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20-03-03 13:23: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罗湖区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充分的人事权,规范我区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在中层干部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公办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

第二章中层干部设置

第三条 中学中层干部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职数设置

班级数在36个以上的中学可设中层干部(包括享受中层待遇人员,下同)10名以下(包括10名,下同);30-35个班级的,可设中层干部9名以下;24-29个班级的,可设中层干部8名以下;24个班级以下的,可设中层干部7名以下。三所完全中学的分校区按独立学校中层干部标准进行设置。

(二)部门设置

1、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办、团委为职能及群工部门;

2、教科室和人力资源室的设定,以及工会副主席(原则上工会主席由校级领导兼任,工会副主席由中层干部兼任)职务设置不作硬性规定,由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决定,但其工作职能须有相关的处室和人员承担。根据中层干部设置“精简、高效”的原则,上述部门负责 1

人及职位可以兼任,也可以专任,但不能超过学校中层干部总职数的限制。

3、人力资源室主任和团委书记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第四条 小学中层干部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职数设置

班级数在24个以上的小学可设中层干部(包括享受中层待遇人员,下同)8名以下(包括8名,下同);18-23个班级的,可设7名以下;18个班级以下的,可设6名以下。设分校区的小学可在以上规定的总职数基础上增加3名中层干部职数。

(二)部门设置

1、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安全办、少先队大队部为职能及群工部门;

2、办公室、德育处、教科室和和人力资源室的设定,以及工会副主席(原则上工会主席由校级领导兼任,工会副主席由中层干部兼任)职务设置不作硬性规定,由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决定,但其工作职能须有相关的处室和人员承担。根据中层干部设置“精简、高效”的原则,上述部门负责人及职位可以兼任,也可以专任,但不能超过学校中层干部总职数的限制。

3、人力资源室主任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大队辅导员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教师,热爱学生。

(二)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熟悉学校各方面工作,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新任中层干部(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除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

(七)新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八)人力资源室主任须为共产党员。

第四章选拔任命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从本校在编教师中任命新的中层干部。公开选拔任命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公开选拔中层干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成员应包括校级领导、7—9人教师代表。成员名单由学校行政会议和党委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学校公开选拔中层干部领导小组制定公开选拔中层干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拔职位、基本资格条件、选

拔范围、选拔方式,实施时间等。方案经学校行政会议和党委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发布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开选拔公告。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均可报名,报名形式可以是校长提名,也可以自荐或群众推荐。学校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按公告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以参加公开选拔。

(五)民意测评。学校自行组织民意测评。要求参加民意测评的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要达到80%以上。

参加选拔人员拥护率达到在职在编人数70%以上才能进入测试环节。

(六)测试。测试可以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也可只采用面试的方式。

笔试由学校自行组织,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拟任职人数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采用演讲+问答的方式:参加选拔的人员按抽签顺序先后进行演讲,演讲包括本人经历、履职能力、履职方案、勤政廉政措施等。演讲结束进行问答,问答结束后组织选拔领导小组成员和参会教职工对参加选拔人员评分,将选拔领导小组评分和教职工评分按一定的权重合成参加选拔人员的面试成绩,依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拟任职人数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通过谈话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八)确定拟任人选。将测评成绩、测试成绩和考察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系数合成参加考察人员总成绩,由校长根据考察对象总成绩确定拟任人选,或由学校党委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决定拟任人选。

(九)任前公示。拟任人选情况在学校公示7天,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十)任命。经公示无投诉,或虽有实名投诉经查实不影响任命的,由校长宣布任命为中层干部。

(十一)备案。学校备齐新任命的中层干部资料,到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五章免职

第七条 各学校应加强中层干部考核管理,中层干部任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职务:

(一)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受到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年度考核时民意测评称职以上得票率低于67%的;

(四)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

(五)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六)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八条 凡学校校长调整的,从原校长离任之日起,由其任命的

中层干部自动终止任期。新任校长到任后,可以委任原中层干部或其他合适人员为相应部门的临时负责人,一个学期内必须重新按公开选拔程序,正式任命中层干部。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九条 在中层干部任免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二)学校领导滥用职权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的;

第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或党委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讨论与本人有关的事情时,当事人应该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 以前有关中层干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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