者的能力和接受支援者的条件,都有一定限度。因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亟待不断地完善。 第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遵循社会主义性质,不断处理具体利益矛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发展,其动态平衡性特点更突出。我国当代民族关系,受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约,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可更改,只会强化。但是,它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受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矛盾突出反映于具体利益矛盾。这既使各民族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使民族关系充满活力的发展,也使民族关系涵盖具体利益问题;既使民族关系在各民族追求发展的前提下完善自己、

上一个层次,也使民族关系在解决自身矛盾、问题中求发展。所以,这使我们看到民族关系的动态平衡性特点在其充满活力的发展过程中更加突出。

第三,目前我国民族关系问题具有过渡性。这是因为我国的改革正从它的启动期即前期阶段,向大规模社会结构分化与结构转型为特征的阶段过渡,走向现代化转型过程完成,并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相应的社会结构转型也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模式处于转型期,以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基础,民族关系也在化解诸多的新矛盾、问题过程中,选择自己新的张力中的平衡与模式。因此,社会主义民族 13 关系在当前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具有过渡性,是发展中的问题.它们必将随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的发展模式建立而解决。 第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繁荣的初步性。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时期,这是社会本质要求在民族关系上的体现。但是,我们的社会毕竟还处于社会主主义的初级阶段,各民族的发展还有一定的限度,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走向社会主义更高社会发展阶段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只能是初步的,达到更高层次的共同繁荣,还需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不懈地努力奋斗。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演化来说,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这必然对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分析主要表现是: 第一,市场经济使民族关系内容更加丰富多彩,而且紧紧围绕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问题向多层次、多方面演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使社会生活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也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巨大的变迁之中。各民族社会结构,正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当前,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横向联系有了很大发展,发达省区对民族地区实施对口支援,建立各种层次和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协作区。民族地区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国内外开放逐年扩大;民族地区迸出口贸易不断增长,利用外资不断增加,三资企业不断涌现,初 14 步形成陆海开放、东进西出、东出西补的多方位气放格局。仅以新疆为例,1999年新疆迸出口总额达到17.65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74〃23倍,经济外向依存度有了很大提高。1999年新疆已运营国际航线6条,国内航线40条,区内航线12条,建成全长15〃05万公里的全国最长的空中走廊,为新疆对外开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各民族群众的传统自然、半自然经济的封闭意识受到很大冲

击,现代开放意识增强。据统计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跨县市级迁人数达到220万。目前甘肃、宁夏在全国各地兴办第三产业的回族群众就有4万多人,湖南江华2000多名瑶族同胞走出深山传艺。 各民族的社会生活由"单一"转向"多样"。以往的封闭、自然经

济条件,使广大民族地区社会生活同质性强,相当单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实行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多种形式责任制,牧区也实现不同形式生产责任制,这使农牧区的多种经营、多种形式的生产、经济方式出现和发展以及农牧区文化生活多样性发展,使各民族社会生活越来越丰富、多样。

各民族的社会运行的"慢节奏"被"快节奏"取代。民族地区社区的封闭性正被打开,日趋融入现代化发展过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时间观念、效率观念、竞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族地区充满活力发展变迁,社会运行节奏加快。 这一切都使民族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展开,内容更加丰富,已不再仅仅以政治关系为惟一中心。

15 第二,各民族间人口双向流动,交往增强,民族关系更为融洽; 但是摩擦和矛盾也时有增多,一些问题、利益矛盾往往表现于社化 化层面和民间。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由于市场对资源的配臵,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各民族问人口的双向流动越来越频繁、规模增大。这一方面使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互补、互助性增强,交往中共性增多,促进了民族关系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存在,交往中的摩擦、矛盾也增多,一些具体利益矛盾在广泛交往中常常表现在民间,而且在民族意识强化、现代传媒作用下容易出现社会化倾向。

