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

2020-03-02 05:37: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

沧市财办[2010]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各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次纳入编制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按现行体制,财政核定交通费。因特殊业务需要已经配备的超出公务用车编制的车辆,按非编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财政不核定交通费。

二、公务用车编制下达后,现有车辆超编的单位,要按“在编车辆”和“非编车辆”的类别逐辆进行清理分类,并严格按《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分类管理。

三、公务用车编制空缺的单位,要根据财力和工作需要,按配备标准分批逐步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严禁突击购车。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请按照《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把关。

四、市级单位(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控办和国资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变更等手续。

五、现将《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基本情况表》、《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申报审批表》附后,请各单位认真、如实填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与市控办室联系。电话:20234

52、2037770

沧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

1、《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基本情况表》

2、《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申报审批表》

附件1: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基本情况表

附件2: 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申报审批表

2、单位性质分别为:行政、事业、社会团体;

3、“领导职数”,处级以下不填;

4、本表一式三份,市控办、县(市、区)控办、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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