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制度

2020-03-02 00:17: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采取指纹打卡,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每日上午上班轮班值班监督,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公布。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办公室在次月10前将考勤结果汇总进行公示并报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30关大门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00关大门

第五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采用电话、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也应提前办理续假。部门负责人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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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2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含5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当月请事假5天内者扣发假日全部工资;10天以上除了扣发假日全部工资外,并扣发当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不参加年终评优。(如部门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时,按部门规定执行)

五、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大理市内生病住院,医院组织人员探视年内各1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病危、逝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州内医院组织人员登门探望,发慰问金200元,并送花圈、记账各一套;非州内职工发慰问金200元;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相关依据方能准假。

二、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休病假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到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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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流产者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自手术之日起2天的休息。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假期在15天内扣除假日一半工资,15天以上扣除假日三分之二的工资,30天以上扣除病假日全部工资,并且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实行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八条:产假规定:

一、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带薪假。

三、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护理假7天。

四、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

五、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六、产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九条 迟到、早退、脱岗规定:

一、上班推迟到岗5-15分钟按1元/分钟15-30分钟扣50元。

二、提前离岗按照迟到等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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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勤人员和业务人员擅离职守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务公事30分钟以上至60分钟以内,均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罚。

四、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3次或年12次者,失去年度评优资格。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6次或年24次者,年度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 旷工规定

一、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除按迟到30分钟处罚外,不计发半天工资,不享受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三、超过界定脱岗时限,视为旷工半天。

四、无故不到岗、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五、旷工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旷工2天以内,行政记过处分一次,旷工2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列入部门绩效处理

二、参加院、科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加班规定

一、加班申请——由院办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行政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二、加班工资:凡职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职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小时工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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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30天*300% 非正常工作延长的不足2小时临时加班工资=6元。

第十三条 上班制度

(一) 若医院上班职工年内无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或迟到、早退在3次以内,请事假小于5天,医院年终评优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工作要求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护士帽等。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护人员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处罚金50元;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现三次待岗一月,扣除季度奖励,不得参与年度考核;三次以上劝其离职。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 4.新农合、州市医保按制度操作。 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一经发现一次扣 30 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经发现,扣 20 元/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院办公会议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15年*月*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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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制度(草案)

民营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劳动纪律、考勤制度

医院科室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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