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

2020-03-02 23:34: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州省盘县《公安消防大队文职人员招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安消防大队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队伍稳定,结合XX实际,制定了《县公安消防大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文职队伍的建设。

《规定》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等制定。

第一条 征招、培训与聘用

文职人员招聘由大队提出计划后报县社会事务局审批,由县社会事务局统一通过当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招聘。要求招聘文职人员要符合基本条件,文职人员上岗前由县社会事务局和消防大队组织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集中培训为1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统一安排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经考核合格,表现优秀的可直接续签合同。

第二条 组织教育与管理

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消防大队负责。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由文职人员本人申请,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为中共党员。文职人员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有关纪律,杜绝“一机两用”,违规者一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因私事请假,确需请假的,由大队领导审批,1日以上请假清单每年报县社会事务局备案,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

第三条 等级和待遇

合同期内,文职人员的“五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消防大队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文职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文职人员的年休假、婚假、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一般不应安排文职人员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文职人员在双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午夜的,应给予文职人员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加班费。

第四条 奖励与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项目,分岗位能手、优秀文职人员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文职人员的奖励比例,岗位能手和优秀文职人员奖励的人数全年控制在总人数的30%以内,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文职人员违反部队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与日常量化考评挂钩。处分应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大队部党支部提出意见,大队党委研究决定;文职人员需辞退的由消防大队提出意见,报县社会事务局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及本人。

第五条 用工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文职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本人申请、消防大队同意、县社会事务局考核合格后,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否则用工关系即行终止。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要给予解除与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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