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20-03-03 03:59: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活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充分体现德才兼备、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充分发挥干部这一关键因素的积极作用,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快速、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列入干部管理的人员包括:市局任命的支局长(班长)、公司经理、分局局长(副局长)、部门主任(副主任)及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干部选任

第三条:干部选任通过组织提名、民主推荐、竞聘上岗等各种形式,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干部选任机制。

第四条:干部选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以局为家。具备拟任岗位的基本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年轻者优先选任。

第五条:干部选任的基本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自愿申请,并经局党委审查,具备基本条件者,可列入考核对象。经考核或竞聘程序确定为拟任的人员,由党委组织考核并公示。 第六条:经党委考核的拟任人员一般公示五天,无异议者由局党委行文任命。公示期间有署名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局党委在七天内审查,并做出结论,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选任资格。举报失实的,除按程序任命外,党组织负责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干部选任实行试用期制度。机关部门主任、公司经理试用期为一年;部门副主任、支局长(班长)试用期为半年;其他人员为三个月。试用期内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本人申请辞职,也可由组织做出调整。

第八条:干部任用期限与局长任期相同,期满重新选任。上级局有特殊要求时,按上级局精神办理。

第三章 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干部日常管理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干部档案和具体事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干部管理实行功过积累制、谈话诫勉制、黄牌警告制。功过积累制就是要将干部的工作业绩、重大贡献、过错责任及民主测评情况记录在案,每年由局党委予以综合评价;谈话诫勉制就是对于公司经理以上的干部由局领导每年至少谈话一次,点评功过成败,指导干部工作;黄牌警告制是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不负责的干部提出限期改进工作警告,如到期仍无改进者,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十一条:对干部要实行定位培养和定向培养制度。定位培养就是对特别适合某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创造条件使其大展才华,多做贡献;定向培养就是根据干部自身能力、表现和发展潜力,有意识地向某个方向培养或列入局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十二条:在干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对综合能力较强的干部实行轮岗,培养干部独当一面或独当全面的能力。

第十三条:干部要认真遵守干部守则,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干部日常工作情况、言谈举止及八小时以外道德操守有所掌握,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依法依纪查处。对于言行不检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要督促改正。

第四章 干部考核

第十四条:干部的考核分为两种,第一种为适应性考核,即由党委组织对任职资格(任职能力)的复查。第二种为岗位责任制(包括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对干部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干部适应性考核必须与职工民主评议相结合。职工民主测评结果要量化成满意程度系数,与其它定量指标综合计算。

第十六条:对干部违法违纪的考核除依据相关法纪规定处理外,其结果要与干部任职挂钩,该免的免,该撤的撤,不能以罚代之,以处分代之。 第十七条:对于干部考核结果要向全局职工公开。

第十八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通报表彰、特殊奖励。年终要评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本局要建立二级后备干部队伍。即选择三至五名优秀的年轻干部做为局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选择十至十五名年轻干部和骨干作为梯队骨干培养和使用。后备干部和梯队骨干实行年度考评,不适应的要剔除名单。

第六章 干部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干部岗位实行“干部岗位目录及责任制”办法。对于行政领导岗位设置,一般根据行政机构变化情况确定。行政管理和机关重点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一般不予变化,确需随机构调整而调整的,岗位责任要完整移交。

第二十一条:干部任职发生变化的,由主管局领导主持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具体管理事项、岗位责任、相关政策、管理对象情况及本部门或本单位下步工作。

第二十二条:干部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全局干部岗位选任条件、责任要求、基本工作标准,以及对于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干部管理部门要对干部岗位任职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出基础标准。干部在试用期满时,必须具备岗位任职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七章 干部培训

第二十四条:局每年要对干部继续教育制定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安排干部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或挂职交流学习。

第二十五条:对于干部在业务经营、专业管理、企业管理等领域有较突出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在省以上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文章、受省以上奖励表彰的,予以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在局党委。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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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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