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2020-03-02 07:47: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塔里木油田公司 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维护塔里木油田的利益,保障塔里木油田生产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处理、复查及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对入库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塔里木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采购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对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油田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责实施,并将整改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

第六条

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油田化学剂产品不合格依据塔油发[2006]41号文件《油田化学剂不合格品等级判定准则及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

(一)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

(二)执行己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

(三)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

(四)要求办理塔里木油田产品质量认可证而没有办理质量认可证的产品;

(五)伪造或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

(六)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

第四章 整改与复查

第八条 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应尽快通知产品供货方,供货方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上报给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若对不合格品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由产品生产单位向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查检验。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供货方可向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样品用原备样。

第十二条

产品质检机构在接到质量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复查检验的证明后,应按有关程序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并将复检结果送油田质量管理部门和供货单位(委托方)。

第十三条

油田公司将油田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的复检结果在《质量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复检合格后,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半年内禁止采购和使用。

第五章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或A类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或供货单位,各单位接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应立即封存同厂家、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这种产品,暂停使用、采购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尚未使用的不合格产品,由使用单位和物资采购部门在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换货或退货。 换货后的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现场。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已给油田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规定向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进行经济索赔,并将索赔结果书面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采购产品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由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一)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提出取消电子商务采购准入资格的产品。

(二)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产品。

(三)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中,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不合格产品供货方拒绝整改,且不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意见的。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勘探生产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塔里木油田公司将根据《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采购产品在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时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时,由油田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停止半年采购的处理意见,油田任何单位在半年内严禁采购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急用料在使用前。采购部门应立即通知质检机构进行取样或留样送质检机构,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对未使用的应全部退货,同时半年内严禁采购该企业的该产品,今后再不能以急用料的形式采购该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塔里木油田公司对抽查和入库检验不合格产品以《质量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假冒伪劣”行为,并损坏了油田利益,给油田带来了损失,情节严重者,油田将取消该企业在油田的全部服务,驱逐出油田市场。

第六章 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对油田采购和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底作为该单位质量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将不合格品记录纳入供应商业绩档案,作为供应商资质审核及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塔石化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制度

产品质量不合格检讨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混凝土不合格处理

采购产品质量索赔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报告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焊缝不合格处理方案

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

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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