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基本制度

2020-03-03 03:42: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定密及密级调整制度

1、定密工作

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公司实际,由主管军品科研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部、保密办负责人联合参加定密工作。

1.1定密工作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负责公司的密级确定工作。

1.2依据公司生产任务或项目原始密级和有关保密范围,研究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1.3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及时确定公司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

1.4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1.5接受公司保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2、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

变更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由秘密事项产生部门根据定密时的程序申报变更,变更原则为:

2.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高密级和延长保密期限;

2.2发现原定密级偏低的;

2.3近期取得进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的; 2.4新发现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3.5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密级和保密期限: 3.5.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的;

3.5.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

3.5.3因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扩大知密范围的。

3.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解密

保密期限内秘密事项,经衡量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原定密部门应及时宣布解密。解密原则为:

3.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密: 3.1.1常规国防装备技术已经退出现役的; 3.1.2已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3.1.3转为民用,可保性差的。

3.2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载体

1、秘密载体的概念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纸介质文件、资料,也包括磁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和录音带等。

2、秘密载体的管理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是企业、各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3、秘密载体的制作

秘密载体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对收集的原始资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二是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等材料,应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或删除。三是定稿后,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撰写并标明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四是纸质的密件必须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对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辐射造成泄密。

4、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携带、使用和存放 4.1收发秘密载体

4.1.1在接收秘密载体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包括确认秘密载体是否是发给本单位、本部门;信封、袋、套是否完好无损未被拆开和漏失;签收单上的登记与秘密载体实物是否相符等。各项检查核对无误时,由签收人员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4.1.2秘密载体包装应由单位的专职涉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核对秘密载体和通知单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搞清情况;对注有“亲启”字样的秘密载体,交收件人本人拆启;拆取秘密载体后,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秘密载体;保留通知单,以备查。

4.1.3接收人员应对所接收的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接触范围进行分发。 4.2分发秘密载体

4.2.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2.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单位、发文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的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数、总份数等栏目。

4.2.3认真填写发文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秘密载体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信封或封袋(套)内。 4.2.4封装秘密载体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秘密载体份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4.2.5认真填写供机要或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4.2.6秘密载体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出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分发秘密载体的各种登记清单要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至5年),以备查询。 4.3传递秘密载体

4.3.1发往市区外的秘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4.3.2执行投递任务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能携带密件进入无关场所或办理与任务无关事项。

4.3.3禁止通过普通邮局邮寄秘密载体。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秘密载体。 4.4携带秘密载体

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的秘密载体。其他密级的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要选择具有安全保障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能携带密件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4.5使用、存放秘密载体 4.5.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的范围内的人员。

4.5.2阅读、处理秘密载体,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4.5.3传阅秘密载体,应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读人员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件人员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5.4借阅、借用秘密载体,要经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于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借阅借用时,要持单位介绍信,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4.5.5秘密载体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集中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应配备专门的保密柜,门窗应特别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必要时要有值班人员看守。

5、秘密载体的复制、复印、摘抄和汇编

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秘密载体,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秘密载体,应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秘密载体,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秘密载体,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将秘密载体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须经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秘密载体,应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秘密载体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秘密载体汇编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经秘密载体制发单位同意。

6、出境携带秘密载体的保密要求

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必须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交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凡属于外交信使可以到达的地方,都应交由外交信使办理。二是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只能由自己携带的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在出境时,海关凭《许可证》查验后放行。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机关、单位对外交住与合作中合法向外方提供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并由外方人员携运出境的情况。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核发。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的《许可证》,地、市、州及其以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都可核发。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而携运出境的密件,海关一律扣留,并由保密工作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经批准携运出境后,凡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政府部门驻外机构代为保存的,应尽快交其代为保存。不能交使领馆保存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携带出境的密件,一定要放在具有防盗报警和防窃照技术装置随身携带的专制文件保密箱中,严禁把密件夹放在托运的行李中托运。如遇危及密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尽快同驻外使领馆或政府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国内。

7、秘密载体的销毁

7.1清点并逐件填写销毁清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7.2对决定销毁的秘密载体,应及时销毁。不能及时销毁的,应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

7.3严禁将拟销毁的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4需集中销毁的秘密载体,应送往密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送定点单位销毁的秘密载体,应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

7.5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实行2人以上监督销毁制度,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秘密载体。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当认真清理销毁现场,确保无密件残片等方可离开。

