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020-03-03 16:07: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 *****建立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内的,分层次、分岗位的责任保障体系,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一、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及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财务室,执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管理中心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的筹集和投资等经济业务。

1、财务室,由财务主任负责,负责编制中心的财务收支计划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考核,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和财经法规执行的检查、监督,负责中心资金的运用、调配和集中管理,紧紧围绕中心的资产(生产)经营目标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2、***设置核算会计机构,按定员配备会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经总公司批准,各单位(企业)不得擅自设置二级核算机构。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批准设立二级核算机构的,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企业)会计机构的统一管理,能够合署办公的必须合署办公。

二、****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及权限

(一)职责

1、对*****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组织****财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总公司和中心内部制约机制。

6、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处理的经济业务事项的报告,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如实向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上级审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依法任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二)权限

1、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按照程序决策和决定***财务收支计划、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基本建设等事项。

2、代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3、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决定中心利润分配、自有资金使用、职工工资和奖励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

4、组织对各部室车间经营盈亏目标进行验收、考核。

三、会计机构及其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一)财务主任的职责

1、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等在本系统正确地贯彻落实。

2、按照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保证总公司和中心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客观、及时、准确反映中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中心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

4、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杜绝违纪事件的发生。

5、负责中心资金的运用、调配等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6、组织培训本系统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二)权限

1、参与中心财务收支计划、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编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有关经营决策。

2、参与经济合同、投资论证。

3、有权检查、审核中心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4、按规定对中心的资金进行调配和合理使用。

5、参与制定中心财会管理等制度并负责进行解释、修订等工作。

6、有权决定中心财务人员的分工,考核各岗位工作质量。

7、对各单位(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财会干部升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有建议权。

8、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有权按《会计法》要求拒绝报销,并向总公司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四、会计机构和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

按照岗位互不相容原则确定会计机构和其它职能部门的职责及权限,保证采购与管理、钱与物、报销与授权审批等相互控制、制约,确保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1、调关系。相互协调工作,共同为总公司和中心的发展壮大而奋斗。

2、服务关系。会计机构本着为生产部门服务的思想,积极为其它职能部门提供资金保证,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3、配合关系。相互配合,互通、互享资源和信息,互相信任,做到生产与管理、现场与机关不脱节,促进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

4、监督关系。会计机构有权对各职能部门所提供、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控制和监督,以确保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客观。 内部稽核制度

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再次审核、防止和减少会计工作差错的出现,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制订内部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

1、在会计机构内部,必须指定一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熟悉各种法规、素质具备的人担当稽核工作,对已经审核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进行审查,防止会计差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内容完整。

2、稽核人员不得由出纳兼任,应对发现的问题、差错,及时向会计主管汇报,并反馈给相关会计人员,及时处理整改。稽核人员对经稽核的会计资料负责。

3、中心的稽核人员由财务主任兼任。

二、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超标准报销、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以及价格是否存在异常等现象。

2、审查结算纪律是否存在超额现金支付、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规定的金融机构管理等。

3、审查物资的核算与管理。是否执行总公司归口供应、统一采购和“零储备”政策;是执行先用货、后付款制度;是否执行有权领料人制度;是否存在一次性出帐,形成帐外料等现象。

4、审查会计科目运用的准确性。是否区分了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在建工程的限定范围;是否有误列、挤列成本现象。

5、审查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按季进行确认和相互签认,有无呆帐的存在。

6、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经办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正确使用权限。

7、审核财务收支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准确以及各项指标是否衔接等。

8、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有无呆滞现象。

10、审核工程结算与预算的差异,确定工程结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的内容。

11、审查单位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否建立台帐,收发存是否全部记录在案、准确。

12、审核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时,应暂停付款,及时查明原因。

三、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一)职责

1、确保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

2、确保上级和本单位有关经营文件及内控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的落实和执行。

3、尽量减少日常会计工作差错,提高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提高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5、完善内控制度,保证本单位各项资产、实物的完全。

(二)权限

1、对发现的会计核算问题,要求会计人员改正,并向会计主管报告。

2、对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要求处理。

3、对发现的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要求退回经办人,促其提供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

4、参与单位内部财产清查、材料盘存、有价证券清理等专项工作,有权调查经济业务的相关事项。

四、稽核工作的方式、方法

1、一般性复核,对经济业务内容真实、数字计算的准确以及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会计科目运用进行复查。

2、实质性复核,通过对经济业务表面现象进行相关调查和技术处理,分析其实质,恢复其本来、真正的面貌。

3、实地调查,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经济业务,可以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取得其基本数据以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询问相关人员,对经济业务不明白、不清楚、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可以询问相关人员以分辨真伪。

5、查询相关联的原始记录,利用其对应逻辑关系,复核有关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稽核工作的处理方式

1、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保守秘密,与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按逐级负责制原则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2、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积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整改。

