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宗教管理

2020-03-02 05:15: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时代的宗教管理

宗教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刻的精神意义造福于人类甚至是世界的发展。在中国,宗教同样具有这样的实际意义,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但是随着世界的快速发展,以及人类对宗教认识的不断进步,宗教在当今社会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不法分子对宗教的曲解,非法宗教活动以及邪教组织不断出现,对宗教加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文提出了两种可行的宗教管理方法,并且提出了实施的细节内容。

一、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

今年,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专题调研组由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副主席带队,就基层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看到各地在加强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中取得的可喜成绩,也发现当前宗教工作还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建议从创新管理理念入手,积极推进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教育。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受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宗教活动场所越来越多,信教群众持续增加,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只有积极推进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才能切实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基层民众的宗教教育

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做好信教群众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宗教信仰长期存在且与迷信参杂不清,在中国农村中存在较为普遍的主要是对佛教、道教、基督教以及中国儒家文化的崇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农村地区人民所信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由于科技的落后和农村地区医疗、教育制度的不健全,不仅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手段和工具的先进性,而且严重制约了农民对异己力量的认识水平,很多人还不能正确认识生活中的飞来横祸,相信神秘力量的真实存在。这种情况恰恰反映了中国农村农民的现实精神世界落后于其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种看起来仿佛是宗教信仰实则是迷信活动作为信奉者的一种精神需要,一种行为模式而顽强地存在着,制约着农民、影响着社会。功利主义倾向严重,农民的宗教信仰具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很多农民群众对待宗教的态度是由半信半疑的尝试到后来的完全依赖,直接体现了其利己的心态。很多人加入宗教的目的是解决自身问题,如疾病、贫穷和对未来的不确定,并不是为了追求境界,坚持主张信念。对宗教信条和戒律的遵守多数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这种趋利致用的功利心理构成了当前农村宗教活动存在和广为流传的精神条件和群众基础。

(1) 贯彻和落实宗教政策,提供正确的价值引导

积极挖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将其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结合,形成符合和谐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引导广大的宗教信仰者拥护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培养基层人民的法制意识,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提高广大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及知识、扫除文盲是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弘扬宗教文化中的宽容、

仁爱、和谐、奉献等精神,使广大的百姓人民增强爱国意识,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 发展农村经济和文化,搞好基层文化建设

大力发展基层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使基层民众有相对较好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应积极搞好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公共文化活动娱乐的场所,提供文化交流和学习的氛围,为民众铸造一个文化熏陶和精神享受平台,丰富基层文化生活,充实民众精神境界。

二、宗教事务法制化管理

(一) 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以《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为例,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明确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防止了非宗教团体利用宗教的名义乱建寺观教堂,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将宗教活动场所并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的意见。四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五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六是明确有关宗教人士和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七是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八是规定宗教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公示无产权纠纷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并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登记。九是规定原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证,现宗教团体申请登记的宗教房地产,经原权属人出具承认该房地产属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属实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变更登记。十是规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和重点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 必须处理好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下面以江苏的宗教管理为例,实现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明确的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或者不合法,就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就有可能违法行政、越权执法。针对市、县两级宗教事务部门机构薄弱,多数是二级局,没有列入政府序列的状况,2001年底,省宗教局给省委书记、省长写信,请求领导关心,要求在市、县机构改革中重视解决宗教工作部门的机构和编制问题,确保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批示省编委研究解决。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省13 个省辖市宗教工作机构全部升格为一级局,列入政府序列,局长由市人大任命;紧接着106 个县(市、区)的民宗局基本上列入政府序列,85% 的局长由同级人大任命;宗教工作重点县(市、区)编制5 人,一般县(市、区)编制3 人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改变了过去不少地方民宗局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状况,为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三) 必须自理好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宣传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他们的

支持和配合。我们在处理突发性宗教矛盾过程 中经常与公安、综治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宗教问题势必会成为热点问题,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党的领导下,树立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观念,认真抓好依法管理,积极推进宗教行政执法,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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