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品行审查制度

2020-03-01 23:16: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

新进人员品行审查制度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新进人员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有较

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

二、新进所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及其相

关的法律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条件。

三、转至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必须由原所开具品行证明。

四、新进实习人员要有原学校出具的品行证明,离校两年以上的要有

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新进及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本所的管理制度。

六、下列人员不准进入本所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品行不良的;

(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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