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2020-03-03 01:2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首先,单位 在发生工伤后,3天内到区社保局多余2生育保险科登记报告(一次工伤3人以上或工亡,须在24小时内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其次,单位 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区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就医

治疗工伤应到辖区工伤协议医院。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院治疗。如因伤(病)情需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院的,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如因抢救危重工伤职工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旧伤复发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受伤一年后,经工伤协议医院初步诊断复发的,需要参保单位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确定后,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再到指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申领材料与工伤医疗费用申领要求的材料一致。但需提供鉴定此次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

四、工伤康复(职业病)治疗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医治工伤的协议医院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2、职工患职业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单位首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更像)辅助器具的鉴定申请并取得确定结论,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 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再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其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由辅助器具协议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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