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05:01: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公司发展需要,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分为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两种

2-1 正式员工: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服务合同,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所有福利待遇;

2-2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或不定期的临时用工以及其它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协议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协议。

第三条 公司人事管理实行集团管控模式,即股份公司(下简称总部)统一人事

管理标准并直接管理总部人员相关人事程序;各分子公司原则上除财务、行政人事岗位人员归总部直接聘用管理,一级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异动同时报总部审批后执行外,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人事程序(各分子公司可在不违反总部管理制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各自情况进行制度补充,但应提交总部备案)。

第四条 总部人事程序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事最高管理部门;各分

子公司人事程序根据其规模和部门设定,纳入指定岗位或部门管理,但应向总部人力资源部申报备案并统一服从总部人力资源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部分员工的招聘需求确认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制定人员编制,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才导入计划,与公司各部做好交流与沟通,掌握

人员配置及使用情况,配合各部业务发展运作情况进行人才的寻觅、储备、考核、招聘及录用;

第七条 本公司各部人员增补需求,应于每月20日至25日填具《员工增补需求

表》报下月人员需求至人力资源部(公司人事调整或业务急需之人员需求可即时呈报处理),其编制内补员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执行,编制外增员由人力资源部转该部门主管领导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其编制是指:定员定岗确定之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发展计划确定之人员编制,各部业务发展规划计划经审定后之人员编制,以上应具备相应文件及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对于各部提交之人员增补需求,应整理、编制/完善并出示对应之工作规

范及《岗位说明书》,未满足该条件者,不纳入公司招聘计划。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月度员工增补需求编制招聘计划,优先面向内部员工选

拔和推荐,员工推荐人员经确认录用考核转正之后,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被推荐人员岗位重要程度给予一定物资奖励推荐员工,报财务执行;内部选拔及推荐不能满足招聘需求的,拟定社会招聘计划报批后执行。

第二部分员工的招聘及选拔

~1~

第十条 公司正式员工招聘执行素质及技能两次面试,四级审批制,填写《面试

记录表》。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招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界定为技术人员与非技术人员两类11-1 技术人员:为有效履行岗位职责,需掌握特定技能之岗位人员;11-2 非技术人员:无特定技能要求之岗位人员;

11-3 特定技能是指非短期学习即能掌握之专业性技能,不包括办公设施的例常使用、公文拟编收发及工序纪录等。

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的招聘及录用以用人部门的技术测评考核意见为准(应提

供有效测评依据及纪录),人力资源部素质测评作参考使用;非技术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按招聘及录用程序逐级批准,人力资源部可依据素质测评行使否决权。

第十三条 聘用批准人总部为主管高管领导,各分子公司为其总经理或负责人,

财务、行政人事岗位聘用批准人应同时包含总部财务、行政人事主管高管领导,各分子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聘用批准人应同时包含总部总经理;报总部主管高管领导审批确认的人员,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确定最终录用批准及薪酬等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非常规渠道招聘之特殊人员,由用人部门主管报主管领导考核

后,书面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查及总经理核准,然后执行录用及入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考核,经其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

资源部审核建档,然后执行录用及入职程序。

第三部分应届生接收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上旬,总部人力资源部收集并整理相关各院校资料提供公

司各部,协同各部制订应届生接收计划后报总部总经理批准,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也可制定各自应届生接收计划报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批。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协同用人部门代表设立接收小组与每年5~6月、10月~11

月对锁定院校学员予以选拔,按接收计划编制1:2~1:4的比率选取应届生于当年7~8月或次年2月~4月入司实习,接收实习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集中分配。

第十八条 次年5月底,按实习生选拔程序确定应届生接受名单,报总经理核

准后按政府相关应届生接收政策对其接收录用。

第四部分员工的录用及入职

第十九条 经面试选拔确定之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布录用通知,新员工依照

《新员工入职引导单》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试用期协议或短期服务协议(或以《新员工入职引导单》代试用期协议),其资料纳入公司人事资料档案库,员工提交资料应包括《员工资料卡》、身份证、学历证明、当年体检报告、其他资历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员工的录用、入职及起薪日期以人力资源部开具之《新员工报到

