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9:13: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一、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冲突的,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拟接受委托人的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聘请的律师是本所的律师或是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托聘请的律师是其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回避。
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在主任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由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顾问单位属先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五、本所首先由内勤人员负责冲突利益审查制度的执行和把关,具休为承办律师在领函前内勤人员须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纸质和电子登记的双重登记方式把关。如因内勤人员过错在承办律师领函登记时未能及时发现利益冲突存在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将扣减50—200元。
六、曾在前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
七、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八、如有以上情形的,承办律师在报请主管主任批办时,应如实告知。主管主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批办决定。如承办律师对主管主任不予批办决定不服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以上规定经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并公示。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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