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2020-03-03 10:07: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为公司管理的建设和改善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等信息,促进内部流程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地区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投资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运营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总经办设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内容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财务人员、人事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各分院、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或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是熟悉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较有经验的各部门员工。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八)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

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中审计;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并反映资产、收益等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产、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各院院长、总监、经理、总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免职、辞职、撤职、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审计。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人所负责的公司或部门的会计资料数据、文件档案等,核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额、差异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各项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情况;

(三)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有效性情况,以及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任期中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针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行为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状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本性支出审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等。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国家政策和公司总部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任期中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二)资产负债状况审计

主要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重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效率、效果性。

(四)专项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有单独管理和记录。

(五)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适应性测试。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对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负责人一个聘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审计需要,拟订审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三)、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工作软件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六)、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负责人离任时,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审

计部门据此列入工作计划;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三)、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离任审计报告应报送总经理,并至少送人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六)、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总经理提出申诉,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复审或驳回申诉;

(七)、离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八)、进行离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总公司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撤并下属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重要专题项目审计报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公司报送专项报告;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及时上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服从领导,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工作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是开展内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审工作细则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门制定,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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