第三,民族意识不断增强,其双重性影响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振兴中华"的中华民族共同意识增强。同时,随各民族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意识也高涨。各少数民族"自我回归"突出反映了这一点,仅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以来,全国更改、恢复自己民族成分的人,约在1500万人口以上。民族自信、自尊、自强心理普遍增强,少数民族对自己的权利、地位、利益和发展更加关注。民族意识增强,对于民族自身的发展、凝聚、生存和稳定,以及民族关系的调控起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族意识还有一定的狭隘性、保守性、排他性和利己性,及由此带来的对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阻碍甚至破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意识的双重性作用都有所突出。一方面,各少数民族获得一定发展,进一步要求现代化、要求缩小差距、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民族意识的正面作用进一步发挥;另一方面,民族问发展不平衡性矛盾的消除需要一个过程,摩擦、具体利益矛盾相对突出,民族 16 意识的负面作用随着某些消极意识增强而增大。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意识双重影响特点,做好引导工作,促进民族关系不断完善、发展。

第四,面对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适应性的矛盾突出,其适应过程更艰难复杂。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发展是有限的,不够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其商品经济也未获得充分发展。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正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过程的艰巨性是可以想见的。无论是历史地分析,还是现实的看;无论是从心理文化观念,还是从自身所具备的条件、素质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适应竞争机制,都有一定的困难。这就往往使精神层面上的贫困与物质层面的贫困交织在一起,非经济因素影响经济过程。

第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接轨、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面对外部复杂环境挑战,经受着新的考验。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必须与国际接轨,加入世贸组织,这使我国包括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更加开放。各种国际性组织对我们发展施加影响,对传统意义的主权、领土、民族凝聚力,甚至我们的体制、决策都提出挑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面对这一复杂外部环境,面对外来文化、政治理念、价值观的挑战。

总之,社会主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民族发展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民族关系也出现了新变化和新问题。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完善发展。但市场经济的盲 17 目性、自发性也给民族关系的发展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我们必须实事求是的予以分析和认识,正确处理矛盾,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节大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意义

党一再强调,我国民族工作所以取得巨大成就,民族问题所以解决的比较成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党和国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有中国特色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新的世纪,将是完成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关键时刻。第三步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也就是民族地区的开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西部地区从一定意义上看是一个民族地区。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49个主要聚居在西部,人口达8000多万。西部土地辽阔,物产丰富、众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总面积61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约64%,而民族自治地方大部分在西部。辽阔土地上,有着众多的物产,有大量的农牧产品,新疆的棉花产量占全国产量的近一半左右,其中长绒棉占全国总产量的95%。

广西藏糖居全国第一位,等等。全国森林资源的60%以上在民族地区,仅云南的高等植物1.6万种,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各种动物,占全 18 国的50%以上。民族地区水利资源蕴藏量占全国的52.5%g矿藏资源也十分丰富,我国所有的有色金属矿种,在民族地区几乎都有分布,而且很多矿藏储量可观。云南的铝铐矿居全国第一位,内蒙古煤炭储量1万亿吨以上。新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使新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石油基地,新疆的镰矿陆全国第一。广西、贵州的铝矿储量大量集中,广西的锡矿居全国第一,青海柴达木盆地的氯化御占全国总储量的97%,内蒙的稀土矿占全国总储量的90%以上,占全世界的80%等等。因此,西部地区资源优势的发挥,尤其转换为经济优势有助于全国地区经济合理布局,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支点和增长点。 所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然为西部开发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大开发的顺利实施。

(二)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社会稳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关系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的命运。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发展证明: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发展,是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民族关系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民族间越是平等友好,团结合作,相互帮助,各类社会问题、矛盾的解决越有基础,否则,就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前苏联、南斯拉夫的教训是极深刻的,正因为它们未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民族矛盾、隔阂加深,最终导致政治危机、动荡,陷人 19 内乱、分裂。

多民族国家,民族问矛盾甚至冲突在所难免,但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民族关系却至关重要。这种关系及其模式,是解决民族矛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危。 (三〉有利于巩固边防

我国陆路边防线长达2〃1万公里,其中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与12个国家接壤。少数民族大都分布于边平地区、边境地区,并有30多个民族跨境而居。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边疆地区团结稳定,边防就能形成钢铁长城。

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协调发展,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措施。不解决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间的差距问题,不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优越性就无法体现,民族问题、矛盾也就缺少解决的基础。所以,加快经济发展,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保证、治本之法。

