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的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通知

2020-03-03 22:33: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基本条件》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基本条件》加强产科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 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设置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业务用房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设在产科病房一端,内设分娩室、待产室、洗手消毒间、缓冲间,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床);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同;开展责任制助产应设置单间分娩室;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至少设置两张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同;

4、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应有降温、保暖设施。

三、设备

(一)产科门诊

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妊娠及产后42天复查登记簿,有条件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待产室

待产床,隔离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查肛手套和润滑油等。

(三)高危监护室

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复苏装备等。

(四)产房

产床,产包,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听诊器和血压监护仪,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脐带回纳器,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环状钳,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气管插管、喉镜),婴儿磅,量床,母婴常用抢救药品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

3 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痰盂各1个,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床头信号灯等。

(六)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应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新生儿呼吸机等。

(七)手术室

1、一般设备:氧源,手术台,器械台,无菌柜,麻醉机,血压监护仪,无影吊灯,应急灯,剖宫产包,子宫切除包,吸引器,降温取暖设备,消毒设备,计时钟,担架车等;

2、抢救设备:婴儿辐射床,面罩(成人、婴儿),气管插管(成人、婴儿),喉镜(成人、婴儿),母婴常用抢救药品,输血输液器械。

(八)产科抢救必备设备及药品

输血输液器械,静脉切开包,导尿管,气管切开包,沙袋,舌钳,开口器,压舌板,氧气设备,吸痰器,心电监护仪,抢救药品应包括手术室必备急救药品,宫缩剂(催产素、麦角新碱、垂体后叶素),止血剂,扩容剂,利尿剂,升压药,降压药,平衡液,中、低分子右旋糖苷,代血浆,5%和10%葡萄糖,5%葡萄糖氯化钠,0.9%氯化纳注射液等。

(九)各种消毒设备符合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消毒使用登记本。

(十)辅助检查

1、物理诊断: B超、心电图机、x光机;

2、检验设备:能开展常规、生化(包括离子)、细菌等检验以及纤维蛋白源测定、3P试验等。

(十一)转、接诊条件

4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

(十二)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宣教与咨询室:应有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十三)孕产期保健逐步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用电脑打印。

四、人员配备

l、按卫生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助产技术的助产士(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和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护)师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产科的新生儿由儿科医生查房,有条件的产科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医生。

5、高危门诊由高年资医师专人负责。

6、宣教与咨询室有专人负责。 7

8、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如下技术:孕产期系统保健技术(产前检查、产后访视、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孕产期保健手册的使用与填写),孕产期保健和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正常产助产技术和各种难产助产技术,高危妊娠监测及处理技术,胎儿监

5 测及处理技术,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其他合并症的抢救技术,产后出血和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母乳喂养适宜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出生缺陷的临床诊断技术。

9、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如下急诊急救技术:心脑肺复苏,休克、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DIC、羊水栓塞等抢救技术。

10、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抢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五、规章制度

制订并执行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产儿科合作制度,责任制助产管理制度,产科隔离消毒制度,促进母乳喂养制度和助产常规,催产素使用常规,产后出血诊疗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新生儿窒息诊疗常规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医疗保健常规。

六、职责

1、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执行《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3、执行助产有关标准、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分娩、

6 爱母行动有关措施。

4、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开设孕妇学校(准妈妈学校)、咨询门诊(包括咨询电话)等。

5、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正常产助产、高危孕妇的分娩、抢救、转诊工作,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责任制助产等适宜技术。

6、配合儿科做好新生儿处理、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和其他异常情况的急救。

7、负责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评审和报告,出生缺陷报告。

9、对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0、坚持以人为本、知情选择的原则。

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设置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设正常门诊、高危门诊(可与正常门诊合用)、候诊区、宣教室(可与候诊室合用)。每间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产科爱婴区(母婴同室)

床位不少于3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3、产房

设在产科病房一端,内设分娩室、缓冲间和洗手消毒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门、窗、地面及墙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1-2人同时洗手。

三、设备

1、产前检查设备

检查床,听诊器,体重磅,血压计,胎心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骨盆测量器,软尺,孕产妇系统管理各种登记簿。心电图机、B超、X光机可不另设,与卫生院装备共用;有条件的应配备胎儿监护仪。

2、接产必备设备

产床,产包,外阴冲洗消毒设备,股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听诊器,血压计,婴儿保温箱,婴儿磅,量床,大小注射器,输液架,器械台,器械敷料柜。

3、抢救必备设备及药品

压舌板,氧气瓶,输液输血器械,急救药品除包括一般手术室必备药物外,还应配备宫缩剂(催产素、麦角新碱、垂体后叶素),止血剂,扩容剂,升压药,平衡液,低分子右旋糖苷,5%、10%

4、消毒设备

(1)浸泡手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并符合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8 (2)消毒使用登记本。

5、转送病人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担架车或轮椅及抢救物品等。

6、爱婴区每床单位设备

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痰盂各1个、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面盆各2个(条)。

7、辅助检查

(1)物理诊断:B超,心电图机,x光机;

(2)检验设备:能开展常规、生化、细菌等检查等。

8、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设宣教与咨询室:应有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或光碟)等。

9、有条件的地方,孕产期保健逐步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用电脑打印。

四、人员配备

l、按卫生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妇产科主任应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助产技术的助产士(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和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实行产、儿科合作。

5、高危门诊由高年资医师专人负责;宣教与咨询室有专人负责。 6

7、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如下技术:孕产期系统保健技术(产前检查、产后访视、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孕产期保健手册的使用与填写),孕产期保健和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正常产助产技术,胎儿监测及处理技术,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其他合并症的抢救技术,产后出血和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母乳喂养适宜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出生缺陷的临床诊断技术。

8、承担高危妊娠监测和分娩医院的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如下急诊急救技术:心脑肺复苏,休克、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DIC、羊水栓塞等抢救技术。

9、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抢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五、规章制度

制订并执行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产儿科合作制度,责任制助产管理制度,产科隔离消毒制度,促进母乳喂养制度和助产常规,催产素使用常规,产后出血诊疗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新生儿窒息诊疗常规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医疗保健常规。

六、职责

1、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执行《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3、执行助产有关标准、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分娩有关措施。

4、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开设孕妇学校(准妈妈学校)、咨询门诊(包括咨询电话)等。

5、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正常产助产、高危孕妇的转诊工作;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责任制助产等适宜技术。

6、配合儿科做好新生儿处理,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和其他异常情况的急救。

7、负责农村妇幼保健员和接生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8、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报告,出生缺陷报告。

9、对在本院出生的和所辖区域内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0、坚持以人为本、知情选择的原则。

七、其他

中心乡(镇)卫生院如要承担难产的处理,应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执行。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助产技术服务执法检查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主要制度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泉港区助产技术服务开展情况工作汇报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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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的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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