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核心数据指标解释

2020-03-02 18:47: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核心数据指标解释

一、行政机构编制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 称。

5、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最新文件的编号。

6、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7、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 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 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 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 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 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 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 (9) 其他机构。

8、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9、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1、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12、机关其他编制数:除了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外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如: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机关事业编制等。

13、在编人数:指在机关占用各类编制的、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4、其他人数:除在编人员以外的人数,如: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数。

15、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6、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

政法类事业机构:指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劳教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5、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6、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7、机关其他编制数:除了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外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如: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机关事业编制等。

8、在编人数:指在机关占用各类编制的、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9、其他人数:除在编人员以外的人数,如: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数。

10、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1、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指标

1、单位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最新文件的编号。

6、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7、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行业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9、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形式划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包括企业化管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形式包括比照行政机关标准拨付、财政补助一类、财政补助二类,未改革的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

10、机构属性:指单位的性质。包括:(1)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2)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3)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4)教学点;(5)其他。

11、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2、实有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13、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指本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有人数:指本单位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的人员数。

15、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按照现有的社会功能,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含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生产经营类等三个大类。

三、实有人员指标项

1、姓名: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正在使用的该人姓名全称。

2、所在机构:指个人所在的内设机构。

3、编制类别:指个人所占的编制类型。如:行政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等。

4、人员分类:指部门领导正、副职、内设机构领导正、副职、部门非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5、在编状态:是指该人目前的工作状态,包括在岗、离休、退休、长休等。

6、职务:指该人担任职务的具体名称。在同一机关内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可填写其中一个职务,另一职务在备注中说明。待人员确认入库后,再进行职务添加。

7、级别:指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行政级别,而非工资级别。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备注栏中注明工资级别等。

8、个人身份:指该人按人事管理规定划分的个人身份,包括干部、工人、聘干等。

9、任现职时间:指开始担任现职的时间。如果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继续担任同样职务,任现职时间仍为在原单位开始担任该职务的时间。

10、进入本单位形式:指人员最初进入单位的方式。其中,组织任命指经过组织部门批准的,由其他单位调到本单位担任部门领导的方式。

11、进入本单位时间:指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该人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日期。

12、所在岗位:指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如司机。

13、入编登记时间:指用人单位办理完进人手续后,由编制部门批准的该人员占用编制的时间。现有人员入编登记时间无法确定的,可以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14、控制数类型: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数、政府购买服务数等。具体的控制数类型和数量由机构编制部门设置。在填报个人详细信息时,占用控制数如后勤服务人员数的人员,应在“控制数类型”选项选择相应的控制数如后勤服务人员数。

15、控编单编号:指人员在入编时,编制部门所发放的入编备案凭证的编号。

16、是否统发:是识别人员工资是否由财政统发的标识。

17、兼职人员:是识别人员是否担任多个职务的标志,如同时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兼任不同职务选择该项。

18、工资挂靠:是识别人员在其他部门任职,但工资关系仍在本单位的标志。如:张三原在××市发展改革局任职,因工作关系调整到××县任职,但工资仍在××市发展改革局发放,在××市发展改革局下录入该人员信息时,其编制类别选择“不占编人员”,同时选择“工资挂靠”。

19、性别:指男、女。

20、身份证号:指持有身份证的号码,是个人身份唯一识别标志,数字长度15位或18位。

21、出生年月: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人事档案中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日期。

22、专业技术职称:指经国家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授予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及名称。

23、专业技术资格:指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正式批准或参加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24、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指工作单位正式聘任该人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25、参加工作时间:指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日期。

26、籍贯:指人员祖居所在地的当前国家政区名称。

27、民族:指人员归属的、国家认可的、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族。

28、政治面貌:指人员当前的政治身份。

29、毕业学校:指人员接受该阶段教育并获得有关证书时的学校、院系或单位名称。 30、毕业时间:指人员完成该学历教育并获得证书的日期。

31、入党时间:指人员参加该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起始日期。

32、专业:指人员取得学历所学专业的分类。

33、学位:指人员完成一定学历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位名称。

34、学历:指由国家认可的人员在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接受正式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学习经历名称。

35、岗位分类:为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指标项,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特设岗位四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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