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

2020-03-03 07:33: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0 目的

本工作指导书规定了员工加班与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步骤,以促进合理的人员计划和工作安排,并达到安全、高效、低人工成本地进行生产运作的目的。 2.0 范围

本工作指导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0 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 负责本工作指导书的审核指导工作;  负责本指导书的修订工作;  负责此工作指导书的最终解释。

 监控所在事业部各部门加班费用使用情况,包括加班数据的抽检,出具数据和分析等;

 协助本工作指导书的修订;  负责本工作指导书的解释。 3.2 各部门负责:

 各部门主管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加班控制目标及实施; 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审批。 3.3 员工负责:

 根据工作需要,完成部门主管批准的加班任务;  加班实施前,提交加班申请单据并报批;  加班实施时,应留下进出公司的考勤刷卡记录。

4.0 程序

4.1 加班申请:

4.1.1 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的,由直接主管或员工本人提出加班要求。直接主管提出加班要求的,员工需进行加班。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4.2 加班审批:

4.2.1 原则上加班应由加班员工本人事前进行加班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加班。

4.2.2 各部门主管应根据如下因素或数据决定是否需安排员工加班:

 员工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紧迫程度;

 员工实际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确实无法完成;  员工身心健康因素;  安全生产的要求;

4.2.3 除项目类、生产人员借调等出差外其他员工在产生加班时同样填写《加班/项目出勤及绩效评估表》,并按流程审批,以此作为核算加班薪资的依据之一。加班相关固定表单由员工直接上级保管,在员工本人因工作需要加班时至直接上级处填写并签核。 4.3 加班考勤:

4.3.1 单次加班总时数不得少于1小时,不满1小时不予计算,超过1小时的其加班时间最小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小时不予计算。

4.3.2 员工加班时应做好加班考勤记录,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考勤记录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加班考勤相关记录及书面说明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可以不认可加班时数。

4.3.3 为保障员工工作时的身心健康,在员工进行加班的时段,午餐/晚餐的用餐时间各为1小时。

4.4 加班时数的汇总统计:

4.4.1 月度结束后,员工必须将加班相关表格交部门主管,客户现场进行项目实施的员工需将加班及出勤相关表格原件邮寄或递交扫描件交至部门主管,并由部门主管在每月5号前统一递交至人力资源经理进行汇总核算。

4.4.2 人力资源经理根据员工的上下班考勤记录及经过审批同意的加班相关单据汇总、核对员工的加班时数,员工个人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加班。

4.4.3 员工考勤打卡记录中加班时数小于加班单据中填写的加班时数时,人力资源经理将以考勤打卡记录中的时数为准进行统计汇总。

4.5 加班时数调休及结算原则:

4.5.1 各部门部长以上级别、项目管理专职人员(指项目部内专职项目经理及现场经理)、销售经理及以上人员,原则上无加班。若确因工作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提前告之上级主管,工作时间不享受加班工资,可享受调休。

4.5.2 各部门Team长(指设计类部门)/科长级人员,每月加班36小时以内全部结算加班工资,当月超过36小时部分进入个人时间蓄水池,每月员工个人累计的蓄水池中加班时间用于调休。

4.5.3 各部门班/组长(指非设计部门)、技术职人员(指技术类相关的各级工程师、专家),每月加班50小时以内全部结算加班工资,当月超过50小时部分进入个人时间蓄水池,每月员工个人累计的蓄水池中加班时间用于调休。

4.5.4 除本指导书4.5.1-4.5.3中规定以外的其他员工,包含生产技能职人员(指与生产制造相关的各级技师、技工)、事务职人员(指专员、助理人员、不能划入其他职别的办公事务类人员)、一般职人员(指与生产/后勤服务相关的基层人员,如:仓管、后勤、检验等人员),每月加班80小时以内全部结算加班工资,当月超过80小时部分进入个人时间蓄水池,每月员工个人累计的蓄水池中加班时间用于调休。

4.5.5 员工加班累计在时间蓄水池中即有工作日加班又有休息日加班时数的,在调休请假时,优先调休休息日加班小时数,无休息日加班的再调休工作日加班小时数。

4.5.6 员工请无薪假时优先使用员工加班时数或年休假冲抵,若发生员工加班时数不够假期休假时间的,多休假的时间按事假核算工资。

4.5.7 员工加班调休时,一律依据1小时加班换1小时调休的比例进行调休。 4.5.8 员工提出离职应按公司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30天)提前申请,部门主管在员工离职前安排调休清零时间蓄水池中的加班累计时数,确实无法调休完的,在离职时支付加班工资。

4.5.9 工作日与休息日加班结算工资规则:依本指导书4.5.1-4.5.4规定结算员工加班工资时,当月工作日加班与休息日加班可计算加班工资的小时数依据如下方式确定:

 当月工作日加班可结算加班工资的小时数为:

当月工作日加班时数-(当月总加班时数-结算加班工资封顶时数)÷2  当月休息日加班可结算加班工资的小时数为:

当月休息日加班时数-(当月总加班时数-结算加班工资封顶时数)÷2 (注:“当月总加班时数”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数,“结算加班工资封顶时数”是指依据本指导书4.5.1-4.5.4中规定的可结算加班工资的加班小时数。)

4.5.10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加班的,加班时数全部结算加班工资。

4.5.11 员工当年度时间蓄水池中累计的加班小时数,原则上在当年度内调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完结的,在一个年度结束时,蓄水池中每人最多留存160小时(工作日与休息日各一半)的加班时数,其余结算加班工资或按员工意愿选择继续留存蓄水池。员工蓄水池中留存的小时数可跨年度使用,留存的小时数若在第二年底按上述规定结算时,可以按新年度的工资为基数核算加班工资。在第二年4月30日前结算跨年蓄水池工时,按原年度工资基数发放加班工资。

4.6 加班工资结算:

4.6.1 加班工资核算基数依据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补贴三项之和计算。

4.6.2 加班工资原则上不对下列的时段支付:

 用餐时间  休息时间

4.6.3 工作日和节日加班工资计算按国家和当地政策执行。

5.0 记录/登记表

《出差及费用报销工作指导书》 《薪酬管理制度》

《加班/项目出勤及绩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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