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国司法权力

2020-03-01 20:01: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中国“司法独立”之我见

文/政法学院08行政管理 0811030092 范海根

摘要:建立一个能够普遍适用能为大众接受和遵守的法律系统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而一个健全公正的司法系统则是维护法律系统公正的最终裁决者。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①

关键词:司法 公正性 独立 权力监督 政党制衡

引言: 以1978年的改革开放为起点,中国开始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了当代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国开始了从农业的、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②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二、我国民主政权系统

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转型的主体在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社会争端的审判底是社会结构,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线,是维护社会公正的终局手段。我国自古以来,变,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并就没有民主自由的土壤,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统且在经历的改革开放的巨变之后,中国俨然在经治已根深蒂固,使得民众的“公民意识”仍旧处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工于较初级的状态,用臣民惯性去服从、适应却显业生产在调整和改革中蓬勃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得更加理所应当。二十世纪以来以原子能技术、推进,城乡币场繁荣兴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 ,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为代表,还包括人2008年底我国GDP 世界第三 ,2006年2月,工合成材料、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高新技术中国外汇储备达到8536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引发了世界经济的新一轮扩张,间而引发的民主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大国等等。 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国,即第三波浪潮。③

的确,而今的中国在综合国力及世界影响力面对民众日益进步的民主化思想以及外来方面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的民主化压力,中国司法制度也采取了世界民主高速发展是以环境的极大破坏、牺牲弱势群体的的普遍模式—分权,后经过系列改进,也就是现利益、高耗能高消耗等为代价的,并且在经济发阶段我们看到的政权模式—立法、司法独立。立展取得如此显著成就的同时,我们却始终未能看法权属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属法院、行政权属到我国政治体制变革的到来,而这也意味着长久政府。但是通过进一步的观察,我们发现,其实以来沿袭的政治体制将继续服务于已经深刻变所谓的分权是只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中国的政化了的经济基础。如此,也就渐渐积蓄了许多的治权力仍旧高度集中,所谓的民主变革只是开个潜在的社会矛盾,但是,在我国经济仍旧保持高民众的一张空头支票。立法权与司法权很大程度速发展的要求下,此种矛盾也将被忽略甚至被压上受行政权的限制,而三权当中,只有政府行政制。而这一点在司法体制反映的尤为典型。 权无所限制。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三、我国的司法公正难以保证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在世界民众发展趋势与民众自身民主化意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识的双重推动下,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向前迈进了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一大步。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开始慢慢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转型并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逐步进入法制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化方向。但是从民众的思维意识中仍未退却“臣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民”因素,加之司法系统本身的运作方式不合理、则。”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以及其存在与发展受制约性,我国的司法公正仍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旧难以实现。

而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司法公正性难以实现的根源便是我国的司法不独立。

四、为何司法不独立

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原因,我国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我们所说的当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一种特殊样式的司法独立。其具体表现在:其一,系组织独立而非官员独立。从法理上看,司法独立固然包含在外部意义上的组织独立,但其核心内容,是以司法官员为权利义务承受对象的个体性独立。从根本上来讲,在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独立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因为只有法官独立,才能帮助和制约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

然而,在一定条件下,强调法院独立而不强调法官独立也不能说没有现实的合理性。在我国情况下,根本上由大的体制背景所决定,而且与法官的\"工匠化\"、总体素质不高、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弱等状况相对适应。可见,法院不独立的现状乃是环境使然。其二,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因为我们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但是在实质的权力关系上,所有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上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的某种独立性,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这也突出显示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畸形态势。其三,有限独立而非充分独立。因为对司法机关具有上位关系的权力实体可能利用直接指导、人事任免、经济控制等权力来通过司法机关贯彻其意志,尤其在那些重大、敏感的刑、民案件中。

除了这种体制性的制约,我国当前的司法独立还受到其他几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司法的体制造成的障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的方式和程度虽然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且目前看也有弱化趋势,但毕竟与法院形成一种监督上的上位与下位关系。二是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法院经费受政府的制约,甚至陷入乞讨”的尴尬。

