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020-03-02 23:24: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臵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1— 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 《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2 — 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调配人员、配备干部、审批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经费预算草案,核拨人员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有关单位机构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调整后,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更新《信息库》。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接通知后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和工资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凭组织部门每月提供的干部任免情况,在《信息库》中对有关人员情况作出调整,并为其办理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手续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臵按经批准的安臵计划实施。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批准的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3—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科级及以下人员,增人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为其办理调动、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增加人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资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后,持《编制通知单》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职数使用和拟任人员资格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变动申请。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被免职、降职、撤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变动手续,相关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单位须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确认。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调往区属以外单—4 — 位、退休、死亡(含退休人员)、辞职、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被开除、辞退等减员情况的,单位在减员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出编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人员变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通过在《信息库》修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人员平职轮岗、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且不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用人单位经向组织部、人事部门备案后,于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信息库》上修改人员信息相关项。

第十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每年12月15日至30日期间,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公示,公示期为7天。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任何一项增加了人员的,必须于变动人员所有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变动公示,公示期为7天。

—5— 公示内容和样式由机构编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要载体《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至少每月安排一次核对修改),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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