8、秘密载体的立卷归档

秘密载体的立卷归档工作,主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在保密工作方面,有以下几点要求:

(1)秘密载体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和可能变更保密期限的,应按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再移交档案馆。不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秘密载体,原产生机关、单位未做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立卷归档的秘密载体,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密。

(2)需要立卷归档的秘密载体,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档案卷宗封面或首页上做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3)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其接触范围按密件允许接触的范围确定。

9、个人不得存留秘密载体

个人不能私自存留秘密载体。所谓私自留存秘密载体,主要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调离原工作单位(岗位),或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2)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秘密载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3)个人阅办清退的秘密载体,不按规定清退的。 (4)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秘密载体,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未交的。

10、单位撤销或合并时的秘密载体管理

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及时做好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在撤销、合并之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秘密载体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由专门人员集中保管。属于合并的,待合并工作完毕后移交给新组建的单位管理;属于撤销的,应将所有密件交上级主管机关处理。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移交保密工作部门处理。已经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也可以移交给同级政府的档案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单位,应彻底收回或退还所有外借或借用其他单位的秘密载体。这些单位的密件管理人员,必须在清理移交工作完毕后才能离开原工作单位。机构撤销、合并时,因保密工作管理不善,致使密件丢失或失控造成泄密的,必须依照保密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密品

1、密品的概念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这种设备、产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国家秘密,但是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有的设备、产品从外形的观察上也能得出某种国家秘密信息。因此,加强密品的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密品的保密管理要求

2.1研制和生产密品,应选择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

2.2加强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并适时进行保密检查;

2.3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2.4明确密品在研制、生产、使用、维修、运输等过程中各行业各部门的具体保密责任;

2.5严禁无关人员参观密品;

2.6对外形或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不得露天生产、保存、运输,对存放密品的场所、部位加强安全防范;

2.7严格密品在各个环节中的交接、签收手续; 2.8对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出厂前要伪装和删除其可能暴露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和特征标志;

2.9运输密品时,要严密包装封闭,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押运措施;

2.10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密品,不得因使用而使无关人员知悉密品来源和保密内容;

2.11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密品的检修、维修,确需参与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12销毁密品应先行登记,并依照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选择有保密保障设施的场所,指定专人并确保密品被销毁后不再留有国有秘密信息;

2.13对能反映密品所载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图纸、图表及其他资料,按密件保密规定管理;

2.14对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规定管理;

2.15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要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汇报。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保障办公设备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所称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声像设备、光盘刻录机、录音机、对讲机、文字处理机等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设备。

2、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公司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专人负责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3、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结,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4、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超大存储量的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

5、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涉密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和销毁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规定。

6、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在安全可控环境中,复印、打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省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修。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8、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至有保密资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9、复制秘密载体,必须在有保密措施的场所进行,其复制品应当加盖复制公司印章,并按照相应密级纳入保密渠道管理。

10、利用传真发送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在保密处履行登记、编号手续,使用加密传真机发送。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得通过传真发送。

11、更换涉密计算机设备,必须彻底删除计算机设备中的涉密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密信息的恢复。

12、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青海省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13、禁止将具有存储功能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14、报废、销毁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青海省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15、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内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

1、对外交流和宣传报导保密管理

1.1对外交流和宣传报导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1.2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等涉及军工、科研、生产情况的统计数字,必须使用本系统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

1.3带有密级的宣传品,必须与秘密文件、资料同等对待。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4职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涉及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按军工涉密技术国内讲学、研讨交流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1.5部门或个人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接受采访时,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的,须按国内宣传报道、接受新闻采访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批。被采访或提供信息的单位、个人应主动向采编人员申明哪些是属于国家的秘密事项。

1.6本公司人员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 1.7本公司人员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导,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必须对外宣传报道、接受新闻采访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批。

1.8通过秘密关系或特殊手段获取的产品、设备、技术资料及传递渠道、方法、手段,严禁公开宣传报导。

1.9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系统、本单位各种型号及其它尖端技术领域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严禁公开宣传报导。

1.10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导主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或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

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军工科研项目的国内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名录》中,并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填写《军工科研协作配套审批表》(JGBM/B11-01)。

2、协作事项的密级不应高于对方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名录的资质等级。

3、与协作配套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并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4、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5、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协议。

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各项制度

基本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保密领导小组议事制度

测绘保密岗位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

社区基本制度

《保密基本制度.doc》
保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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