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2020-03-02 00:34: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 。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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