(二〉正确处理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改革的深化,利益及其格局的调整,尤其社会结构性调整,这些作用于民族关系就使当前民族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活跃、突出。民 20 族方面人民矛盾,突出敏感地表现于利益差别和矛盾上。

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的矛盾,但同时又多是具体利益不一致的矛盾。改革开放引起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观念、心理和行为规范深刻变化,这些常常表现为利益关系的碰撞和调整。利益目叫成为激励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也成为评价社会成效的重要标准;但利益原则有效性越普遍,其局限性也越明显。长远看,改革必然使各族人民利益得到满足、利益格局更合理协调,最终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发展的不平衡性,其受益程度是有差别的。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够深入,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腐败现象滋生等原因,就可能激化矛盾,出现一些乱子。 因而,民族方面入民内部矛盾在当前容易表现出: --矛盾复杂性增强。由于各种经济成分存在,利益主体多元,常常是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生活的各种矛盾交织,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使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更复杂。 --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交织。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对抗或向对抗性转化。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存在,国内外敌对势力勾结,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利用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失误,挑拨离间、兴风作浪。这时,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往往是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交织。因而,这种状况就更容易使民族方面人民矛盾,形式上激化、性质上发生转化。激化或转化的基本条件是:敌对势力利用,促成我们自己工作失误。李鹏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重视、处理得当,就能妥善解决;如果掉以轻 21 心、处理不当,在国内外一定气候作用下,矛盾也可能激化,甚至发生某种对抗,导致社会动荡。" --社会热点问题增多。处理不到位容易诱发矛盾。社会转型、改革深化,使社会热点问题增多。例如,地区差距、下岗职工、环境污染、流动人口、吸毒、黑社会犯罪、拐骗妇女儿童等等热点问题增多。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到位或失当,被敌对势力利用,常引起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使问题更复杂。

--基层组织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削弱,往往积累矛盾。党在当前特别注意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三个代表"从严治党、从严要求干部。但一些地方尤其农牧区、边远地方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极力破坏。一些基层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不到位、做不深做不透,使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积累。

--敌对势力的煽动、破坏,激化矛盾。这集中表现在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对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煽动、破坏和利用上。 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民族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这类矛盾,要善于从战略全局高度把握矛盾的地位,要牢牢把握它与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关系。民族方面的矛盾、乱子,可能会成为一时一地的、影响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应迅速把它消灭于萌芽状态,不让它干扰全局工作。从全局上方寸不能乱,要高度警惕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也要防止"左"的干扰。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生的问题、矛盾一解决,就要把群众的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上来。 22 民族地区同样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注意区分乱子和政治*的关系,要立足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一小撮敌人。正确处理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就要高举维护人民利益、法律尊严、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四面旗臶,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只有这样就会坚持原则,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团结各族群众,处理好复杂民族问题。

正确处理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还要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各级领导于部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如果不克服官僚主义,就会积累民怨、激起民愤,使民族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往往以干群矛盾形式表现,而加深民族隔阂。我们必须坚持"三个代表"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切实关心群众疾苦,切从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出发。我们就能处理好民族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而不会积累、激化矛盾。

(三)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党和国家在长期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制定一整套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它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我们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些政策,才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考察新疆时,指出:"要坚信党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党的民族政策,是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解决民族问题的措施。坚信党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把各族干部的认识和实践统一到党的政策轨道,就会排除"左"的和"右"的干扰,正确处理民族

23 问题。党的民族政策经历了长期实践的考验,是能够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关键在于干部正确把握政策,正确认识客观,全面贯彻执行政策。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民族问题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某些具体的民族政策不适应新的环境,有的个别民族政策难以贯彻的情况也存在。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制定一些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民族政策。这也是当前贯彻民族政策的任务中的一个内容,但是应注意民族策机制、原则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

(四〉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武装各族干部群众

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必须使各族干部群众树立牢固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民族、民族问题,特别是以此来分析、认识今天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变化,正确认识民族的差异与共性关系,正确对待民族利益及其格局的变迁,正确对待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坚持维护统

一、反对分裂。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

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对社会主义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内容,作了精辟的论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的理论基础。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些理论观点,武装自己的头脑。

