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辩小结

2020-03-03 06:09: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在攻辩环节,对方辩友主要犯了一下几个错误。

1 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法治对腐败的作用,显然对方辩友偷换概念,犯了形而上学的逻辑性错误。我方只是在强调法治并非根除腐败的杀手锏,法治的作用只是遏止腐败。约束腐败。并非说法治对腐败没有用。

2 对方辩友说,完善了法治就能根除腐败了。那我想问问对方辩友,从古至今,法治是不是一天天的一直在完善?那么腐败根除了么?我们建立了反腐法,难道意味着腐败不存在了么?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克杰于1992年下半年至1998年间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务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款物合计竟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受贿共人民币1.0867亿元,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与他人共同贪污3亿元。

请问对方辩友,从1979年至今难道法治没有在完善么?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啊”。究竟我们要等待多久才能等到法治100%的完善好?社会是发展的,人类是进步的,有进步、有发展就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倘若有一天法治到达了对方辩友所谓的完善,那是不是意味着人类已经停止了进步,社会已经停止了发展呢?对方辩友一开始说法治是在腐败发生后起作用,又说根除腐败是不让腐败发生,这两者是不是已经矛盾了呢?那么我还想问对方辩友法治是如何在腐败心理上根除腐败的?最后我想问对方辩友,腐败是不是道德上恶的表现?如果是,请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治是如何让根除人性恶的?

而反观我方二三辩的问题都说明了法治不可能根除腐败。

攻辩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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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攻辩小结)

攻辩小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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