3、建立稽核工作台帐,对发现重大问题进行记录,并追踪落实,纳入考核。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帐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总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按照方便管理、便于理解、符合单位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2、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能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3、单位的会计科目符合合并、汇总会计报表的需要,同一系统的会计科目应具有查比性。

(2)会计科目的使用

1、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内容和开支标准,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认真分析经济业务的性质,合理运用会计科目。

3、会计科目归集、汇总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能为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原始数据,为经营管理服务。

二、会计核算方法

1、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开展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各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款项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一致。

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提或摊销各项费用,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5、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规定,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6、各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8、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9、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10、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不得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三、会计凭证的内容、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一)会计凭证的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其内容必须完整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时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统

一、规范的格式,符合核算要求,并且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4、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购料申请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证明。

5、原始凭证记录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6、记帐凭证由铁道部《通用会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分为现金收(付)款、银行收(付)款、转帐凭证,按月按类连续依次编号,同时,应有稽核、出纳、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才有效。

7、记凭凭证的金额应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摘要填写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8、记帐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二)审核要求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3、确保凭证内容的填写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更正。

4、审批手续完备,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同时审批签字。

5、记帐凭证必须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书写清楚、明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借贷金额相符。

(三)流转程序

⒈经办人根据授权,办理经济业务。

⒉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应认真与签订的合同、协议核对,审核其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签字后,与业务相关人员办好证明、验收等手续。

⒊相关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或到现场调查的结果,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证明。

⒋经办人凭原始凭证及授权证明,报主管领导核对签批。

⒌经办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交会计主管审核签字认可。

⒍会计主管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后,返回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后,交经办人到出纳处办理结算手续。

⒎记帐凭证填制完毕后,交稽核人员进行差错性审核后,登记会计帐簿,按月、季、年度进行结帐,编制会计报表。

⒏会计凭证按月整理、装订成册。

四、会计帐簿的设置

⒈****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

⒉根据电算化的要求,当期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和明细帐数据都储存于计算机,总帐可以从中产生,可凭“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帐。

⒊明细帐根据会计核算系统,结帐后数据自动生成资产、负债、权益、损益四大类明细帐。帐本格式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管理查帐的需要,合理编排为借贷余三栏式、左右三栏式、成本费用类多栏式、多借一贷式、多贷一借式和多借多贷式。

⒋日记帐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它方式代替,它分为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开设若干个银行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开设的帐户分别登记银行日记帐。日记帐由出纳根据银行收(付)款、现金收(付)款凭证登记,按凭证发生日期、凭证号依次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登记时不得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的红字。

⒌各种租借设备、物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班组经济核算资料等应设置辅助帐。各种帐簿必须有统一固定的格式,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跳行的,应按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⒍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金额与库存金额、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实,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员调动或发生非常事件,也应及时对帐。

⒎会计帐簿按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总帐、明细帐、辅助帐分别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五、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中心必须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编制报表的要求

⒈报表编制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检查年度内有无违纪或挤列成本事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或摊销各项费用及确认收入。

⒉中心应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发放签认单,核实与债权、债务单位的记录是否一致。(2)原材料、在产品、库存材料等各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与帐面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报废、逾龄资产、不使用资产仍提折旧。(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的数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并分析在建工程挂列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争取早日结算。(6)检查核对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

⒊中心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4.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不得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报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写齐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5.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六、单位会计指标

单位会计指标按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具体分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不良资产及资金挂帐比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资本积累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人均工资、生产质量指标、安全指标等。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原始记录,明确责任,使原始记录能够真实、完整反映经济业务的本质,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原始记录的内容

原始记录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书面凭据,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是会计信息的源泉。它的内容包括:经济业务的文字描述,如注明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和性质;计量方面的记载,如数量、单价、金额等:法定的印鉴公章,如外来的发票必须有税务鉴制章、单位(企业)的财务(发票)专用章、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必须有财政部门鉴制章等:经济业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责任人,如经办人、验收证明人、负责人等。

二、原始记录的填制方法

1、根据单位负责人授权批准,在原始记录上如实填列经济业务事项及内容,应与客观实际情况、会议记录、生产经营决定、授权范围等相关资料相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

2、填制原始记录时,内容应完整、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原始记录填制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人姓名及经办人、证明人、领受人、授权批准人的签名或盖章,数量、单价和金额,各种对外法定公章如发票专用章、财务结算章及法人代表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3、原始记录记录真实、计算准确。在填制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和复核,保证与实际经济业务的内容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

4、原始记录内容不得涂改,如需更正,按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更正,并有修改人签名或盖童,以明确责任。

三、原始记录的格式

原始记录,如经济合同及协议、发票、存货验收单、领料及用料单、固定资产交验表、收入明细统计表、商品销售单、存货盘点单、购料及用料计划、材料数量金额帐本、工程预算与结算单、职工考勤表、工资奖金发放单、会议记录等,按总公司规定统一的格式(注:同一系统具有可比性),或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范的格式,内容和要素齐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要求,符合会计审核、会计档案、会计基础工作、内控制度、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临时性、不规范的原始记录格式。

