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

2020-03-03 14:54: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

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

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

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规范简称:各单位的规范化简称。

3.机构编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包括3个码段,共13位。第一码段6位,即左起前6位数组成,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在地,即通常所说的\"地区代码\";第二码段2位,即左起第

七、八位数,表示机构所属的系统类别;第三码段5位数,即左起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位数,表示此系统类别下的机构,顺序依次排列。

4.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5.系统类别: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6.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 7.机构性质:本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

8.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 9.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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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 工作部门。例,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 (2) 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4)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5)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6) 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7) 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8) 其他机构。 9.隶属单位:指行政管辖系统的隶属关系层次.10.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11.机构编码:各级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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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

13.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 14.行政编制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1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6.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关中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

17.机关编制数: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关编制数。 18.机关编制实有人数:机关中使用机关编制的在职人数。

19.公务员登记数: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人员数。

20.部门正/副职领导职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领导职数。

21.部门正/副职领导实有人数:本机关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22.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23.非领导实有人数:本机关实际使用非领导职数的在职人数。

(二)与一类指标解释不同的二类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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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5.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26.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规格。

27.机构类别: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 内设机构:指部门机关的机关党委、内设机构、党委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

(2) 派出(分支)机构: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农垦类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3) 附属机构: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附属机构其他。 (4) 政法队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包括司法所、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协会、监狱、劳教所(队、场)、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行动技术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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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

28.行政编制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或本部门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29.行政实有人数:使用本单位机关的行政编制、在本单位发工资的人数。

30.批准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31.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32.批准文号:指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本单位设立机构的文件号。

二、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

1.单位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规范简称:各单位的规范化简称。

3.机构编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 4.第二/第三名称:该单位现在正在使用的其他名称的全称。 5.成立时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日期。 6.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7.事业单位分类: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分类,如行政职能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

8.机构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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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10.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三种形式,即全额补助、部分补助、自收自支。 11.隶属单位:指行政管辖系统的隶属关系层次。

12.法人证书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号。 13.行业分类: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14.是否参照管理:指本单位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15.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数。 16.编制数(事业编制数):指经规定程序由相应级别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总数。 17.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实有人数分下列五种情况: (1) 行政管理人员: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也包含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数。

(2) 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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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数,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技术、教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位、船舶技术、经济、会计、翻译、图书资料(档案、文博)、新闻(出版)、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艺术和海关专业的人员数。

(3) 工勤服务人员:指在本单位实际配备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数,如传达、驾驶、打字、话务、炊事、收发、修理和电梯等。

(4) 其他岗位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除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和后勤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的人员数,包括单位非在职人员数,如外援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产学习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和长期派出人员等。

三、实名制人员基本信息指标

1.任现职时间:由某级党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正式任命通知时间,或由某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某级政协及人民团体会议选举通过及决定职务的生效日期。 2.进入本单位形式:包括选调、任职、军转、退伍考录、其他。

3.进入单位时间:指进入本系统工作的实际报到日期,以人事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具体日期。见标GB/T 7408-1994。 4.任职名称:指担任行政职务的具体名称。

5.进入人员来源:指进入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队伍前本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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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或原单位名称。

6.民族:本人归属的、国家认可的、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族。见国标 GB/T 3304-1991。

7.籍贯:本人祖居所在地的当前国家政区名称。

8.毕业学校:完成学历教育并获得证书的毕业学校或科研单位名称。 9.毕业时间:本人完成学历教育并获得证书的日期。见国标GB/T 7408-1994。

10.政治面貌:本人当前的政治身份。见国标GB/T 4762-1984。 11.学历:本人接受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学校正式教育并获得有关证书的最高学习程度。见国标GB/T 4658-1984。 12.学位:本人完成一定学历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位名称。见国标GB/T 6864-2003。

13.专业:本人取得学历所学专业的分类。见国标GB/T 16835-1997。 14.入党(团)时间:本人参加该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起始日期。见国标GB/T 7408-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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