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0-03-03 12:16: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厂环境保护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积极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 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硬件保障、监管保证”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当生产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必须立即停产处理。防止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厂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凡厂所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承担起管辖范围的污染防治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厂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其他厂领导,选煤科,安监科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主要部门和车间兼职环保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环境保护领导工作,研究决策厂重大环保问题及环保事故处理,对全厂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每年环保领导小组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如遇重大环境问题,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八条 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选煤科,选煤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职环保员负责全厂日常环保工作。

第九条 选煤科负责人及专职环保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组织对本厂污染源进行监测、收集数据,建立企业环境保护档案,按期填报环境统计报表,分析情况,总结经验。

3.负责全厂环保统计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4.检查各项环保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设施使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车间采取措施、完成指标。

5.参与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环评、设计、审查工作。

6.专职环保员每天对工厂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总排水口、电厂废气是否达标排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主要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兼职环保人员职责 1.石板厂环保管理主要部门(车间):发电科、发电车间、电检车间、洗煤车间、营销科、多经公司、水电车间、运输车间、河市转运站。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辖区内环保设施管理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兼职环保人员要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责,完善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治污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3.建立健全所辖区域环境保护设施及与环保有关的生产设施的检修、运行、操作规程。将本单位环保管理纳入正常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4.环保设施、设备(除尘器、贮灰场防尘系统、脱硫设施、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事故池、外排水系统、沉淀池等)应正常运行,如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及选煤科。

5.兼职环保员每天对辖区内的重要环保设备、设施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当天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环保巡查记录。

第三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车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废气(电厂烟气)、废水(酸、碱、油、洗煤废水、水厂排污水、电厂定排废水、冲灰水、工业厂区卫生废水)、固废(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建筑及生活垃圾)、噪音、放射源辐射、危险化学物品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脱硫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程,认真监视污染物排放指标,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当班值长及发电车间当班值班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当班值长接到脱硫岗位人员汇报及时安排相关车间处理,处理不了的报告发电系统当天值班领导和发电科,同时作好记录。发电科接到值长室报告要及时到场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 发电厂锅炉启、停、压火,环保相关设备设施的计划性检修等,发电科要提前将书面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核盖章后送选煤科,选煤科及时将报告交市、区环保局。

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折算值)超标,发电科要及时将书面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核盖章后送选煤科,选煤科及时将报告交市、区环保局。

第十四条 电检车间要加强静电除尘器和脱硫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记录清楚齐全。发电车间值班管理人员交接班记录应有当日污染物排放情况说明,当日值班管理人员接班要查看上一班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好生产现场,确保治污设施运转正常,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五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汇报、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库存。

第十六条 电厂定排废水、工业厂区卫生废水必须通过管网进入洗煤系统事故池进行回收,杜绝通过重介主厂房前面水沟的泄洪闸板进入主涵洞外排。任何情况下发电车间和洗煤车间都不允许向外排放工业废水,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洗煤系统循环水过多,洗煤车间只能通过沉淀塔外排真正合格的清水,禁止事故池循环水池跑溢流。

第十八条 煤泥水系统出现故障或承受能力不足时,不应冲洗厂区公路。特殊情况,在征得选煤科或分管厂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九条 外排水沟区域责任单位(洗煤车间、发电车间、水电车间、多经公司、营销科、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河市转运站等)要定期清理责任区域外排水沟内的淤泥以及杂物,确保外排水不被污染。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外排水沟及附近冲洗车辆及其他东西,避免造成污水外排。

第二十一条 下大暴雨时,立即启动《石板厂“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建筑及生活垃圾等固废堆放在指定的场地,并有防止固废外移的设施。

灰渣场内作业必须开启喷淋降尘设施,降尘设施故障应立即修复。装载精煤、中煤、燃煤、矸石、灰渣的车辆出厂前必须搭盖篷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不按规定倾倒和堆放固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发电车间要对转至灰渣场的灰及时用水进行喷洒,多经公司铲车驾驶员装载灰渣时应开启喷淋降尘水,严禁未开喷淋水直接装车。

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矸石、煤泥、灰渣的车辆要有防止所运物品散落和扬尘设施,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落地的煤矸石、煤泥、灰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在本辖区出现环境污染事故,部门或车间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修车间要检修维护好设备的消音设施,运行车间要使用好隔音玻璃门、窗等消音设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石板选煤发电厂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石板选煤发电厂关于放射源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放射源的屏蔽设施、安全隔离设施以及放射源警示牌必须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条 放射源视频摄像头必须正对放射源,严禁移开。

第二十九条 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离放射源1米以上,工作人员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条 距离放射源2米以内不许进行电焊,如果必须电焊,应当暂时将放射源关闭。

第三十一条 检修放射源仪器时,要对放射源周围1米内进行辐射剂量测试,确认在安全辐射剂量范围之内,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放射源暂时不用时,必须存放在材料科的专用库房内的特制铁箱里,并上双锁,钥匙分别由材料科和选煤科的专人保管,而且放射源在拆除、厂内运输以及入库过程中,经手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同时要有环保人员参加监督,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厂向环保部门申请签发《环境保护准许投产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购买、保管、领用以及处置按《石板选煤发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四章 环境监测

第三十五条 选煤科负责对各单位排放的“三废”进行监督,并负责对造成污染的总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 选煤科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规定的各项监测项目进行定期监测。

第三十七条 发电车间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编制环境月报、季报,上报选煤科,由选煤科报送市、区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凡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厂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纳入各单位的月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工作监管,及时汇报处理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否则将处罚50~100元/次。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但未造成环境污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损坏环保设施,或因工作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环保设施毁坏、丢失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并责令恢复原样。

第四十二条 电厂治污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烟气超标排放,而又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50~5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三条 电厂锅炉停炉检修,发电科必须提前打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停炉,在停炉1小时内电话通知选煤科人员,并短信说明停炉原因及检修时间,及时补停炉报告。否则考核发电科50 ~100元。

第四十四条 电厂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值)超标即算污染物浓度排放超标。考核50元/次(发电科负落实责任车间或岗位,特殊情况发电科需请示分管领导)。造成污染事故,被环保局处罚,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五条 通过沉淀塔外排不合格的再生水,对洗煤车间值班管理人员、当班工段长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事故池循环水池跑溢流造成煤泥水外排,对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对洗煤车间当天值班管理人员处罚50~1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七条 未经相关部门或领导同意,擅自打开重介主厂房前面水沟的闸板泄洪造成污水外排,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10~15%。

第四十八条 厂内部循环管网(沟渠)堵塞或破损,相关责任单位未及时处理造成污水外排,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对于积极防治污染、有效开展综合利用或避免重大污染事故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厂环保领导小组审议后,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石板选煤发电厂。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板总[2009]91号作废。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工厂其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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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煤发电厂学习考察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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