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关键在于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部是执行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而中、高级干部更是中流砾柱。只有使他们树立了牢固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在政治 24 上保持清醒头脑,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新情况、新发展,他们才能够带领群众去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因此,必须始终不渝地对各族干部尤其领导干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各级党委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各级党校干校更要承担这一任务,纳人自己教学体系。 (五〉坚决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

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必须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具体说就是要克服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克服地方民族主义。这两种形式的民族主义,都不利于民族团结。它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一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应该按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用民主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当然,把民族主义发展到极端形式,那就会走向民族分裂主义,矛盾性质就变为敌我性质的矛盾。因而要对民族主义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我们必须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毛泽东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咱邓小平也指出:"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当前是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

这些论述为我们开展反对民族主义斗争,提供了理论指导。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时期,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一般地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 25 义,同时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当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在一个时期、一个地方、单位,有什么思想倾向,是什么思想倾向突出,要实事求是分析,以利正确开展思想斗争。

大汉族主义思想,是我国历史上汉族剥削阶级推行大民族主义的产物。它主要表现为:否认或者忽视少数民族对祖国的历史贡献,忽视今天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不尊重少数民族有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不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特点、文化特点,在少数民族地区搞一刀切、对少数民族干部不尊重、

办事不同他们商量等。大汉族主义长期沉淀于汉族思想文化之中,影响深远至今残存,因此,我们必须抵制这一思想的侵蚀。

地方民族主义,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剥削阶级利己政策的产物。它主要表现为,把本民族狭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否认中华民族大家庭对本民族文明进步的影响,否定汉族在历史上对民族地区开发建设的作用,盲目排斥民族开放发展,拒绝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先进科技,排斥其他少数民族等等。这种思想在少数民族思想文化中的沉淀也是很深的,也必须反对。

这两种形式的民族主义都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工作,消除其影响,就会极大地增进民族团结。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保障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 26 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更不会有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成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各民族问才实现了平等、空前的团结,相互帮助,共求繁荣。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丢。这从前苏联和东欧的解体、剧变、各族人民所承受的苦难中也得到了证明,要永远记住这一沉痛的教训。

三、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今天的民族关系是对历史上民族关系的继承和变革、发展,今后的民族关系必将是对今日民族关系的继承和发展。它的发展受我国宪法原则规范,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其基本趋势是: 第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将继续沿着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大趋势发展,这将是民族关系的主流。

在这个基本趋势之下,社会主义的一致性更加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选择。所以,各族人民会更加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繁荣。各民族更加高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旗臶,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素质,强化国民意识、民主意识,发扬爱国主 27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也会进一步繁荣,各民族问相互吸收、相互交融,社会主义的一致性更加发展。这必将使各民族的大团结更加巩固、增强。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会极大地增强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社会主义的一致性,也会极大地推动各民族的大团结。而各民族的大团结又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使社会主义更加欣欣向荣。因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一定会实现。

第二,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趋势与民族间一定差距存在的状况,还会在一定阶段存在;各民族间互助合作加强与民族间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内竞争加强并存;中华民族共同意识增强与各民族各自发展意识增强并存。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这一特点更加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自己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这些都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共同发展进步与差距性、互助合作与竞争性、凝聚性与各自发展意识并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在这种过程中获得自己更高层次的发展,这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发展趋势的一个特点。

第六章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般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的多民族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是采取联邦制还是民族区 28 域自治?这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来定。 马克思主义在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上,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国家原则。因为这种国家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为了既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又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地方自治问题曾作过许多深刻的论述。他们指出:"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地方和省区的自治并"不与政治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由人民选举地方自治机关"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列宁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的,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国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十分重视使一切少数民族集中的、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生活等特点的地区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且把它当做"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联邦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是由若干个成员国(如共和国、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对于联邦制,马克思主义在原则上是持反对态度的。因为联邦制是以孤立性和分散性为前提的。各国的实践表明,联邦制对于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令的统一,对于无产阶级团结各族人民进行 29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立建设,对于消除各地区各民族间的孤立、保守和隔阂,都是不利的。列宁指出:"我们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斯大林为此还专门写了一篇《反对联邦制》的文章,集中反映了十月革命前马克思主义者对联邦制的否定态度。

