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查制度

2020-03-02 23:37: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经济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对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负责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各科室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六)重点工作

(1)严格审查增量。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出台。

(2) 有序清理存量。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3)局各科室要切实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列入本科室的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力量按照清理要求,认真对本科室负责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文件制度等进行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清理。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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