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考评细则

2020-03-01 16:14: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5年度信访工作考评细则

一、考评范围

市直部门、省直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信访工作考评分值为2分,实行减分制。

(一)信访基础工作(0.5分)

1、信访工作制度建设(0.3分)。认真贯彻学习《信访条例》和新出台的信访政策和规定(0.05分);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支持保障机制(0.03分);设立信访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0.06分);规范信访工作流程(0.05);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0.1分);制定本单位年度信访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总结年度信访工作(0.06分)。

2、信访源头预防工作(0.5分)。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信访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未开展的不得分;因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的,集体访每批次扣0.03分,单人访每件次扣0.01分;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分0.05分;处置不力在全市或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直接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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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访隐患排查稳控工作(0.15分)。按市信访局要求在每 个季度和国家、省重要会事、敏感时期、重要节日之前,认真开展信访隐患排查稳控化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排查稳控化解情况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每少报一次扣0.03分,迟报一次扣0.01分;排查出来的信访隐患化解率要达到8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03分;因漏排发生越级访的每件次扣0.05分;扣完为止。

(二)信访接待、调处及答复工作(0.3分)

1、接到市信访局通知,事涉单位信访工作人员需在30分钟内到达上访地点做接待、调处、劝返等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工作的每次扣0.02分;落实领导接访制度,集体访超过20人以上的,事涉部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到上访地点做接待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工作的每次扣0.05分。

2、信访事项所属的事涉部门,未按时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单的每件次扣0.01分;未按时出具答复意见或答复意见不规范不能进入复查程序的每件次扣0.02分;送达回证、佐证材料和相关汇报材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0.01分。

3、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有效初信和未反馈落实情况的,单访每次扣0.02分,集体访每次扣0.05分。

(三)来信、网上投诉工作(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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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以上信访机构登记、转送和交办的来信、网上投诉信访事项,事涉单位未按期及时受理的每件次扣0.05分;转交办的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出具答复意见、送达回证、佐证材料、结案报告和相关汇报处理卷宗的每件次扣0.1分;迟报每件次扣0.05分,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0.15分。

2、市级以上信访机构登记、转送和交办的来信、网上投诉信访事项,事涉单位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每低于全市综合平均值一个百分点扣0.02分。

(四)转办、交办、督查、督办案件的办案工作(0.2分)

1、对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出具答复意见、送达回证、佐证材料、结案报告和相关汇报处理卷宗的,每件次扣0.03分;迟报每件次扣0.01分。

2、因事实不清、适用政策法规不当、处理意见不妥、佐证材料不足等原因被退回重新办理的每件次扣0.03分;因处理失当、解决问题不到位或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导致信访人越级访、重复访的每件次扣0.05分。

3、对上级要结果的转交办案件、市领导接访案件、专项监督检查的案件、进京(重复)和非正常访等信访案件,要逐件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少包案一件扣0.03分。

4、省、市级确定的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时限落实的每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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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分。

5、认真落实市有关信访工作决策和信访会议精神,未落实的每次扣0.02分;不落实督查意见的每次扣0.02分;按规定时限办理市信访局督办的信访事项和信访积案,未得到妥善处理和化解的每件扣0.05分,超期未办理的每件加扣0.03分;上述各项扣完为止。

(五) 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终结工作 (0.15分)

1、白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部门代拟稿的每件次扣0.03分。复查、复核和备案审核退回,未按规定时限重新出具意见的,每件扣0.02分;佐证材料不足的每件次扣0.02分。

2、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不规范的,每件扣0.02分。

3、信访三级终结意见未得到落实的,每件扣0.03分。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0.15分)

1、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

2、对省、市确定的信访重点和专项工作监督检查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件次扣0.05分。

3、经市信访局监察室介入进行监督检查的信访案件,每件扣0.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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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赴省访处置(0.2分)

1、发生赴省集体访事先未报告的,每次扣0.05分。

2、赴省集体访20人以上的,事涉部门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工作的,每次扣0.06分。

3、赴省集体访50人以上的,事涉部门主要领导未及时跟踪做劝返、清理、接回工作,每次扣0.1分;发生5人以上滞留的,每批次扣0.05分,每延长一天扣0.02分。

(八)进京访处置(0.3分)

1、国家重要会事、敏感时期、重要节日前,进京访易发生的事涉部门应按要求安排分管领导和信访人员进京工作,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0.05分;凡发生进京访的事涉部门未进京工作的,每次扣0.1分。

2、发生进京集体访5人以上的,事涉部门分管领导未亲自进京工作的,每次扣0.2分;20人以上的,事涉部门主要领导未亲自进京工作的每次扣0.3分。

3、服从国家及省组织的进京访统一调度工作。事涉部门未按要求进行全劝返、清理、接回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每超1天扣0.05分。全年回流累计不得超过3次,每超1次扣0.1分。

4、凡是进京访反映的问题,事涉部门要落实有关领导包案处理,未包案的1件扣0.1分,当年内发生进京重复访的每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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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0.2分。

5、凡是进京访反映的信访问题,自上访人进京上访之日起,一个月内件件上报结案报告和相关汇报处理卷宗等佐证材料的,没少报一件扣0.2分。

6、每发生1人次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扣0.2分,以通报为准,上述各项扣完为止。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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