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2020-03-01 17:42: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 于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的 管 理 办 法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保护政策,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结合四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保用品发放原则

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2、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矿领导及有关单位审核后,颁布予以执行。供应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采购,由人劳科、工会、综合科、安检科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监督。

3、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用品质量,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凡因用品质量低劣造成职工不满意及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为满足我矿安全、生产需要,各单位材料员要及时按照矿制定发放标准到供应科进行领取劳保用品,并及时发到职工手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流程

1、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科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采购,经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综合科、安检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供应科在发放各科室、区队的劳保用品时,应按照工资表

实际人数进行开票、发放。

3、工作衣、胶靴、棉马甲、矿帽、灯带、绒衣裤、秋衣裤等劳保用品,供应科应建立台账,每个职工应有劳保用品本,如果劳保用品到期,可以带上本直接到供应科开票领取。

4、对于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向供应科提供一份各科室、各区队人员出勤班数,由各区队材料员每月直接到供应科领取。

三、发放标准

1、四通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

2、各类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发洗衣粉、肥皂、毛巾等,折合现金50元人民币;女职工因生理因素,加发卫生纸巾,折合人民币10元,即每月男职工按50元、女职工按60元标准发放。

四、劳保用品发放条件

1、管理技术岗位人员当月出勤低于15班的取消一切劳保用品。

2、工人岗位员工当月出勤低于12天(含12天)的,取消一切劳保用品。

3、带薪假、法定节假日、出差、矿安排学习等正常计发;对于脱产学习、工伤、病休、事假、停职、待工等月超过12天的不发放任何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执行(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劳资部门通知执行。

五、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

1、劳保用品由供应科统一归口管理。

2、供应科劳保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矿制定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进行发放,并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3、多工种混合作业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领取双份。

4、临时用工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可根据同工种职工发放标准执行;调离、辞职后,停止发放一切劳保用品。

5、调离人员,必须到供应科办理清结防护用品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6、职工工种变动时,应按照新的工种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原已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使用时间进行累计,达到要求时间后,可按现工种发放。

8、本标准未列工种,可参照近似工种执行。无法参照的,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 由单位写书面申请,并拿出具体发放标准,报矿批准后执行。

9、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除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必要的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则给予每次100--200元罚款。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四通煤矿。

附:四通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上、井下部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环卫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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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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