通知单》分报用人部门、财务为准,各部门见单开户建档;对于未按程

序执行之擅自招聘录用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其造成之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后五日为见习期,员工和公司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并不需支付薪金和赔偿,但对于恶意破坏和窃密的行为,公司保留对该员工和其指使人的索赔权及诉讼权。

第五部分员工的转正

第二十二条 员工录用前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一周至人力

资源部领取《转正审批单》,按员工转正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试用期内员工表现突出,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转正,经

确认受理后按转正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届生无试用期,实行见习期,其见习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

满前一周至人力资源部领取《转正审批单》,套比员工转正程序执行;如见习期内员工表现突出,见习期满六个月后,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转正,经确认受理后按内部转正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据员工转正程序审核后,视审核结果对员工做出转正、延期转正、

变更岗位延期转正、解除雇用关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转正以人力资源部开具之《转正通知单》分报各部、财务为准。

第六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约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于员工转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

同条款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依据公司与个人协议确定,双方于合同期限内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发放《合同到期申报表》与合同到

期员工,申报审批按劳动合同续约程序执行,根据程序评审结果及个人意愿,公司与个人决定合同续约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部分员工岗位的异动和晋升

第二十九条 依据公司、公司各部门、部门间业务的需要或个人申请,按员工内

部岗位申请程序经人力资源部协调后,可做员工岗位异动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岗位异动,按岗位异动程序处理,其原部门和异动后部门主管

应做好员工岗位异动的交接及异动后的工作安排,填写《移动交接单》,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开具《异动通知单》分别报异动部门、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 根据部门负责人或当事员工填写《员工晋升申报审批单》,可申请晋

升,晋升分为岗位晋升、薪资晋升,执行员工晋升审批程序,财务、行政人事岗位员工及分子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以上晋升应同时分别报总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分管高管领导许可后,经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复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薪酬变动通知单》交财务部、当事人执行。

第八部分员工的辞退和辞职

第三十二条 部门依据部门内员工表现,如确在提供相应指导及培训后仍不能胜

任其职责的,部门主管可填写《辞退员工申报单》报人力资源部按员工辞退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受理员工辞退申请后,如确认该员工不适合原岗位职责

的,应优先考虑其于其它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及安置,如仍不适合者提前30日通知拟辞退之员工,按辞退处理,执行员工离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拟辞职之员工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提前15日,有特

殊要求之岗位或合同中有其他约定者按相关条款执行)向直接上级递交《员工辞职申请书》,按员工辞职申请程序执行;未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公司可要求其自辞职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仍执行原岗工作,以便于相关后续接任人员匹配和交接,如员工在双方未协定离职时间既坚持即时离职,则公司可在30日内按员工实际不足出勤日期计扣薪金,员工提前离职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其直接上级受理后,审批各级应视该员工表现及岗位

重要程度等做好沟通、协调及挽留工作,并同时做好补员、交接等工作的安排。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辞退和辞职的补偿和索赔依据劳动合同相关赔偿条款执行。

第九部分员工的离职

第三十七条 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员工离职清单》,按员工离职程序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交接、结算、审核和未来工作及人员安排。

第三十八条 离职程序按程序环节依级执行,一环节未完毕不执行下一环节,环

节执行完毕以环节经办人签字认可为准,移交手续未完成或交接不清而离职者以擅自离职论处,相应环节经办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离职手续完毕,由人力资源部为离职员工开具《员工服务证明》并

办理转档或销档。

第四十条 财务、行政人事、分子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离职必须分别

经总部财务部、总部人力资源部、总部分管高管领导许可,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方可离职。

第十部分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程序名名词所指为:

41-1 部门主管:总部各部室为部门经理,分子公司为分子公司一级部门经理;41-2 部门主管领导:总部各部室为主管副总,分子公司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分管副总;

41-3 人力资源部:除特别标明,则总部为人力资源部,分子公司为分子公司指定人力资源部门或岗位。

第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

人事报表和分析表,以便于公司人力资源整体管理,相关报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并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程序对应岗位为预设职能岗位,其具体负责人对应

相关任命或授权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部总经理批准后实行,其编制、解释、执行监督及修订

权归总部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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