马克思主义虽然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但是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联邦制可以消除民族压迫和民族问互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或者可以由专制主义过渡到民主,由分散分裂过渡到集中统一,无产阶级政党也认为可以采用联邦制。这点,恩格斯在1891年分析联邦制及其对一些国家的作用时,一方面认为它是对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又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它可以成为民主集中制总原则的一个"例外",或者是一种"过渡",是"前进一步"。列宁在1918年根据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实际例子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特别是在苏维埃国家结构的组织下,联邦制往往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不仅如此,他当时还进一步预言联邦制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各国历史的发展完全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对联邦制过渡作用的预言。

二、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性 新中国成立后,在联邦制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有的同志曾有过疑问:为什么俄国在列宁领导下实行了国家联邦制,而中国却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持这种疑问的人,大多数人是对这个问题了解不深或是认识不清。

30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在分析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个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估计到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国之所以采用联邦制,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的。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是一个封建的军事帝国主义国家,它的边疆地区在历史上都是独立的国家。16世纪以后,沙皇政府采用暴力,先后将这些国家征服,有的是100多年前才被征服的。因此,沙俄的民族关系,是帝国主义与殖民地的关系。1917年二月革命后,边疆各民族乘机纷纷独立,成立了许多资产阶级统治的"民族政府"。十月革命时,俄国各民族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清楚地认识到,要解散或取消各民族共和国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承认它们的独立,才能使各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重新联合起来,这才把联邦制作为一种过渡形式肯定下来。十月革命后,为了粉碎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平定国内的反革命叛乱,为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任务,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列宁和俄国党从1919年起,采取了逐步渐进的办法,首先各共和国建立了军事联盟,进而走上经济联盟,最后使各个共和国走上政治联合。1922年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的联邦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告成立。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 31 的道路。毛泽东同志指出,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中国共产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从我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特点出发的,是由我国革命的发展,历史的发展所决定的。

首先,我国自秦汉起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大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共同创造了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尽管历史上长期存在过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之间有过隔阂和纷争,甚至出现过暂时的分裂割据现象,但是集中统一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始终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我国各民族之间蕴藏着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是奠定我国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实衍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其次,由于我国集中统一历史发展的结果,我国各族人民频繁迁徙,相互穿插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和互相交错分布的态势。一方面是汉族居民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有大量的汉族人口居住,甚至有的地方汉族还占多数;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互相插花式聚居。例如新疆有13个主要民族交错聚居:西藏地区虽然以藏族为主,但也有门巴族、珞巴族、汉族、回族等民族杂居。 32 在我国几乎没有完全是某一个民族居住的地方。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县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杂居在一起,现在大约有2000多万少数民族散居在全国各省市的大小城镇和乡村。这种分布状况使我国各民族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构成了我国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的客观条件。

第三,由于长期历史发展的原因,造成了我国汉族人口众多,约占全国人口的92%左右,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而广大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约占全国人口的8%左右,但居住面积却很广大,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而且在他们居住的地区资源较丰富,然而经济、文化的发展普遍落后。这种人口发展、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实现各民族和各地区的优势互补,相互合作,取长补短,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

第四,鸦片战争以后,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族人民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剥削奴役,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尤其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同生死,共命运,团结一致,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在斗争中各族人民进一步发展了固有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整体。这种固有久存,又不断发展的各民族问团结合作的关系,奠定了我国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实政治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33 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国情、民族历史特点和实际出发,创造性地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体系,是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第一,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用以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提出了在多民族统一的大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一般普遍原则",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并没有能够完全实践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将这一理论原则成功地运用到中国,并把它作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这在中国历史和国际共运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民族分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殊国情确定的。"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到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第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它实现了社会主义内容与民族特点的结合和统一,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与民族形式的统一。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理论的具体运用和重 34 大发展。