三是法官资质与身份保障不够。虽然近有法官法的颁布以提高法官素质,但总的看,由于法官与一般公务员无明显区别,进入标准不高,资质要求不严,大量法官无论就其业务能力还是就其精神都难以做到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独立并由此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较为突出。比如:地方保护主义,法院成为实现地方利益的工具;.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掌权人物遇到一些利益问题时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于法不顾,直接干预司法或施加压力要贯彻其意志;.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由于缺乏独立的能力和品格,司法官员可能因利诱腐蚀而出卖司法权。

五、权力制衡下的司法独立

正如上述所说,在实质的权力关系上,所有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受制于行政权与党的领导的司法在夹缝中很难求得一片公平公正的领域。

笔者认为,唯有党的权力退出对于司法系统限制,还司法以财政独立、权力独立、运作独立,清除司法体制诟病,保证司法公正推动我国政权构建民主化发展。④以赵作海案为例: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两年后,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十二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本应由司法系统独立完成的民事案件,却在党的政法委的干预下被迫结案,而笔者认为这也

是权力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

其实一党执政并不是权力腐败的理由。以威权体制的典型典型代表新加坡为例,人民行动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是由历次大选即国会选举确认的,具有宪制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上世纪60年代中期,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的格局定型。在此后的连续四届大选中,其得票率保持在70%左右,且囊括了全部议席。进入80年代后,新加坡法律承认反对党的合法地位,允许反对党进入国会。人民行动党的执政地位不仅有法律保障,也是为历次大选结果所确认的。这种在秩序范围内依法获取的执政地位,深得广大民众和各派政治力量的认同。⑤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新加坡同样是一党独大,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地位及其相似,但是同样地处亚洲同样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新加坡却在长期的一党独大的情况下避免了严重的权力腐败,并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六、新加坡威权体制带给我们的启示

新加坡多党并存的政党制度,给予了非执政党生存的空间,满足了民众要求对执政党的权力有所监督的愿望。国会的非执政党议员使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有了宣泄的渠道,有助于减轻对执政党的怨气,避免了因对政府某一具体政策的不满引发的感情因素转化为不支持执政党的理性因素。非执政党以弱势群体代言人的面目出现,从而督促执政党照顾社会底层民众的利益。执政党也从非执政党的政见和民众对非执政党的支持中了解民情,调整政策,获益匪浅。

同时,非执党扮演着执政党监督者的角色,特别是公共政策的监督。非执党的存在使人民行

动党更加谨慎地执政,更注意自我约束,更注重

全面照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又反过来巩固了人民行动党的执政地位。 ⑥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试着放宽对于非执政党的限制,使其成为对执政党权力监督、参政议政、甚至是权力制衡的良好渠道。同时放宽对于民间组织的限制,在合法的基础上、培育与扶持民间各类组织的发展,使其成为民众利益诉求的良好渠道,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民众对于社会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能使政府听到各方声音,在多方的利益博弈中完成决策的制定,再者,这也是提高执政党自律意识,保持政党活力,鞭策执政党励精图治,以最好的政绩去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委任的有力手段。

七、总结

我国现阶段包括司法在内的政权体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要实现司法独立,绝不是单单依靠某个组织或机构就能够完成的。唯有重构权力体系,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真正完成分权—制衡。而整个过程中,执政党扮演的角色将是至关重要甚至决定全局的,唯有执政党认清自我行使,摆正心态,深刻挖掘我国社会体制的矛盾并寻求变革。

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民主化不断发展与进步以及社会变革的需要,未来的司法独立并不远,未来的民主并不远。 每个国家所创立的司法体系都将有自己的特色,但有些原则是超越国家界线的。强大、独立的司法体系所具有的重要性就是这样一项原则。尽管认同司法独立对维护法治的重要性并不难,但将这些理念付诸于实践却是一个艰巨得多的任务。V

参考文献:① 马均—《浅论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2001(1531):14。②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1-10-09。③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200233)上海三联书屋。④蒋德海—《权力体制的监督》;2002(2):27⑤山西大学学术期刊;2001(24):12。

⑥卢先福。当前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200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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