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

2020-03-02 10:53: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的监督管理、基金缴存以及上解工作,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票据管理、基金收缴、基金上解等三个环节。

第二章票据管理

第三条票据专指我县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第四条专用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专用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第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领取函》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加强对专用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专用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

第七条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第八条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

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二)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征缴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人和开票人相分离,收取的一切现金和银行票据都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与基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四章基金上解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个人缴费部分基金全部上解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控制度,县级财政专户按月清零。未按月清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调查方案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某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doc》
某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基金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