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奖惩制度

2020-03-02 21:57: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校学生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树立以行为规范为准则,公道功劳为基础,违纪犯规为依据的赏罚标准。谁立功,谁受赏;谁违纪,谁受罚。

第三条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奖优罚劣,从严治校。即用奖励的方法,激励斗志,树立正气,引人向上;又采取惩治的手段,鞭策落后,推人向上。

第四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条款处分。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学校鼓励在学习、工作、技能、文体和精神文明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凡符合本制度者,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有关奖励的决定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评比条件 A、三好学生及评比条件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平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的威信,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或优秀等级。

2、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各科成绩优良,期末总分平均成绩85分以上,技能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4、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完成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乐意为学校、班级和同学做好事。

5、带头严守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良倾向敢说敢管。

B、优秀学生干部(干事)及评比条件

1、在校团委和学生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干事)。

2、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忠实肯干,无私为同学服务。

3、在同学中处处以身作则,时时模范带头,并有一定的威信。

4、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或优秀等级,学习成绩良好,体育达标。 优秀学生干部(干事)由政教处、团委建立学生干部(干事)档案,根据学生干部(干事)思想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由学校统一评选。

C、单项积极分子及评比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期总评成绩在全班前五名或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可评为学习积极分子。

2、工作认真,劳动积极,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能积极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任务,可评为工作积极分子(除参加学校评比的优秀学生干部外的其他班干部均列入此项评比)。

3、热爱专业,精通技术,在操作比赛、等级考核或技能大会操中成绩突出,可评为技能积极分子。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名次者,可评为文体积极分子。

5、能乐意为同学做好事,见义勇为,模范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对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学校荣誉的行为进行劝阻,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操行成绩在95分以上,可评为遵纪守法标兵。

6、模范遵守《住校生管理细则》,担任正、副寝室长,能严格管理寝室,在校文明寝室竞赛中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寝室长。

7、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现突出或在有关比赛中获奖,可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学习、工作、技能、文体、遵纪守法标兵等单项积极分子,学期末各班每项推荐1-2名,报学校审批,优秀寝室长、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两项由学校根据工作实绩,统一评选。

第七条

凡有旷课现象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操行成绩在70分以下或良好等级以下者,均不能参加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先进的评比。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干事)的评比。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干事)、单项积极分子获奖者,应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九条

坚持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和必要的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度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采取“登记、扣分、曝光、教育、培训”的方法,正面引导,强化训练。

第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别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拒绝、阻碍、不服从教师、学生干部或值周班管理,影响甚至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1、参与围观、起哄,故意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打群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持械打人或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敲诈他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进入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溜冰场、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或者擅自留宿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违反,给予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抽烟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因吸烟造成后果,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同学之间不能正常相处,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课间休息不文明,大声起哄,屡教不改者。

2、窜班级、窜楼层、窜寝室多次并屡教不改者。

3、不佩戴胸卡或佩戴他人胸卡,屡教不改者。

4、长发或佩戴首饰,屡教不改者。

5、携带、使用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者。

6、酗酒或酒后闹事者。

7、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

8、在二楼以上楼层进行有危险性动作的行为者。

9、违反教学实习安全的行为者。

10、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者。

11、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其他任何物品的。

12、玩弄、私接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村规民约、践踏庄稼、偷窃农作物,按当地村规民约处理外,学校通知家长来校赔偿经济损失,付清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外出游泳,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发现,通知家长,签订学生人身安全保证书,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看电影、录像或走亲访友,自修课作旷课论处,如就寝时仍未回校,视情节轻重,撤销住校生资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政教处同意,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窜入他人寝室,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次留宿外来人员或窜入他人寝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撤销住校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1、考试作弊。

2、故意损坏校园环境卫生,故意向教室外乱丢垃圾、纸屑、粉笔头等,用脚踢门、踢墙壁、用生活废水乱泼他人并屡教不改。

3、故意损坏校园内的花草、树木。

4、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并屡教不改。

5、未履行值日、值周职责,逃避公益劳动。

6、违章骑车或屡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

7、故意涂改、伪造三项竞赛和文明寝室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课时或实际课时计算。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旷课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累计达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达12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42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3、有较严重后果者。

4、屡教不改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的处分,由学区或政教处根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区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政教处报校长室决定。

2、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经校长室决定后,报请市教体局批准。

3、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并通知家长,对记过及以上处分将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符合《违纪学生处分降级和处分撤销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经本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报学区、政教处或学校批准,可以降级或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共青团员,校团委按团章规定,同时进行团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制度没有例举的好人好事和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制度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奖惩。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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