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2020-03-03 19:00: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安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吉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为控制机构编制、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和法律法规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方法,它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编制和人员名册对应为主要内容,以用编核准为主要手段,掌控所有机构、人员编制按照规范化管理模式运作。

第三条 《管理证》是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载体,是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加强一体化管理、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相关各部门调配录用、政策性分配、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的依据。《编制员额管理册》和《管理证》信息一致,由市机关编制部门负责保管。

第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应建立相互 1

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包括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人员”是指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出编时间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发放、核准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及时更新《管理证》的相关信息;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核

准使用的编制、职数配备干部、录用调配人员;依据《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审批人员工资。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情况,以及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工资经费。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管理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准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人员、审批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单位经费。

第十一条 各机关和能够确定编内编外人员的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人员均为编外人员管理;超编单位的领导干部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优先占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按进入本单位的时间顺序排序进编。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报送市编办机关、事业编制科审核确认后,由市编办信息中心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录入、注销或变更《管理证》信息。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携《管理证》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人员编制使用通知。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管理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招考、录用等手续。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后,调入单位凭《管理证》、编制使用通知及其他调动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六条 市委管理的干部,调入单位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携《管理证》、《干部介绍信》、任命文件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七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相关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入编申请,经核准后。相关部门凭《管理证》、《干部行政介绍信》、人员档案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

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因调动、退休、参军、上学、辞职、辞退、死亡、判刑等原因退出编制的,单位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携《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户(出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干部行政介绍信领取、退休审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开除、经费核减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向编委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贯彻执行领导指示精神。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校核有关信息,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一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管理证》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有情况不符等问题,并列入市委的绩效考核项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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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实名制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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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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