第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国家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使我们看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一方面,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标志;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它成功地解决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民主与集中、地方与中央、自治与统一的关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的运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也历经了一个历史选择过程。从党的二大到30年代,党的民族纲领主要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这主要是因为党在幼年期,对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还缺少具体的深入了解,难免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的个别词句和苏联模式。当时中国还处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内军阀割据的统治下,占据中央政权的军阀高喊武力统一,分据各地军阀则搞"省自治"或"联省自治"。这使国家面临被瓜分、混战不已、生灵涂炭的局面。党为揭露国内外阶级敌人的阴谋,针锋相对地提出由"人民统一中国"和以"联邦制"建国方案。是为了动员和团结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解放。到30年代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步步加深,各民族人民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而且日本 35 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手法之一,就是策动边疆民族地区反动上层闹分裂。因此,团结各族人民共同抗日提到议事日程。经过遵义会议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确立,党开始成熟起来。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号召全党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开始找到自己正确的道路,明确提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初步形成。以后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回、蒙古族区、县级的自治地方,1947年又在内蒙古地区建立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经过长期探索,终于形成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和政策,历史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

第二节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都要遵守。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36 第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第四,我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接受国家的统一领导。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而制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治制度,它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自治原则的科学性。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表明,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四个方面的完整性,既体现了国家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又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还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

37 第二,自治形式的灵活多样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反映了自治地方的建立及区划问题上的慎重性和自治内容上的全面性,充分体现了它的巨大活力。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域,而且可以分别在不同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建立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因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民族团结,也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三,自治机关的"两重性"。既是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机关,又是行使民族自治权力的机关。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比,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共同性方面,在组织原则上,都遵循宪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都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特殊性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行政权力机关。既是保障自治民族享受和行使自治权利的机构,又是保障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享受民主平等权利,共同繁荣发展的机构。这种特殊性同它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共同性密切结合,互相依存。体现了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自治、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人民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

第四,自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 38 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非常广泛而且实在并可实施。实践证明,自治权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有机内容。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三种类型,即以一个民族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朝鲜延边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等;以一个较大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又包括其他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共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孟连傣族枯族低族自治县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分三级,即相当于省级的自治区,相当于行署级的自治州(盟),相当于县级的自治县(旗)。为区别于我国一般的地方行政单位(省、地区、县),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除注明"自治"二字外,一般都冠以地方名称和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自治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根据宪法和自治法的原则,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的历史情况建立自治地方。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大体上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在解放区的 39 试建;新中国成立后的推行扩建;"*"十年期间停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新建四个阶段。到90年代初期,经过40多年努力,我国建立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结束。当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共有154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盟)30个,自治县(旗〉119个。 (二〉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

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条件,同时也为了保障自治机关内各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并有利于自治机关加强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如下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自治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三)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 40 的职权,是自治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集中体现,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非常广泛, 成为自治法的中心内容;其基本规定主要有:(1〉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2〉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其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决议、决定和指示。(3〉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以及科学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4〉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5〉可以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保护和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7〉可以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地方财政,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8〉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臵、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9〉可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10〉可以根 41 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以及计划生育的办法等,涉及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方方面面。

国家赋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促进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繁荣和维护国家的统一。

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50多年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有利于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它既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又能保障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平等自治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少数民族无权地位,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平等权力,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总方针、总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充分照顾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千差万别的民族特点,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调动各族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本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保障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和共同发展,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正确结合,国家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自治地方以本地区的优势、长处支援国家建设,为实现祖国的"四化"做贡献,正确解决了祖国强盛与民族繁荣的关系。

42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使各少数民族在其自治的地方既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增强了主人翁的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密切了边疆与内地,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党和国家与少数民族息息相关,血肉相连,使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有了可靠的保障。

第三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成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过50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各民族在政治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已建立15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目前,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我国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总起来看,我国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我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的状况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我国各少数民族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起来,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干部,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都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全国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仅56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而且少数民族代表超过其人口应占的比例,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39人,占全国代表总数的14.75%,我国各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政治上和组织上都得到了可靠的保障。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43 50多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了巨大的飞跃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业总产值达4004.3亿元,比1949年增长了75倍。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产业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工业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49年的14.8%上升到1993年的66.3%。这是经济开始向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目前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多民族省份均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能源、交通、通讯等基本设施显著改善。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农牧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70多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1463元。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多数人民群众,基本上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有一部分人已开始进入小康水平。

