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0-03-02 15:0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市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隐匿、篡改、销毁信访材料,或者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失或者故意泄露信访秘密,致使信访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访人钱物,或者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拉拢、收买办理信访责任追究事项工作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和任职,依照中办发〔2009〕25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九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五)党委(党组)、政府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六)信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程序确定重点管理地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式样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发案单位是指直接发生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是指按照规定有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文本式样

附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 X X同志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事实、依据、结论、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三部分: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本责任追究决定书一式( )份。

一、进一步夯实基础,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息沟通,使群众及时掌握和了解自身信访诉求的办理情况,减少和避免群众多头信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必须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信访接访,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村(社区)的萌芽状态;二是不断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进一步健全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工作的具体制度,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不断减少信访案件“增量”化解“存量”;三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逐一建立滚动台帐,并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组织召开社区和部门联席会议,交办信访案件,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化解时限、明确稳定措施,并实行领导包案制。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信访难题

一是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与驻镇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难题;二是大力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信访矛盾,切实发挥司法渠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逐步减少群众上访;三是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努力服务领导决策,通过对信访信息的研判,掌握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社会矛盾的苗头性动向和预警信息,提出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调处力度,着力抓好事要解决

一是强化初信、初访的办理,抓好初信、初访的立案率和解决率,避免小事拖大;二是进一步做好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深入审核分析案情,把解决信访诉求与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工作和依法处理结合起来,实行因案施策,对症下药;三是加大解决突出问题的调处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凡诉求合理,符合政策的不打折扣,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进一步加大稳控工作力度,着力维护重要敏感时期的信访稳定

一是抓重点稳控,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全部逐人落实稳控措施,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做到24小时不失控;二是强化应急处理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到县、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细化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将信访工作纳入村(社区)和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对因不科学民主决策,不依法行政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无差错,事事有回音。”

三、加大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文明上访

当前,群众无序上访的现象增多,这既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又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不便,甚至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针对这种现象,首先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居民群众从思想上提高对合法上访的认识。《浙江省信访工作条例》已经出台,《西湖区信访工作手册》也即将印发,今年街道将组织各科室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和社区信访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学习。

一是要各社区、科室人员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各社区单位要充分挖屈各种渠道,以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真正走进社区,家喻户晓。

二是要积极引导。对一些涉法的信访问题,要尽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预防产生过激违法行为。

三是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当前信访活动中存在的无序现象。将坚决打击违法信访行为和实事求是解决信访问题结合起来,对有理有序的信访,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解决;对有理无序地信访,要先变无序为有序后,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对无理无序的信访,特别是对组织煽动闹事的人,一定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切实规范群众上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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