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3:29: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搞好安全生产,控制或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单位应实行安全基金制度,资金主要来自筹措(按单位员工人数提取)或拨款、收取的罚款等,该资金作为安全活动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对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等。
第五条 对部门和个人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实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各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凡符合《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奖励规定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及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
(七)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3.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利,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并对此制止无力的; (五)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六)不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三同时”审批制度;
(九)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投入使用;
(十二)未按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十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单位,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十四)对举报的事故或隐患等不查处、不汇报,整改不能按时完成;
(十五)部门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十六)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写假旁证材料,妨碍事故调查组调查,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
(十七)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保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八)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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