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考勤制度

2020-03-03 06:14: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用工透明度。使考勤工作真正发挥“约束干部管理行为,杜绝暗箱操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规定

1、后勤管理人员(正/副部长、正/副区队长、主管)均参加后勤管理人员指纹考勤;

2、区队工作人员均参加区队指纹考勤;

3、各区队当班下井及地面工作人数(包括安监工)由区队长(安监主管)根据当班工作需要确定,并填写当班人员出勤表,经分管副矿长签字后以日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

4、井口接待站负责后勤管理人员(包括正/副部长、正/副区队长、主管、技术人员、业务员)入井指纹考勤;

5、井口接待站、井口检身房、监控室各自填写(打印)每班下井人员记录以日为单位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记录核对考勤;

6、人力资源部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最少2次)对全部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按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考勤管理办法

细 则

为规范对员工的考勤、假期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全体员工考勤、请销假进行管理,公司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

第一条

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上、下班时间前后15分钟为签到、签退时间,上班超过15分钟签到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签到者,按旷工论处;提前15分钟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签退者按旷工论处。倒班员工按倒班时间考勤。

第二条

工作时间内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时(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视检查,对脱岗、串岗、睡岗、漏岗及玩游戏、干私活等现象,发现1次罚款50元,每增加一次累加罚款50元,每月累计达5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分,部门领导可连带同罚,由人力资源部开具处罚单,由被处罚人3天内交公司财务部,3天内拒交罚款者给予待岗处分。

第三条

外出管理

一、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2 特殊情况须电话或委托他人报主管领导批准,外出返回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补办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二、各部门员工因公外出3天以内(含)由本部门部长(区队长)和主管副矿长批准;3天以上由矿长批准;副总工以上人员出差由矿长批准。员工外出需填写《外出申请表》,否则按旷工论处。(工作紧急情况下电话告知,返回补办手续)。

三、各部门员工《外出申请表》须由部门考勤员(兼职)在每周五下午及时递交到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为无效,并按旷工论处。

四、司机外出一律须填写派车单,人力资源部凭派车单考勤。

五、如在填写《外出申请表》时弄虚作假或填写内容不清楚,人力资源部查证后给予当事人及签字领导各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条

请销假管理

一、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区队工作人员、安监工、后勤管理人员、安检组长请假3天以内的(含)由部长/区队长和分管副矿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矿长批准;副总工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由矿长批准;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返回后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其他方式(口头、打电话、捎话)请假不能作为考勤依据(特殊情况除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即为旷工。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

3 论处。

三、员工因事请假,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员工可以请事假。请事假天数一般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

五、全部员工请事假期间公司不给予发放工资(婚丧假除外)。

六、病(伤)假、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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