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2020-03-02 18:14: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为切实规范我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 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 我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出回避申请。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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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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