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2020-03-01 19:30: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院,规范职工自律行为,特制定规划处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爱岗敬业。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其中10:00-10:15为工间操时间;下午13:00-17:00,其中15:00-15:15为工间操时间。院通勤车下班发车时间为17:00整。

第三条 根据处室考勤结果,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或旷工达到3天的,处内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领导干部按滚动执行,每达到一次,扣除岗位津贴的10%。处外检查证实迟到、早退的,除执行院相关规定外,处内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每次罚金500元。

第四条 对于一年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上报院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处内查实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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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项及与院管理规定有抵触时,以院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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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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