(三〉民族教育,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旧中华民族地区教育十分落后,绝大多数民族的文盲率在95%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体系。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92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13466所,民族地区普遍建有民族中小学,牧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建立了寄宿制的中小学,在自治州建有民族师范或民族师专,自治区建有综合性大学等大专院校,各地州和一些民族省区还建有一批民族干校。全国建立了12所民族学院,并在一些综合性名牌大学内开设民族班。民族教育体系的形成,为民族自治地方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各类建设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事业日益繁荣兴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各民族人民的文化 44 生活日趋丰富多彩。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就有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1952年

国家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做了进一步规定。1984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民族区域 自治法规正以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原则和立法程序初步形成了 一个颇具特色的体系。这个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公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个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尤其应看到,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各民族政治生活里的一件大事。它表明党和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高度重视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的现代发展。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加到73条。这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为解决 45 其实际问题,对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中对适应西部开发,做出了特殊必要的政策规定,提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规定。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着眼于自治地方在新的形势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和新增的条文多达39处,修改中强调了: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突出了依法办事,按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协调性,在干部配备和使用、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方面都强调了民族关系的协调性。 第四,全面地突出了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内容,在所作的39处条文修改中有33处是有关经济文化发展内容的。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生态环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引资招商、资源开发、扶贫和缩小发展差距等;以及到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语言文字、考古、教学用语等等方面内容强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了修改。

第五,突出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领导和帮助的职责,原自治法第六章标题为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现修改为:"上级国家的职责"将义务变成了责任。 这一修改,为更好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更好地贯彻实施自治法奠定了更现实的基础。

46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同全国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样取得了伟大成就。

新疆和平解放后于1949年底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了新疆省人民政府,从此揭开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崭新一页。从1950年1月开始至1953年12月期间,省人民政府着手进行改造省以下的各级旧政权工作,建立人民城乡基层政权。开展了镇反、剿匪、肃反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全疆实行了普选,选出了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慎重稳妥地进行了民主改革等。

在此基础上,新疆开始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于1952年成立了"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在新疆自下而上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筹建准备工作。到1954年,新疆先后建立了27个不同级别的自治地方,包括专署级自治地方、县级自治地方以及县级以下区乡级自治地方。后经中央批准调整成立了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16个民族乡。即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焉香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以及伊宁县榆群翁回族乡、霍城县伊车夏善锡伯族乡等16个民族乡。 新疆各级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经过反复协商和认真准备,新疆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了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报告。195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 47 议案,决定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至此除乌兹别克、塔塔尔、俄罗斯、满、达斡尔族外,其他的各主要少数民族都建立了自治地方,新疆各少数民族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首先,少数民族在政治上获得了当家做主的平等权利。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000多人发展到31.3万人,占全区干部总人数的48.9%。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60人发展到1999年的22.2万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都保持了超过其人口所占比例的代表人数。从自治区主席到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民族乡乡长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这一大批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新疆各条战践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次,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过50年的建设和发展,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999年自治区国内生产总产值达1168.55亿元,农业总产值达到461.15亿元,比1978年增长4.5倍,工业总产值达802亿元,比1978年增长8.2倍。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65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74.23倍。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7年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504元,比1980年增长6.5倍,1997年全区职工人均货币工资收入5987元,比1980年增长9.8倍。全区

48 居民实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全区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一部分居民生活正在向小康水平过渡。

再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全区仅有3所高等院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79所,小学2014所,在校学生总计为42.52万人,至2000年全区普通高校已发展到20所,本科院校12所,专科学校8所,普通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比1995年增加了65.9万人。自治区的科技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全区有各类科技人员44万人,比1978年增长4.2倍,累计取得重大价值科技成果5398项,其中一大批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的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医疗卫生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1955年相比较,1994年全区卫生机构发展到了3907个,增长9.4倍;病床7.25万张,增长11.1倍;医生3.87万人,增长28.6倍。自治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以上成就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巨大威力;同时也证明,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新疆实际。

二、新时期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总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史时期。1982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1984年又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法制化建设迈进。党确定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加强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总原则。

49 1980年,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受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7年10月13日,邓小平同志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时,讲到:"走自己的路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失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并申述:"又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主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同志从我国社会制度的优势,从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等方面论述了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决策意义。这是我们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 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明确强调:"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明: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些论述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总原则。到党的十四大对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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