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2020-03-03 12:19: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淮矿安[2010] 7号文件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值班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青东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管理规定

(一)下井数规定

1.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及其以上矿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他矿领导、副总工程师6次/月。

2.井下一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副职(含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数不少于18次,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井下辅助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副职(含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数不少于17次,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地面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安全生产职能科室正科级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他管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二)各级领导干部带班规定

1.矿各级领导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2.坚持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值班之前下井上夜班;交班当天上中班;交班次日上早班带班作业。带班作业时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矿井三班必须有1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非生产管理岗位的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时,必须有至少一名安全生产职能科室管理干部协助带班。

3.井下生产、辅助等基层单位必须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科区管技人员跟班、带班,不得出现空班现象。基层科区管技人员值班之前必须下井(根据实际情况早、中、夜三班均可)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单位(采掘单位)正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6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12次;辅助单位(机保、运输、通防等)正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4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8次。安全生产职能科室管技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6次。

4.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现场带班作业,加强现场管理和班中巡查。对于重大检修、吊装作业、高空作业、防火等重点工作,必须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

5.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重点: ⑴“一通三防”以及放炮安全管理;

⑵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办公会、集团公司各项决议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直至隐患和问题消除;

⑷揭煤、防突、巷道贯通、切眼刷大、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收作、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重点工程或施工现场是带班的重点。

6.基层科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规定 (1)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与工人同上同下。到达工作地点,要会同班队长排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确认情况及当班作业人数等汇报矿信息中心调度,矿信息中心调度下达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班中要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巡视,班后组织做好班评估。

(2)贯彻执行矿安全办公会议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本单位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 跟班、带班期间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煤体高温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

7.做好交接班工作。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接班带班人员、单位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向矿调度所汇报,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三)双休及节假日规定

双休及节假日期间,矿党、政正职必须有1人在矿。安全生产系统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分别保证有1人在周

六、周日下井,井下生产、辅助科区正职必须有1人在周

六、周日或节假日下井,安监、信息中心调度、生产管理部(技术、地测)、机电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必须有1名副职以上人员在周

六、周日下井、跟班、带班,确保现场安全管理不失控;地面部室至少留一名副职值班。月度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干部留勤值班表要提前上报到矿信息中心调度备查。

(四)考核办法

1.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时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矿安全生产职能科室下井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4小时,但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要盯住不放、并现场交接班;生产、辅助单位跟班、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否则不予下井考核。

2.实行下井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一律采用井下电话汇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向矿信息中心调度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不少于3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3.管技人员下井情况以矿安监处、信息中心调度统计为准,每月由政工部公布一次,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每少一次罚款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外出学习培训、疗休养、因病等特殊情况造成下井数不够的除外)。

4.生产、辅助科区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空一个班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区(科)长、书记各100元。带班人员排查隐患不力,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工伤及其它非人身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大追究责任力度。

5.双休日、节假日矿生产、辅助单位党政正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副职及其以上管技、地面科室副职未按规定留勤或下井,影响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6.跟班、带班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确认、班中安全巡视、班后安全评估的,未经信息中心调度同意擅自开工或当班调度员违反规定让单位开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按“三违”论处,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安监部门跟班、带班人员要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引发事故或瞒报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二、总值班值班管理规定

1.青东煤矿总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负责当天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等活动,及时处理当天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按规定时间和权限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事故追查会等会议,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紧急安全生产通知,通报上一班生产安全情况,负责各单位提出问题的安排落实并对遗留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2.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故,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信息中心之前,负责组织抢救。并有一人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和抢救工作。

3.坚持值班查岗制度,总值班人员要对基层值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基层单位值班质量。

4.主持开好事故追查会,对当日发生的影响2小时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最终处理决定,切实做到一事故一追查。

5.认真填写交接班本记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圆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与接班人员做好交接。

6.参加矿总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青东矿总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副值班有事不能履职应提前向正值班请假,每次请假扣除100元值班费,若不履行请假手续则扣除当月全部值班费,连续两次或季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请假,将上报矿主要领导取消其值班资格。

7.各级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岗位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值班期间严格执行“禁酒令”。

三、基层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1.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管技人员。非管技人员一律不准值班。

2.值班人员严格坚持24小时岗位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严禁喝酒(注:值班喝酒一律撤职)和擅自脱岗。因事需要离岗外出,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指定其他管技人员代值。值班调度员对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随机调度,未安排专人值班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每小班(或圆班)散过班前会,值班人员要把小班(或圆班)工作安排报表送到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报表内容应包括出勤人数、关键岗位的人员设置情况、带班人员、班队长、作业计划安排、小班工作安排等,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小班报表,不弄虚作假,不迟报、漏报报表,否则对值班人员罚款50元。无任务报表罚值班人员100元。

4.基层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全面处理本单位当日安全生产工作。认真传达贯彻矿总值班调度会安排布置的工作,对需要本单位落实配合的,实行24小时督办,在值班期内落实完成矿总值班布置的工作后要及时向信息中心调度汇报。经过努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要向当日矿总值班说明情况,视为工作落实但要与下一班值班人员交接清楚,继续落实直到完成。不落实、不布置、不安排、不交接或落实不力造成任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罚当日值班人员200元。

5.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值班职责,因工作需要离开值班室,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向值班调度员告知联系方式。值班期间严禁离开工广(围墙以里)。需要离开工广(围墙以外)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当日总值班汇报,但遇本单位异常情况,保证在5分钟内赶到信息中心。不请示汇报私自外出,一律下岗。

因责任事故造成当日本单位或有关单位未完成作业计划,责任单位的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当日调度会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6.值班人员接到发生非人身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汇报后,不论事故大小和人员伤情的轻重,必须立即向信息中心调度汇报并安排处理。违者罚款100元。

7.因安全生产需要,信息中心调度向基层单位下达的调度命令,由单位值班人员负责落实,处理好后及时向信息中心汇报。落实不力者罚款200元,不落实者从重处罚。

8.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日、节假日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若手机处于无人接听或关机状态,值班调度人员联系不上影响工作落实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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