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0-03-02 01:3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安市雁塔区政协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18日区政协九届4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民主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雁塔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民主监督员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民主监督员由区政协选派,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聘请,进行行风监督,履行一定民主监督职责的区政协委员。

第二条民主监督员的条件

应具备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民主监督工作;工作作风扎实,办事公正;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对所监督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内容、相关法规有一定了解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民主监督员的产生

根据聘请部门或单位要求,由学习联络委提出初步人选,经与聘请部门或单位协商,并征求委员个人意见,报请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由政协选派,有关部门或单位聘请。

第四条民主监督的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二)聘请部门或单位司法公正、依法行政以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等情况;

(三)协助各职能部门或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1-

(四)聘请部门或单位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第五条民主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聘请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检查监督活动,并对该部门或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宣传聘请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向其反映有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主动与区政协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情况和社情民意。

第六条聘请部门或单位的职责义务

(一)制定相应的工作、会议、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工作。

(二)充分尊重和热情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在工作计划安排、工作总结、重大决策时,应邀请监督员参加,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民主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三)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四)定期与区政协沟通民主监督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第七条组织管理

(一)学习联络委负责民主监督员的选聘、人事档案管理和联络工作,保持与聘请部门或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区政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专题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三)民主监督员的任期,由区政协与聘请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跨届。被选聘的政协委员,在任期内一般只受聘于一个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从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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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doc》
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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