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2020-03-03 14:20: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企业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三条 本企业的办公用车统一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四条 企业各部门、片区用车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公司相关人员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五条 公司部门、片区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六条 若多个部门、片区同时申请用车,行政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员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交公司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审核,报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企业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统一由行政办公室管理。原则上企业(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驾车人与相应牌号车辆固定对位,专人专驾专车。

第八条 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办公室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三章 驾驶人纪律

第九条 日常行为管理

(一)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驾车。

(二)为体现企业(公司)形象,驾驶人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三)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四)未经相关领导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

(五)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之后,由本部门、片区主管、行政办公室主管、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六)驾驶人应爱护车辆,每天抽出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随时保证车辆整洁,停放整齐。

(七)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严禁酒后开车。若因酒后开车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由事故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九)驾驶人对行政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十)驾驶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办公室有关人员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十一)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十二)驾驶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检修。

(十三)驾驶人应安全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

(十四)非专职驾驶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专职驾驶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报告。

第十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500元或辞退处理

(一)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二)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三)车辆排队候客时擅离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四)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五)擅离工作岗位。

(六)填《车辆行驶记录表》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车辆行驶记录表》。

(七)下班不交车钥匙及相关证件。

(八)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九)服务态度不好,影响企业(公司)声誉。

(十)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十一条 奖励与违规及事故处理

(一)专职驾驶人全月无违纪违章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150元安全行车奖。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责任事故时,由驾驶人或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⒈无照驾驶。 ⒉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⒊违反交通法规。

(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部分由驾驶人与企业(公司)共同协商承担经济损失。

(四)私用车辆时若发生车辆损坏事故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额后其差额部分由驾驶人与企业(公司)协商后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安排办理。

第十三条 驾驶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领导报告,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及时修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人填写《维修项目单》,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审查后,与驾驶人协商制订修理计划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对维修厂换下来的材料(部件),驾驶人应带回企业(公司)行政办公室进行核检,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五条 企业(公司)的车辆须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十六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人可自行安排,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无乘员时,及时电告)。对维修车辆,在出厂前,车辆驾驶人应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维修项目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20%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20%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九条 驾驶人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凡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公司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还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行驶8000公里,必须进行“一保三清”工作;行驶30000公里的,必须进行一次二保。

第十七条 维修费在300元以下的,由相关人员报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总经理批准;300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人应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每季度由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驾驶人要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作出解释;超过10%的,要报行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并书面说明理由;超过20%的,报行政办公室主任并由其组织人员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私车公用过程中出现的油料及维修费,依据相关凭证,报行政办公室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二条 废止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附则 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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