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优秀)

2020-03-03 12:55: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一)毕业生可以到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二)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四)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

(五)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第七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

(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招用见习人员方案及就业见习计划、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发展前景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申办条件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可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就业见习基地相关信息应当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并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就业见习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在学证明复印件以及纸质和电子版•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3)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实地检查就业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将初审合格的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就业见习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基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英文名称、开户行及帐号信息变更申请;

(四)企业经营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如需继续开办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就业见习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组织就业见习的,应当在特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告知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报后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每月末5日内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4),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情况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主要包括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见习基地应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按月将生活费打入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半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第十五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附件5);

(二)•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

(三)为见习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四)见习人员考勤表;

(五)见习人员领取补贴凭证。

第十六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补贴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就业见习基地拨付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基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允许继续组织就业见习活动;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不得继续组织就业见习活动。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检内容包括:岗位落实、指导师配备、协议的执行、补贴发放及见习就业率、是否组织见习等情况。

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地检查,就业见习基地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派遣或服务外包等形式将见习人员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关于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部门、各普通高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建设,提高新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增加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市场就业。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按照“企业出资、政府补贴、教育联动”的原则运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将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开发我市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就业岗位、促进大专院校培养人才与市场用工需求相结合,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运行模式和工作体制。

三、申办条件和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申办单位应当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事业组织; 2.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

4.见习岗位、工种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 5.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6.有专门的管理、施训指导人员; 7.与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 8.一次提供见习岗位在20个以上;

9.见习期满后,招用见习学员不少于30%。

(二)申办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建立青年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3.填写•天津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表样附后); 4.企业连续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发展前景报告;

5.招用见习学员方案及施训计划(包括人数和岗位工种);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办程序: 1.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2.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3.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在•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上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管理与考核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是:

1.制定与就业见习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申办见习基地审核;

3.收集、整合、发布就业见习供需信息;

4.负责•天津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协议书‣、•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等表证的印制和管理;

5.审验施训单位的施训计划;

6.对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核拨见习费补贴;

8.组织实施对见习单位的考核评估。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区(县)所属单位见习基地的管理。具体是:

1.申办资格的初审;

2.见习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3.提供年度考核评估的初始报告; 4.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见习基地应本着“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具体是: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见习制度; 2.定期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3.报送见习计划和工作流程;

4.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5.按计划组织见习;

6.按要求留用一定比例的见习生。

(四)见习基地申办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如需继续开办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实,收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

1.年度内提供见习岗位不足20个; 2.企业吸纳就业不足见习人员的30%; 3.违反•见习协议书‣约定; 4.挪用、截留见习补贴款项;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五、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见习学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2.年龄一般在18至25岁;

3.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和见习要求;

4.已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失业证‣。

(二)申请就业见习的学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3.•就、失业证‣; 4.其他有关材料。

(三)见习报名程序:

申请就业见习的学员可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提交就业见习申请,填写•就业见习登记表‣。

(四)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订立•见习协议书‣。 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应当订立•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工种岗位、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应遵守的纪律、见习基地应当承担的责任、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六)发放见习培训合格证书。

见习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放•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六、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1.生活基本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见习学员保险费补贴。

申请见习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青年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 2.见习计划及实际安排; 3.见习人员名册; 4.•见习协议书‣;

5.•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见习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

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应持相关材料按照下列程序按季申请补贴:

1.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2.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3.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将见习补贴拨付到见习基地所在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校毕业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促进其实现就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抓好就业见习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申办见习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高等院校与见习基地实现联动,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事、教委、高等院校及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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