四、原始记录的审核

l、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对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或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是否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外来的发票必须审核是否真实,·有无假发票、过期发票或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总公司和中心内控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的要求。

2、对原始记录记载的数字计算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对原始记录内容各要素的审查,金额与合同是否相符,如不规范填列、内容和要素不齐全、数字不准确、大小写不相符等。

3、对原始记录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审查,如:相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

五、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

1、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所填制的原始记录所造成影响、经济损失负责。

2、不得超越单位负责人授权范围填制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符合经济业务基本情况,与其它经济记录如合同、协议、申请批准单等有对应、钩稽的关系。

3、填制原始记录时,要准确明了地描述经济业务,便于相关人员理解、操作、管理和核算。

4、填制原始记录时格式要规范、内容齐全、数字计算准确、文字描叙清楚。

六、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一)原始记录的签署:一般情况由经办人或填制人凭原始记录,与相关业务进行相应检查签名后,按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交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验收、签名或盖章后,报到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原始记录的传递:经办人根据发生的经济内容如实填制原始记录,与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检查、验收,再传递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形成有价证券或原始记录,到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办理报销和其它业务,或提供给往来单位作为经济业务发生的凭据。

㈢原始记录的汇集要求

1、原始记录的汇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位内控制度、经济业务管理和分析的有关规定,汇集数据便于单位领导人和职能部门决策、分析。

2、反映同类经济业务使用相同的原始记录格式,连续编号,按月、季、年度编制汇总表或相关统计报表。

3、原始记录由经办人进行台帐管理,按不同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数量、金额。

4、反映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可以由财务部门使用不同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汇总。

5、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始记录的经济性质,随意分类汇集原始记录。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企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帐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

本单位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查盘点。具体包括如下:

l、固定资产。含生产用、非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

2、材料、燃料。含仓库保管料、班组料、在途料、帐外料、废旧料、工程余料、施工场地备用料等;

3、低值易耗晶。含在用及库存的家具备品、办公用品、清扫用具等;

4、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5、应收、应付款项。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及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等。

二、财产清查期限

l、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大清查工作。

2、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点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

3、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

4、部门(班组)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班组)保管的公用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组织

1、成立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材料物资、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以便清查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2、各有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全部登记入帐;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应整理清楚,排列整齐,挂好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清查。财务部门应将有关帐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做好记录,计算完整、准确,保证帐帐、帐证相符。

四、清查办法和程序

(—)、实物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具体方法、程序如下:

1、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技术资料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1)、由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帐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帐一致,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一致,明细分类帐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

(2)、由财务部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帐(履历簿)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

(3)、由技术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注明、进行登记、统计。

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卡物相符。

2、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车间、班组共同进行。

(1)、清查要求达到“三清”。

数量清即帐卡物相符。

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

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

(2)、车间、班组应将帐内、帐外、工程余料等所有材料用盘点单进行登记(一式三份)报材料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并分别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材料物资部门对多余、积压物资进行调剂或及时回收。

(3)、材料物资部门对由仓库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用盘点单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并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

(4)、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分班组(部门)建立备品手册管理。备品手册一式两本,一本存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一本由使用部门(班组)保管。使用部门(班组)定期与材料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材料物资部门每年对在用低值易耗晶进行清查,并进行标记。

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清查。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和与开户银行对帐。具体方法程序如下:

l、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

(1)、一般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帐、有关会计帐簿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2)、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财务主管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报告表,并在现金日记帐余额栏外盖章。

2、银行存款清查

(1)、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帐方法,将企业记帐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对双方记帐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末达帐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财务主管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并在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栏外盖章。

㈢、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清查。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清查方法采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对帐的方法,并要求双方进行书面签认。除了做到帐帐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帐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清理。

五、清查结果的处理与考核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和考核:

1、由财产物资报废鉴定小组核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固定资产报废拆除申请单”、“材质鉴定书”等,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列销。

2、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承担单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

3、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追究个人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

(1)、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要先赔偿,后补发。已到使用年限,经鉴定小组认可,同意报废更新的,必须以旧换新。

(2)、因不负责造成财产物资损坏、变质、丢失的,除按损失费用的5%一50%赔偿外,还应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将公家财产物资送人或占为己有的,除按价值全部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工程余料、废旧料、帐外料管理不善,造成流失、被盗的,按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及个人全额赔偿,并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对各部门(班组)公用的工具、备品(含公私两用的财产物资),必须要有数量借用台帐。部门(班组)内人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不清,由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赔偿。

4、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对欠款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收,并对经办人采取经济连带赔偿制度。

5、对积压物资、呆滞物资、多余物资及时回收、调剂、变卖。同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经办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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