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06:4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元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加强本集团及各子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司人事管理实行集团管控模式,即集团公司(下简称“总部”)统一人事管理标准并直接管理总部人员相关人事程序;各子公司原则上除主管(含)以上岗位和特殊岗位的例如:财务等岗位人员归总部直接聘用外,其余人员聘用由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人事程序,但必须报总部行政部备案(各子公司可在不违反总部管理制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各自情况进行制度补充,但应提交总部备案)。

第三条 总部人事程序主管部门为行政部。各子公司原则上设行政专员岗位负责人事招聘等工作,一般员工招聘应向总部行政部申报备案并统一服从总部行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部分员工的招聘需求确认

第四条 总部行政部应根据各部门、子公司实际岗位设置制定人员编制,各部门、子公司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子公司人才需求计划,与需求部门、子公司做好交流与沟通,掌握人员配置及使用情况,负责各部门、子公司的人才的寻觅、储备、考核、招聘及录用;

第六条 各部门、子公司人员增补需求,应于每月20日至25日填具《人员需求计划表》报下月人员需求至行政部(公司人事调整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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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之人员需求可即时呈报处理),其编制内补员由行政部确认后执行,编制外增员由行政部转总部总经理确认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其编制是指:定员定岗确定之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发展计划确定之人员编制,各部门、总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计划经审定后之人员编制,以上应具备相应文件及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对于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之人员增补需求,应整理、编制、完善并出示对应之工作规范及《岗位说明书》,未满足该条件者,不纳入公司招聘计划。

第八条 行政部根据月度员工增补需求编制招聘计划,优先面向内部员工选拔和推荐。内部选拔及推荐不能满足招聘需求的,拟定社会招聘计划报批后执行。

第二部分员工的招聘及选拔

第九条 公司正式员工招聘执行素质及技能两次面试,四级审批制。

第十条 对于被招聘人员由行政部界定为技术人员与非技术人员两类10-1 技术人员:为有效履行岗位职责,需掌握特定技能之岗位人员;10-2 非技术人员:无特定技能要求之岗位人员;

10-3 特定技能是指非短期学习即能掌握之专业性技能,不包括办公设施的例常使用、公文拟编收发及工序纪录等。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的招聘及录用以用人部门和单位的技术测评考核意见为准(应提供有效测评依据及纪录),行政部素质测评作参考使用;非技术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按招聘及录用程序逐级批准,行政部可依据

素质测评行使否决权。

第十二条聘用批准人总部为董事长,各子公司为其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财务、行政人事岗位聘用批准人应同时包含总部财务、行政人事主管,各子公司主管(含)以上岗位聘用批准人应同时包含总部总经理和董事长;报总部领导审批确认的人员,由总部行政部负责人确定最终录用批准及薪酬等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非常规渠道招聘之特殊人员,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人报总部行政总监考核后,书面报总部行政部备查及董事长核准,然后执行录用及入职程序。

第三部分员工的录用及入职

第十四条经面试选拔确定之人员,由行政部发布录用通知,新员工依照《入职登记审批表》办理入职手续(以《入职登记审批表》代试用期协议),其资料纳入集团人事资料档案库,员工提交资料应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其他资历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新员工的录用、入职及起薪日期以《入职登记审批表》审批人员签字完成为准,并分报用人部门、单位、财务;对于未按程序执行之擅自招聘录用行为,集团不予承认,其造成之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六条新员工入职后七日(含)为见习期,员工和公司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薪金和赔偿,但对于恶意破坏和窃密的行为,公司保留对该员工和其指使人的索赔权及诉讼权。

第四部分员工的转正

第十七条员工录用前由行政部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一周至行政部领取《入职转正申请表》,按员工转正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如试用期内员工表现突出,员工可向行政部申请提前转正,经确认受理后按转正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依据员工转正程序审核后,视审核结果对员工做出转正、延期转正、变更岗位延期转正、解除雇用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转正以《入职转正申请表》签署完毕为准,并分报各部、单位、财务为准。

第五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约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于员工转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依据公司与个人协议确定,双方于合同期限内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

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通知合同到期员工,根据程序评审结果及个人意愿,公司与个人决定合同续约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部分员工的辞退和辞职

第二十三条部门和各子公司依据员工表现,如确在提供相应指导及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部门主管可填写《辞退员工申报单》报行政部按员工辞退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部受理员工辞退申请后,经面谈如确认该员工不适合原岗位职责的,应优先考虑其于其它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及安置,如仍不适合者提前10日通知拟辞退之员工,按辞退处理,执行员工离职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辞职之员工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提前15日,有特殊要求之岗位或合同中有其他约定者按相关条款执行)向直接上级递交《员工辞职申请》,经直属上级签署同意后,按员工辞职申请程序执行;未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公司可要求其自辞职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仍执行原岗工作,以便于相关后续接任人员匹配和交接,如员工在双方未协定离职时间既坚持即时离职,则公司可在30日内按员工实际不足出勤日期计扣薪金,员工提前离职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员工辞职申请其直接上级受理后,审批各级应视该员工表现及岗位重要程度等做好沟通、协调及挽留工作,并同时做好补员、交接等工作的安排。

第七部分员工的离职

第二十七条员工离职由行政部发放《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承诺书》、《离职交接表》,按员工离职程序执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交接、结算、审核和未来工作及人员安排。

第二十八条离职程序按程序环节依级执行,一环节未完毕不执行下一环节,环节执行完毕以环节经办人签字认可为准,移交手续未完成

或交接不清而离职者以擅自离职论处。

第二十九条离职手续完毕,由行政部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转档或销档。

第三十条财务、行政人事、子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离职必须分别经总部财务部、总部行政部、总部总经理、董事长许可,总部行政部审批备案后方可离职。

第八部分其他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行政办公室或岗位应定期向总部行政部提交相关人事报表和分析表,以便于公司人力资源整体管理,相关报表由总部行政部设计并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相关附件程序对应岗位为预设职能岗位,其具体负责人对应相关任命或授权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批准后实行,其编制、解释、执行监督及修订权归行政办。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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