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版]

2020-03-03 10:34: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近日,陕西韩城矿务局作出《韩城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

《规定》要求,局级领导每月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副总)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副总)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局级领导(副总)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为:(1)检查落实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2)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3)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4)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5)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或设备缺陷情况;(6)检查安全设施完好状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规定》要求,矿级领导干部(副总)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矿井每班必须有1名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非生产管理岗位的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作业时,必须有1名生产管理干部协助带班。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工作面特殊条件下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6)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规定》要求,矿井每班必须有1名科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非生产口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下井带班作业时,必须有1名生产管理干部协助带班;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技术员)必须每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1)负责局、矿安全办公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2)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3)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代班队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负责监督检查一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5)负责本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6)负责并监督检查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落实情况;(7)负责本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8)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9)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规定》要求,局、矿机关管理干部也要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和抓“三违”人数,并明确其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检查及考核奖罚。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要建立考核管理档案记录,由局、矿组干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规定,局级领导、副总及机关处级领导入井,每月由安监局、组干处统计汇总,接受省煤业集团公司的检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由安监局、干部处每月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每月在《韩城矿工》通报一次。各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检科具体负责管理,各矿安监部门、干部部门严格考核,每旬和每月检查通报一次。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的入井带班作业次数和抓“三违”人次的统计以填写登记的入井带班作业信息为准,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或抓“三违”人次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作业的扣罚10元,各矿结合实际,可加大处罚力度,从严考核管理。

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监督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于鸡西市管辖的各类地方煤矿,必须执行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指矿长、副矿长和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地方国有煤矿采煤、掘进、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工作,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入井带班人员对本矿井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应切实掌握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作业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强对重大生产隐患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四、入井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五、各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2006年6月末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领导干部不得带班入井。

各煤矿对下井带班人员及下井日期、班次要造册上墙,并将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县(市)、区煤炭局和市煤炭局包保科室备案。

六、下井带班人员要实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对各煤矿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市煤炭局每季度对各煤矿领导干部入井带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地方煤矿并报告市政府。

八、对不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六年一月七日

集团公司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

为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各班次安全管理,提高下井带班质量,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集团公司结合上半年安全形势和基层干部下井带班中存在的现象,对干部下井带班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是严格班次,确保班班有领导带班。各单位要制定周密的矿井下井带班人员计划,保证早班、中班、夜班三个班次均衡下井带班,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

二是保证时间,提高下井带班质量。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抓重点、盯关键、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隐患消除在现场,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副总以上领导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向矿调度所汇报。日常下井汇报不少于2次(进出作业地点前后),带班汇报不少于3次(入井、到达带班地点、升井时间)。下井及带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下井原始记录和安全信息卡,做到记录完整,档案规范,隐患实现闭合处理。各基层科区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

三是严格督查,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干部下井带班情况每月进行公布。干部下井带班存在空班、漏班、带班不到点或弄虚作假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加重处罚。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部、纪委要对各单位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季度以内部传真电文形式在全矿区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是健全地面生产单位干部带班制度,强化地面生产安全管理。各地面生产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也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健全带班安全档案,明确带班职责和要求,加强现场带班和安全巡查,特别是检修等重要操作的带班管理,不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区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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