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20-03-03 13:3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充分调动公司全员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第二条 安全保障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奖励基金来源由公司财务从安全基金提取5万元作为基本基金,公司罚款全部打入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奖罚归零。

第四条 各厂、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奖励方式: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奖励额度在300-3000元之间。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表现之一的单位、部室及外来施工单位的领导和员工,应予以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环保设施、装置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方面有重大发明,被公司广泛用于生产且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环境保护、劳动防护、职业健康、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预防死亡、重特大事故及重要环境污染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抢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环保工作,成绩显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职业中毒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监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

七、奖励程序:由各单位、部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保障部),由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或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 罚则:

一、处罚类型为:

1、一次性经济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或开除等。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分管副主任(副矿长)500-2000元/次,主任(矿长、书记)500-2000元/次,分管副经理200-20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措施,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资质不全、不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在国家严禁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的;对外部挂靠的经济实体、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环境不良,未采取措施的;

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经费,未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8.对威胁安全生产的安全隐患问题及重要环境污染,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治理的;

9.不传达、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

10.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场所未进行有效的治理,未采取有

效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的;

11.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的;

12.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未对车辆、设备进行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

1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睬,置若罔闻的;

三、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违” 当事人罚款5000元/次,当班班员3000元/次,当班班组长4000元/次,工段长(大班长)3000元/次,单位、部室主任、主管副主任(副矿长)2000元/次,分管该单位、部室的副经理20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一)矿井方面

1.起吊作业未设置隔离区,起吊中吊装物下方有人员活动者; 2.受限作业空间未审批、未检测、检测不合格进入作业者; 3.输送带检修、故障排查、清扫等作业未未停机挂牌进行的; 4.动火作业未审批,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不够的; 5.采掘作业未通风检、通风检测不合格进入测者;

6、未经审批进入废弃巷道、采矿区、高压变电室等危险区域者;

7、采场检撬不到位作业者; 8.装药作业人员未持证者;

9、炸药、雷管混拿混放者; 10.起爆作业未设置警戒者;

11.敲帮问顶无人监护、在不安全区域进行的;

12.井下运输未执行“人见车应避让,车见人应鸣笛停让”的; 13.主溜井格栅处理大块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14.高处、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15.未经审批、未检测、安全防护不到位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 16.电工检修未停电、未挂牌警示进行检修作业的;

17.在有电机车滑触线的巷道维修、支护等作业未停电挂牌并接地进行相关作业的;

18.狭窄巷道作业未执行“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规定的; 19.采掘作业未执行“短掘短支、一炮一支、控制断面”规定的; 20.采场耙砂作业未执行“电耙、溜井安全防护”者; 21.酒后下井者;

22.输送皮带运转未停止处理杂物者;

23、关键安全防护设施检修后未恢复或缺失的; 24.不明情况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设备设施; 25.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三违”行为。

(二)选冶、辅助及其他方面

1.吊装作业未设置隔离区,起吊时吊装物下方有人员活动的; 2.受限作业空间未审批、未检测、无监护、无对讲机等通讯设备进入作业的;

3.高处、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4.动火作业未审批,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不够的;

5.输送带检修、故障排查、清扫等作业未未停机挂牌进行的; 6.皮带、除铁器运转未停止处理杂物者;

7.矿仓格栅处理大块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8.未经审批、无防护进入狭小空间处理堵塞的;

9.粉矿仓堵矿处理作业未审批、无监护、无对讲通讯设备的; 10.磨矿、浮选作业未停机挂牌靠近接触者; 11.转动设备检修未停机挂牌警示的;

12.电工检修未停电、未挂牌警示进行检修作业的;

13.人车交叉作业未执行“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规定的; 14.接触强酸、强碱作业未进行可靠防护的; 15.接触氰化钠等高毒作业时未进行可靠防护的;

16.氰化配药未进行氰化氢气体检测和双人作业监护作业的; 17.强酸、强碱、氰化钠、炸药库等未实行双人双锁的; 18.危化品发放、盘点未通风检测,未执行双人作业的;

19.进入易燃易爆区携带手机、打火机等危险物品的; 20.火工材料领退炸药、雷管混拿混放混运者; 21.暴力装卸危险爆炸品、氰化钠拉运无押运者;;

22.在存在火灾风险的区域及易燃易爆物警戒范围内吸烟的; 23.在不具备装卸、发放物资的天气,强行作业的; 24.关键安全防护设施检修后未恢复或缺失的; 25.不明情况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设备设施; 26.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或者资质不符合人员驾驶的; 27.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含摩托车); 28.用电作业线缆破损、无绝缘的;

29.操作旋转件未做到 “三紧”、戴手套作业的; 30.铲车装卸作业周围情况不明施工作业的; 31.挖掘机作业旋转半径内有人进行作业的;

32.非紧急情况未审批、无防护在恶劣天气从事室外登高作业的; 33.岗位失职导致水泵空转、锅炉干烧等设备危险运转的; 34.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 35.酒后上岗作业;

36.暴风雪天气能见度低于10米动车的; 37.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三违”行为。

四、其他应当进行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参照《 其他“三违”行为处罚标准》执行,同班其他作业人员参照50%进行处罚,班组级管理责任人参照60%进行处罚,车间级管理责任人参照30%进行处罚。

本规定所列行为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专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其他行为处罚标准(试行)》,未列入的其他行为,按照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参照执行或提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当事人加重处罚,处罚除按照前款进行经济罚款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三个月内重复出现第三款“三违”的当事人。

2、现场管理中手段疲软,对“三违”行为不处罚,对未遂事故、轻微伤隐瞒不报、不处罚的领导干部,经警告仍然不作为的。

3、在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4、接到《安全整改指令书》或《安全检查通报》后,逾期不消除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仍然不积极落实整改的。

5、对安全整改工作屡教不改、态度蛮横、语言粗俗、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的。

6、对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不引以为戒、不采取措施的。

7、对“三违”行为、未遂事故不处罚的领导干部。

8、已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的。

9、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

10、串供、伪造、销毁或隐匿证据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2、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三违”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13、其他妨碍、干扰组织审查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控制危害结果发生的。

3、主动检举他人违章行为或者其他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从而导致“三违”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七、处罚程序

1.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安委会下属安全环保部下发“罚款通知书”或通报文件;安全检查中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或其它罚款,由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 或通报文件。

2.《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环保部备案、一份送达财务部执行,一份送达受处罚单位或个人。

3.公司对发生事故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以及安全检查中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和其它罚款,应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务部,由安委会办公室用作安全专项资金。

4.公司对安全责任者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全环保部草拟报告,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同步给予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分为个人写安全检查、召回学习(1-7天),召回期间工资按照《 “两规一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受行政警告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2个月效益薪金;受行政记过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3个月效益薪金;受降职或撤职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4个月效益薪金;受行政开除处分者,取消当年全年效益薪金。

第九条 单位在一个季度内安全管理无事故,且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创新,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单位员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文化氛围浓厚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公司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比,评选出井下、地表两个安全生产优胜单位,井下单位给予20000元的安全奖励,地表单位给予15000元的安全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单位的主任(厂长),其余奖金由主任(厂长)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贡献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中条款若与国家、自治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自治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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