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2020-03-03 03:36: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沂源县中医医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生物制剂不得退药);

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5、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

7、一般情况下超过7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在确认患者在我院就诊购药,能提供购药原始票据的情况下,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的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退药程序:

(一)门诊患者退药

1、退药必须由医师用红色笔书写“退药处方”,并在“退药处方”上注明退药原因并签字;属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的,由医师填写

2、患者持“退药处方”、拟退还的药品及原始购药票据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手续。

3、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

4、符合退药条件的,药房工作人员按照患者收据单号核查所退药品数量,医保退药的需先将缺少的药品重新开具处方,嘱患者去收费处交费,核对新收据,无误后,药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执行退药,打印出退药单,处方留在药房,原收据和退药单交患者。

5、原收据和退药单必须有药房值班人员(夜班)的签名方可有效。夜班如遇退药金额一千元或以上的,请患者在正常上班时间来办理。

6、患者持原收据和退药单到收费处退费。

(二)、住院、出院患者退药

1、住院患者退药,护士录入退药单,需护士长、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科室或医院公章后,经药房验收药品、确认后,可办理退药;

2、出院带药患者退药,需有原住院医师陪同,先到药房查询出院带药医嘱,核对无误后患者带医嘱到药库办理,药库会计核对药品数量后,打印出退药请领单,药房组长和药库会计签字后,住院医师陪同患者到院长处签字,院长签字后患者到财务科办理退款;

3、没有包装的口服药品发到病区后不得退药;

4、输液剂瓶签己写有患者床号、姓名或其他外观污损情况的,以及特殊保存的药品(如需冷藏、冷冻的药品),不再收

回药房。

5、退药期限为7天,超过7天的,请病区护长注明原因、签名,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办理。

6、严禁冒名退药,不得以某患者的名义退其他患者的药。药剂科将抽查所退药品与原医嘱是否相符;

7、没有药品明细的退药单或所退药品与原医嘱不符的,药房不得受理。

四、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各科室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按月上报质管部,纳入临床科室质量考核;因临床用药不当必须退回的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财务科由相应责任人负担;住院病人冷处保存药品必须退药的(限3日内),护士长必须写明情况并签字以保证药品贮存质量,药房方办理退药;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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